居屋是不少家庭的安樂窩,業權多以「長命契」方式由家庭成員共同持有。然而,人生規劃總有變化,不論是離婚分居、移民離港,抑或為恢復「首置」身份再入市,都可能需要處理業權轉讓。究竟居屋聯名業主如何「甩名」或「加名」?業主身故後,業權應如何繼承?轉讓業權會否影響現有按揭,甚至觸發高昂的印花稅?本文為你整合一份詳盡的「居屋聯名全攻略」,從「長命契」的法律基礎講起,深入拆解房委會接納的10大轉名原因及申請程序,並詳細分析轉名對按揭和稅務的實際影響,助你清晰規劃每一步,妥善處理居屋業權問題。
居屋聯名基礎:「長命契」的法律約束與選擇
談及居屋聯名,許多人第一時間會想到與家人共同置業的畫面。這不僅是財務上的合作,更是一種具法律約束力的業權安排。在香港,資助房屋的聯名方式,通常都離不開一個關鍵概念——「長命契」。理解它的運作模式,是處理日後任何業權變動,例如居屋聯名業主除名或繼承事宜的基礎。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長命契」的定義與運作
「長命契」的正式法律名稱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在這個安排下,所有聯名業主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業權持有體,共同擁有物業的全部業權,並不存在個人份額的區分。簡單來說,兩位聯名業主並不是各自擁有50%業權,而是兩人共同擁有100%的業權。所有關於業權的重大決定,例如出售物業或申請居屋聯名業主按揭的變更,都必須得到全體業主同意才能進行。
核心特點:生存者取得權 (Right of Survivorship)
「長命契」最核心的法律特點,就是「生存者取得權」。這個原則意味著,當其中一位居屋聯名業主身故,其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名業主。這個業權轉移的過程是依據法律自動發生的,效力優先於任何遺囑(俗稱平安紙)的安排。例如,即使A先生在遺囑中寫明要將物業留給子女,但只要物業是以長命契形式與B女士共同持有,在A先生身故後,整個物業的業權只會自動歸B女士所有。這就是處理居屋聯名業主身故手續時,最關鍵的法律原則。
優點:為何是資助房屋的標準模式?
房委會規定未補地價的資助房屋必須採用「長命契」,主要有幾個原因。首先,這能確保業權完整,避免業權被分割成細碎份額(俗稱「碎契」),維持物業的穩定性。其次,它能簡化居屋聯名業主身故後的繼承程序,業權自動轉移給在生者,減少了繁複的遺產承辦手續,保障了同住家庭成員的居住權。最後,這個模式也符合資助房屋的原意,即業權應保留在最初獲批的家庭單位之內,防止業權份額被隨意轉讓給非家庭成員。
潛在風險:業權與財務責任的捆綁效應
「長命契」的優點在於其穩定性,但潛在風險也源於此。由於所有業主被視為一體,任何一位業主的個人債務問題,都可能波及整個物業。如果其中一位業主因欠債而被申請破產,債權人有權追討該業主名下的資產,而這份以長命契持有的物業,其全部業權都可能被用作償債,對其他無辜的聯名業主造成嚴重影響。這種財務責任的捆綁效應,是許多家庭在考慮進行居屋聯名業主除名時的主要考量,即使這會牽涉到一定的居屋聯名業主除名費用。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為何不適用於未補地價居屋?
與「長命契」相對的是「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在分權共有下,每位業主都擁有物業一個明確的、獨立的業權份額,例如A持有70%,B持有30%。業主可以自由處置自己名下的份額,包括出售、轉讓或經由遺囑繼承。然而,這種模式正因其靈活性,而不適用於未補地價的居屋。房委會為了防止業主在繳付補價前,將其業權份額在公開市場上出售圖利,破壞資助房屋政策,因此嚴格限制居屋只能以「長命契」形式聯名持有。
【實戰手冊】居屋業權轉讓(加名/除名)官方程序
與私人樓宇不同,處理居屋聯名的業權變動,例如想為配偶加名,或因家庭狀況變化需要辦理居屋聯名業主除名,都不能隨意到律師樓辦理。因為居屋在轉讓限制期內仍受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規管,所有業權轉讓必須先向房委會申請,並取得「業權轉讓同意書」後才能進行。整個過程有清晰的準則和步驟,我們為你一步步拆解。
申請先決條件:兩大核心準則
在提交申請前,你必須確保轉讓計劃同時符合以下兩個基本條件,這是房委會審批的大前提。
轉讓性質:必須為無償轉讓 (No Consideration)
所有業權轉讓都必須是無償的,即是以「贈與」形式進行,當中不能涉及任何金錢代價。這意味著家庭成員之間不能進行內部買賣。唯一的例外是因業主破產,由破產管理署主導的轉讓。
承讓人資格:必須為戶籍內的家庭成員
接收業權的一方(承讓人),必須是該居屋單位戶籍內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此舉旨在確保資助房屋資源保留在原有的家庭單位之內。唯一的例外,是處理居屋聯名業主身故手續時,由非登記家庭成員的合法繼承人繼承業權。
房委會接納的10大業權轉讓原因(附所需證明文件)
房委會只會在特定及合理的特殊情況下,才會批准業權轉讓申請。以下是官方接納的10大原因,申請時你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支持。
加入配偶為聯名業主
業主可申請將其合法配偶加入為聯名業主,以鞏固家庭的共同資產。
所需文件:結婚證書。
因離婚或分居轉讓業權予配偶
若雙方關係破裂,可根據法庭的絕對離婚令或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申請將業權轉讓予其中一方。
所需文件:絕對離婚令(Decree Absolute)或分居協議。
業主婚後遷出單位
原業主在婚後遷離單位,與配偶同住,可申請將業權轉讓予單位內其他已登記的家庭成員。
所需文件:結婚證書、新住址證明(如租約或水電煤單)。
業主移民或長期離港
業主因移居外地或需要長期在海外工作,可申請將業權轉予戶籍內的家庭成員,方便管理。
所需文件:外國居留批准文件、簽證或僱主發出的海外工作證明。
為申請公務員或僱主房屋福利
為符合申請某些房屋福利的資格(例如公務員房屋津貼),業主或其家庭成員可能需要更改物業業權。
所需文件:相關部門或僱主發出的證明文件,說明申請福利的資格要求。
家庭成員曾支付大額買樓款項
如有家庭成員在買樓時曾支付大部分首期,或長期負責按揭供款,可以此為由申請將其加入為聯名業主,以正式確認其業權權益。
所需文件:銀行轉帳紀錄、按揭還款證明等財務文件。
業主去世
這是處理居屋聯名業主身故的常見情況。當業主不幸離世,其合法繼承人可申請繼承業權。
所需文件:死亡證、遺囑或遺產管理書。
業主年邁(年滿65歲)
年滿65歲的業主,可因年事已高為由,申請將業權轉讓予戶籍內的家人,以便日後財產安排。
所需文件:身份證副本以證明年齡。
業主身患危疾
業主若不幸確診患上嚴重疾病,例如癌症,可申請轉讓業權,以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財務或健康安排需要。
所需文件:由註冊西醫發出的醫療證明。
業主破產
當業主被法庭頒令破產,其資產將由破產管理署接管,可據此申請業權轉讓。
所需文件:法庭頒布的破產令。
申請四部曲:由填表到完成的詳細指南
清楚了解自己符合資格和原因後,就可以正式進入申請程序。整個流程大致可分為四個步驟。
步驟一:填寫申請書 (HD7) 及準備證明文件
首先,你需要填寫名為「更改資助出售單位業主申請書」的表格(編號HD7)。然後,根據你申請的原因,準備好所有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例如結婚證書、死亡證或醫生證明等。
步驟二:提交申請及繳付行政費
將填妥的申請書和所有文件副本,一併遞交至房委會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提交申請時,需要繳付一筆行政費(現時為港幣$3,020,或會調整)。這筆居屋聯名業主除名費用,不論申請最終是否獲批,都不會退還。
步驟三:聘請律師處理轉讓契約及法律文件
收到房委會發出的「業權轉讓同意書」後,你便需要自行聘請律師,草擬正式的轉讓契約(Deed of Assignment)或贈與契(Deed of Gift)。律師擬備的契約草稿,須再提交給房委會的法律事務分處審批,此程序亦需繳付另一筆費用(現時為港幣$2,630,同樣不設退還)。
步驟四:處理按揭變更及更新業權紀錄
如果物業仍有按揭在身,業權變動會直接影響居屋聯名業主按揭的安排。你必須主動聯絡承按銀行,通知業權變更,銀行會要求新的業權持有人重新進行入息審查。待所有法律文件簽署妥當及銀行事宜處理好後,最後一步便是由律師將新的轉讓契據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正式更新業權紀錄。
【財務影響】居屋「甩名」的稅務與按揭部署
處理居屋聯名物業的業權變動,遠不止於法律程序,更是一項牽涉稅務規劃與按揭安排的財務工程。許多家庭考慮進行居屋聯名業主除名,是希望釋放其中一方的「首次置業」名額,為未來置業鋪路。不過,這個決定背後涉及印花稅計算的竅門,以及潛在的按揭風險,每一個環節都需要仔細部署。
稅務策略:「甩名」恢復首置身份慳印花稅
最常見的「甩名」誘因,是為了節省可觀的印花稅。當其中一位聯名業主將其業權轉讓給另一位家庭成員後,這位「甩名」的業主便會恢復首次置業人士的身份。日後當他再購入其他住宅物業時,便可以享用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而毋須繳付高昂的從價印花稅(AVD),兩者稅款的差距可以非常巨大。這對計劃購入第二個物業作自住或投資的家庭來說,是一個相當普遍的財務策略。
印花稅計算教學(附案例)
在處理業權轉讓時,印花稅是居屋聯名業主除名費用中的主要開支。如何準確計算這筆稅款,坊間存在不少誤解。其實,稅務局有一套清晰的計算準則,懂得正確的計法,可以避免失預算。
正確計法:按轉讓業權份額的價值計算
印花稅的計算基礎,是基於所轉讓的業權份額對應的物業價值,而不是整個物業的總價值。
讓我們以一個簡單案例說明:
假設一間居屋由兩夫婦聯名持有,現時市價為600萬元。丈夫計劃將自己持有的50%業權轉讓給妻子。
1. 計算轉讓業權的價值:600萬元 (物業總值) x 50% (轉讓份額) = 300萬元。
2. 按份額價值計算稅款:稅局會以這300萬元的價值,根據第二標準稅率去計算應繳的印花稅。以現時稅率計算,300萬元的稅款為45,000元。
這個計法清晰直接,能準確反映交易的實際價值。
常見謬誤:按物業全價計算後除半
一個常見的錯誤想法,是先按物業的總價值計算出全額印花稅,然後再將稅款除以二。
同樣以上述600萬元的物業為例:
1. 先計算物業總值的稅款:以600萬元計算,印花稅為180,000元。
2. 將總稅款除半:180,000元 ÷ 2 = 90,000元。
這個錯誤計法得出的稅款是90,000元,足足比正確計法多出一倍。因此,進行財務規劃時,務必採用正確的計算方式。
按揭影響:居屋轉讓的三大潛在風險
成功節省稅款固然理想,但在居屋聯名業主按揭的層面上,業權轉讓亦隱藏著幾個需要正視的風險。銀行會將此類轉讓視為一宗新的按揭申請,審批過程絕不輕鬆。
風險一:「送契樓」的五年按揭限制
由於居屋業權轉讓必須是無償的,在法律上會被視為「送贈契」(Deed of Gift),俗稱「送契樓」。根據《破產條例》,如果送贈人在送出業權後的五年內不幸破產,其債權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將該次轉讓作廢,並追回物業用作償債。基於這個潛在風險,絕大部分銀行在送契完成後的五年內,都不會為「送契樓」承造任何按揭。這意味著新業主在這段時間內將無法加按套現或轉按。
風險二:轉讓估價與貸款額挑戰
雖然居屋轉名屬於內部轉讓,但銀行仍然需要為物業重新進行估價,以評估其按揭風險。銀行會以其內部估價與轉讓契約上顯示的價值(即使是零)作比較。在審批新的居屋聯名業主按揭時,若貸款額的計算出現分歧,銀行通常會以較低者為準,這有機會影響最終的貸款金額。
風險三:新承按人須通過獨立入息審查
這是最多人忽略的一點。當業權由兩人轉為一人持有後,承接業權的新業主便成為唯一的按揭借款人。銀行會要求這位新業主重新進行完整的入息審查及壓力測試。他必須單憑自己的個人入息,去證明有足夠能力獨立承擔整筆按揭貸款。如果原先是依賴兩夫婦的總收入才通過壓力測試,那麼在「甩名」後,單靠一方的收入可能不達標,最終導致銀行拒絕批出按揭,整個計劃便會告吹。
【特殊情況】聯名業主身故的業權繼承安排
處理居屋聯名業主身故的事宜,聽起來可能讓人感到沉重和複雜,但其實只要了解清楚居屋聯名契約的基礎,也就是「長命契」的運作原理,整個程序就會變得清晰。這是在規劃居屋聯名時,一個無法迴避且必須正視的環節。
「長命契」下的自動繼承權:法律程序與所需文件
之前我們提過,所有未補地價的居屋聯名契約,都必須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也就是俗稱的「長命契」。這種契約最核心的法律精神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簡單來說,當其中一位聯名業主不幸身故,他或她在物業中的業權,會自動依法轉移給仍在生的其他聯名業主。這個繼承過程是自動發生的,其法律效力甚至高於遺囑的安排。即使已故業主在遺囑中將物業留給子女,業權依然會歸屬在生的聯名業主。
繼承手續三部曲
當居屋聯名業主身故,在生的業主就需要啟動一系列手續,正式更新業權記錄。整個居屋聯名業主身故手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關鍵步驟,目標是完成法律上的居屋聯名業主除名程序。
步驟一:申領死亡證及準備法律文件
一切法律程序的起點,是取得由香港入境事務處發出的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即是我們常說的「死亡證」。這份文件是處理已故業主所有後續事宜,包括銀行戶口、保險及物業繼承的根本證明。在生的業主應盡快申領,並可開始聯絡律師,準備處理業權轉移的法律文件。
步驟二:通知房委會及承按銀行
取得死亡證後,下一步就是書面通知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有關業主的身故事宜,並附上死亡證副本。房委會需要更新其內部住戶記錄。與此同時,如果物業仍有按揭在身,就必須通知承按銀行。因為居屋聯名業主按揭的借款人結構已改變,銀行需要更新記錄,並確認在生業主會繼續承擔所有還款責任。
步驟三:於土地註冊處更新業權記錄(俗稱「註契」)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在生的業主透過律師,將死亡證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如業權轉讓的文書)提交到土地註冊處進行登記,這個過程俗稱「註契」。完成註冊後,土地註冊處的公開記錄便會正式更新,顯示在生業主成為該單位的唯一擁有人。這個步驟確保了業權的清晰和法律上的完整性,而當中涉及的律師費和註冊費,便構成了主要的居屋聯名業主除名費用。
居屋聯名常見問題 (FAQ)
處理居屋聯名事宜時,總會遇到各種疑問。我們整理了幾個最常見的問題,希望可以為你提供清晰的解答。
居屋業權轉讓(加名/除名)需要補地價嗎?
這是一個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答案是:不需要。在未補地價的情況下,向房委會申請居屋業權轉讓,例如進行居屋聯名業主除名或加名,並不需要補地價。因為這類轉讓屬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內部安排,而且必須基於房委會接納的特定理由,交易並不涉及金錢代價。整個過程都在資助房屋的框架內進行,物業並未流入公開市場。所以,補地價的步驟,只適用於日後決定將單位在公開市場上出售或出租的時候。
居屋「長命契」可以中途轉為「分權共有」嗎?
對於未補地價的居屋,答案是幾乎不可能。雖然在一般私樓市場,聯權共有(長命契)的業主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將業權轉為分權共有,但是在居屋的限制下,情況有所不同。由於居屋的業權轉讓受《房屋條例》嚴格規管,任何更改業權持有方式的舉動,包括將「長命契」分割,都會被視為業權轉讓的一種。房委會的政策是維持資助房屋的家庭單位完整性,所以不會批准將聯名業權由「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的申請。
整個居屋除名程序總費用大約是多少?
整個居屋聯名業主除名費用,主要由幾個部分組成,總支出預算大約需要港幣一萬多元或以上,實際費用視乎律師收費及物業估價而定。
1. 房委會行政費: 遞交申請時,需要向房委會繳付一筆申請費,現時為港幣3,020元。這筆費用不論申請成功與否,都不會退還。
2. 房委會法律文件審批費: 申請獲批後,律師草擬的轉讓文件需要再交由房委會的法律事務部分處審批,此程序亦需繳付費用,現時為港幣2,630元。
3. 律師費: 你需要自行聘請律師處理所有法律文件,例如草擬轉讓契約。律師費沒有固定標準,市場上一般由港幣數千元至萬多元不等。
4. 印花稅: 即使是無償轉讓,稅務局仍會根據轉讓業權部分的物業估值去計算印花稅。實際稅款額度,需要視乎估值及轉讓時的稅率而定。
錯過房委會「業權轉讓同意書」一年有效期應如何處理?
房委會發出的「業權轉讓同意書」有效期為一年,這個期限非常嚴格。假如錯過了這一年有效期,同意書便會自動失效,沒有任何延期安排。屆時你必須重新開始整個申請程序,包括重新填寫申請表格、準備所有證明文件,並且需要再次繳付所有相關的行政費用。所以,收到同意書後,務必與律師緊密溝通,盡快處理後續的法律手續,避免因延誤而需要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