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刑事化?一文看懂《房屋條例27A》修例4大新罰則與執法權力

香港公屋輪候時間長達5.5年,基層市民「上樓」遙遙無期,然而濫用公屋資源的個案卻屢見不鮮,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為加強阻嚇力,政府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並提升罰則。本文將為你深入剖析這次修例的四大核心重點,全面拆解參照《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設的新罰則、房屋署獲賦予的新執法權力,並解答修例後市民最關心的常見問題,助你一文看懂濫用公屋刑事化的來龍去脈與具體影響。

修例藍本:《房屋條例》第27A條的現行框架與罰則

第27A條的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

講起今次修例,很多人都將焦點放在濫用公屋刑事化,但其實整個修例的罰則藍本,很大程度是參考了現有的《房屋條例》第27A條。所以,想深入了解新修訂,就要先認識一下這條已經存在的法例。這條法例的核心目的非常清晰,就是保障珍貴的公共房屋資源,確保資助房屋能給予真正有需要的人。

主要針對對象:資助出售單位業主(如居屋、租置計劃)

那麼,《房屋條例》第27A條主要規管的是哪些人呢?它的對象並非公屋租戶,而是資助出售單位的業主。這包括我們熟悉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還有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的業主。因為他們是以折扣價購入單位,所以政府在轉讓上設有限制。

立法核心:防止業主在限制期內非法轉讓或出租資助物業

這條法例的立法核心,就是防止這些資助單位的業主,在政府指定的限制期內,未經許可就將單位轉售或出租圖利。簡單來說,業主在未補地價之前,是不能隨便在公開市場上出售或出租單位的,這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公帑資助的房屋來炒賣獲利。

「非法讓與」的具體定義:涵蓋未補地價的出售、出租、按揭等

法例中的「非法讓與」聽起來可能有點複雜,其實它涵蓋了幾種常見的違規行為。最主要的就是在未補地價的情況下,將單位出售、出租、或者以按揭、押記等任何形式轉讓業權。這些行為都可能觸犯《房屋條例》第27條的相關規定,後果可以很嚴重。

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的法律後果

如果業主真的違反了規定,將會面臨嚴肅的法律後果。這不僅是罰款了事,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絕對不能輕視。

最高刑罰: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

根據現行法例,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這個罰則水平相當高,也成為了今次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的重要參考標準,目的是要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

其他後果:房委會有權要求業主將單位售回

除了刑事懲罰,房委會還有另一項殺手鐧。違規業主所簽訂的任何轉讓協議都會被視為無效。而且,房委會有權行使酌情權,要求業主將單位以指定價格售回給房委會,業主最終可能會得不償失。

修例背景:濫用公屋問題嚴峻與社會共識

政府建議修訂法例,參考現行《房屋條例27A》的精神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這項舉動的背後,反映了香港社會一個相當嚴峻的現實。公共房屋資源極其珍貴,但是濫用情況卻屢見不鮮,所以社會對於加強打擊的呼聲越來越高。讓我們一起看看,究竟問題有多嚴重,以至需要動用法例來處理。

數據揭示的濫用公屋問題

數字往往最能說明問題的嚴重性。當我們深入分析數據,就會發現濫用公屋不僅影響了資源的公平分配,更直接拖慢了真正有需要市民的上樓進度。

公屋輪候時間長達5.5年

首先,一個最核心的數字是公屋的輪候時間。截至2025年9月,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長達5.5年。這意味著數以萬計的家庭,正在狹窄和環境欠佳的居所中苦苦等待,而每一個被濫用的公屋單位,都代表著一個家庭的希望被延後實現。

數據驅動執法:比對土地註冊處資料已識別約2,000戶擁有物業

近年房屋署引入了新的科技手段,利用數據比對來主動出擊。例如,房屋署將租戶申報的資料與土地註冊處的記錄進行核對,單是這項措施,就已經識別出大約2,000戶公屋租戶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這個數字清晰地顯示,濫用行為並非零星個案,而是有一定規模的問題。

現行打擊濫用公屋的成果與挑戰

面對濫用問題,房屋署並非坐視不理,一直都有採取行動。不過,在現行的制度下,執法工作既有成果,也充滿挑戰。

過去兩年半已收回約7,000個單位

在過去兩年半,房屋署透過各種措施,總共收回了約7,000個因租戶濫用或違反租約條款的公屋單位。這7,000個單位足以興建十座公屋大廈,成績是值得肯定的。這些單位可以重新編配給輪候冊上的家庭,讓資源回到真正有需要的人手上。

現存挑戰:搜證困難及檢控時效限制

但是,執法過程並不容易。前線人員經常遇到搜證上的困難,例如難以核實單位內可疑人士的身份。而且,即使掌握了證據,部分罪行(例如虛報資料)的檢控時效很短,往往在完成複雜的調查後,已經錯過了提出檢控的期限,令違規者得以逃避法律責任。

社會對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共識

正因為問題嚴峻且執法存在困難,社會上逐漸形成了一股強大的共識,認為必須採取更嚴厲的措施。

施政十件大事:「善用資源打擊濫用公屋」獲市民票選支持

這股民意在2025年一項由多家機構合辦的投票活動中得到了清晰體現。「善用公營房屋資源 打擊濫用公屋」獲市民票選為年度特區政府施政十件大事之一。這顯示出,加強打擊濫用公屋不僅是政府的政策方向,更是廣大市民的共同期望。

房委會內部共識: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一致支持修例

除了公眾支持,在專業層面亦有共識。房屋委員會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討論相關修例建議時,委員們一致表示支持。他們作為房屋政策的專家和持份者,同樣認為現有措施的阻嚇力不足,有必要提升罰則,從而更有效地保障珍貴的公共房屋資源。

修例重點(一):濫用公屋刑事化與新罰則

今次修例最受關注的焦點,就是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而新的罰則正是參考了現行的《房屋條例27A》。這意味著,過去一些只會導致租約終止的行為,未來可能會讓你背上刑事紀錄。

新增「嚴重濫用公屋」罪行的定義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行為會被界定為「嚴重濫用公屋」。修例建議新增這項罪行,主要針對兩種情況。

構成罪行的兩大行為:為金錢利益分租;或將單位作非住宅用途

第一種是為了金錢利益,將公屋單位分租,或者以任何形式讓給其他人居住。第二種是租戶家庭本身已經沒有在單位內居住,並且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例如當成貨倉或者營運生意。這兩種行為都直接剝削了真正有需要家庭的居住權利。

適用對象:涵蓋租戶、分租戶、持證人及其他協助濫用者

新法例的適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了公屋租戶本人,所有參與濫用行為的人都可能被檢控,這包括了支付租金的分租戶、單位內的持證人、甚至是協助租戶進行非法分租的中間人。

新罰則如何參考《房屋條例》第27A條?

新的罰則並不是憑空創造的,而是參考了現有法例,特別是大家可能聽過的《房屋條例》第27A條。

最高罰則參照第27A條: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

新建議的最高罰則,與現時《房屋條例》第27A條規管資助出售單位(例如居屋)非法轉讓的罰則完全相同,即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萬元以及監禁1年。

建立統一懲罰標準:與資助出售單位的欺詐行為看齊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統一的懲罰標準。無論是濫用出租公屋,還是非法轉讓資助出售單位,本質上都是利用公共房屋資源謀取私利。所以,將兩者的罰則看齊,能夠體現政策的公平性。

提升阻嚇力:由行政處分(終止租約)提升至刑事罪行

這次修訂最大的改變,是將懲罰層級由以往的行政處分(主要是終止租約和收回單位),大幅提升至刑事罪行。一個刑事紀錄的後果,遠比失去公屋單位嚴重,這大大增加了阻嚇力。

為何需以刑事化手段應對?

你可能會問,為什麼需要動用刑事化的手段?這主要是因為現行的做法已經不足以應對日益嚴重的濫用問題。

現行行政手段的局限性與阻嚇力不足

過往,房委會打擊濫用的主要武器是收回單位。雖然這能收回資源,但對於濫用者來說,可能只是失去了「額外福利」,懲罰的阻嚇力明顯不足,導致部分人依然會冒險嘗試。

傳達明確訊息:濫用公共房屋資源屬嚴重罪行

將濫用行為刑事化,能夠向整個社會傳達一個非常清晰的訊息:公共房屋是寶貴的社會資源,絕對不容許任何人濫用來謀取私利。這不單是違反租約的行為,而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

修例重點(二):加強房屋署執法權力

除了參考《房屋條例27a》增設新罰則,這次修例的另一大重點,就是為房屋署的執法人員「增添利器」,讓他們能夠更有效地打擊濫用公屋的行為。畢竟,訂立了嚴厲的法例,也需要有相應的執法權力配合,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修訂一:賦權獲授權人員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現存執法困境:人員有權進入但無權核實可疑人士身份

你可能會覺得有點奇怪,根據現行條例,房屋署職員雖然有權進入公屋單位視察,但當他們遇到可疑人士,例如懷疑單位被非法分租,他們其實沒有法律權力去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核實身份。這個情況無疑為搜證工作帶來了極大困難,令執法成效大打折扣。

新增權力:在合理懷疑下,可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為了解決這個執法漏洞,修例建議賦予獲授權人員一項新權力。當他們在合理懷疑有人違反《房屋條例》的情況下,便可以要求相關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這個做法能夠幫助職員即時確認可疑人士的身份,大大提升執法效率。

拒絕遵從的後果:無合理辯解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有權力亦要有相應的制衡。如果有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拒絕遵從職員的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這種行為本身就會構成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修訂二:大幅延長虛假陳述罪的檢控時效

現存問題:「富戶政策」申報調查複雜,常因2年時效無法檢控

另一個讓執法部門頭痛的問題,是關於虛報資料的檢控時效。特別是在處理「富戶政策」的申報時,相關調查往往非常複雜,可能需要核對土地註冊處資料、向金融機構查詢,過程十分耗時。現時的檢控時效只有短短兩年,很多時候當房署搜集到足夠證據時,卻發現早已過了檢控期限,令違規者得以逃避法律責任。

建議修改:檢控時效由「犯罪後2年內」延長至「犯罪後6年內」

有見及此,政府建議大幅延長檢控時限。修例建議將虛假陳述罪的檢控時效,由現時的「犯罪後的2年內」,延長至「犯罪後的6年內」,讓署方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深入調查。

新的檢控期限:以「犯罪後6年內」或「發現罪行後1年內」中較早者為準

為了平衡各方,新的檢控期限設有一個雙重標準。檢控必須在「犯罪後的6年內」或「房署發現罪行後的1年內」提出,並以兩個期限中較早屆滿者為準。這個設計既給予署方足夠的調查時間,也確保了案件不會無限期拖延,保障了程序的公允性。

《房屋條例》修訂常見問題 (FAQ)

講到《房屋條例27A》的修訂,相信大家心裡都有不少疑問。這次修例牽涉到刑事責任,確實需要好好了解清楚。我們整理了一些常見問題,用最直接的方式為你解答,讓你對這次與《房屋條例27》相關的改動有更清晰的認識。

新修訂對誰有影響?

這次修訂的影響範圍其實很廣泛。它不單單針對公屋租戶,而是所有參與濫用行為的人士都可能負上法律責任。這包括明知故犯的分租客,甚至是在過程中提供協助的其他人,都有機會被檢控。

親友短暫留宿會否觸犯新法例?

這是很多人關心的一點。法例的核心是打擊那些「為獲取金錢利益」而濫用公屋的行為。如果你的親友只是短暫借住,而且當中完全沒有任何金錢交易,這就與法例想針對的情況不同。但要留意,你仍然需要遵守租約上關於訪客留宿的條款。

新增的查核身份權力會否侵犯私隱?

針對私隱的疑慮,當局也作出了說明。雖然獲授權人員在新例下有權要求可疑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但當局強調,所有收集和處理個人資料的程序,都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目標是在有效執法和保障個人私隱之間取得平衡。

修訂草案的立法時間表為何?

根據目前的規劃,當局的目標是在2025年第二季,將這次的《條例草案》正式提交到立法會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