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生死契」聯名買樓?一文看清8大優劣、繼承、轉名及印花稅陷阱

聯名買樓是不少夫婦、情侶或家人的人生大事,當中俗稱「生死契」或「長命契」的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因其「一人離世,業權自動歸另一人」的特性,看似能簡化繼承手續,而成為熱門選項。然而,這種「長命者全取」的安排,在便利背後卻隱藏著不少限制與陷阱,例如其效力凌駕遺囑、業權處置欠缺彈性,甚至可能因其中一方的債務而令整個物業被拍賣。在簽署臨約前,準業主必須透徹了解其法律涵義。本文將為你深入剖析「生死契」與「分權契」的核心分別,詳解其8大優劣之處,並一文整合繼承程序、轉名或除名的步驟、印花稅計算方法,以及各種常見疑難,助你作出最切合自身情況的置業決策。

甚麼是生死契(長命契)?定義、運作與繼承

當談及聯名買樓,很多人第一時間都會想起「生死契」。這份契約聽起來充滿人情味,實際上它是一種極為普遍的物業持有方式,尤其常見於夫婦或親密伴侶之間。簡單來說,生死契的設計,是讓物業的業權在其中一位業主身故後,能自動轉移給尚存的另一方。不過,這個看似簡單的安排,背後其實建基於一套嚴謹的法律概念。

「生死契」的法律基礎: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生死契」或「長命契」其實是坊間的俗稱,它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在這個業權形式下,所有聯名業主會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共同持有整個物業的百分之百業權。他們並非各自擁有獨立的份額,而是像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地共同擁有物業。

核心特徵:生存者取得權 (Right of Survivorship)

聯權共有最關鍵,也是最具影響力的特徵,就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這個原則意味著,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離世,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依法自動轉移給其他尚存的共有人。例如,如果一對夫婦以生死契形式聯名持有一層樓,當其中一方不幸離世,尚存的另一方便會自動成為該物業的唯一擁有人。這個業權轉移的過程是凌駕於個人遺囑之上的。即使離世一方在遺囑中寫明要將物業權益留給子女或其他人,該遺囑的相關條文亦屬無效,物業的業權依然會歸尚存的聯權共有人所有。

構成聯權共有的「四項一體」 (The Four Unities)

要成立一個有效的聯權共有,法律上要求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稱為「四項一體」(The Four Unities),缺一不可:

  1. 佔有權一體 (Unity of Possession): 所有共有人均有權佔用和享用整個物業,任何人都不能將其他人排除在物業的任何部分之外。
  2. 權益一體 (Unity of Interest): 所有共有人的權益在性質、範圍和期限上必須完全相同,例如不能一人佔七成,另一人佔三成。
  3. 業權一體 (Unity of Title): 所有共有人必須是從同一份法律文件(例如樓契)中獲得其業權。
  4. 時間一體 (Unity of Time): 所有共有人必須在同一時間點開始擁有其業權。

業主身故後的繼承程序:更新業權紀錄

由於「生存者取得權」的特性,當有業主身故後,其物業權益並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因此無需辦理複雜的遺產承辦手續。整個繼承程序的核心,其實是更新土地註冊處的業權紀錄,以正確反映尚存者已成為物業的唯一或餘下擁有人。

尚存者需辦理的手續及文件

尚存的業主需要向土地註冊處提交文件,以證明業權的變動。整個程序中最核心的文件,就是已故業主的死亡證(必須是經官方發出的核證副本)。除了死亡證,還需要擬備一份名為「註冊摘要表格」的法律文件,連同其他所需文書一併辦理註冊手續。

為何建議委託律師處理?自行辦理的門檻

雖然法例上並無強制規定必須委託律師處理,但自行辦理的門檻相當高。所有提交註冊的文書,都必須完全符合《土地註冊條例》及相關規例的嚴格要求,任何格式或內容上的差錯都可能導致註冊被拒絕。尤其關鍵的一步,是為「註冊摘要表格」進行核實的人士,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律資格,這並非一般市民能夠符合的條件。因此,為了確保整個業權更新過程順利無誤,委託專業律師處理,是目前最穩妥和普遍的做法。

生死契 vs 分權契:全面比較優點、壞處與風險

聯名買樓時,選擇採用生死契(學名「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契(學名「分權共有」),是一個影響深遠的決定。這兩種方式在業權結構、繼承安排及資產處置權上截然不同,直接關係到你和聯名人的未來。讓我們深入比較兩者的分別,助你作出最合適的選擇。

【比較總覽】生死契與分權契的主要分別

在深入探討優劣之前,我們先快速掌握兩者的核心差異。你可以將生死契想像成所有業主共同擁有一整個物業,權益密不可分。相反,分權契就像將物業清晰地分拆成不同份額,每位業主獨立持有自己的部分。

主要分別如下:
* 業權份額:生死契下,所有業主共同擁有整個物業,沒有獨立的業權份額。分權契則清楚列明每位業主所佔的業權比例,例如各佔50%,或按出資額定為70%與30%。
* 繼承方式:生死契的核心是「生存者取得權」,當一位業主身故,其權益會自動轉移給尚存的業主。分權契業主身故後,其持有的業權份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根據遺囑或遺產法進行分配。
* 處置權力:生死契的任何業權變動,例如出售或加按,必須得到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分權契的業主則有權獨立出售、轉讓或抵押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
* 與遺囑的關係:生死契的繼承效力凌駕於遺囑之上。分權契的業權份額則完全受遺囑的指示所規管。

生死契的優點:為何夫婦聯名常用?

雖然生死契在業權處置上有較多限制,但它依然是很多夫婦聯名買樓時的首選。這主要是因為它在特定情況下,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和保障。

優點1:簡化繼承手續,避免遺產爭議

生死契最顯著的優點,是其簡單直接的繼承安排。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離世,尚存的共有人便會自動繼承整個物業的業權。這個過程依法自動發生,完全繞過了複雜且需時的遺產承辦程序。尚存者只需憑已故者的死亡證,便可到土地註冊處更新業權紀錄。這種安排確保了業權的無縫交接,大大減輕了在世一方在處理身後事時的行政負擔,同時亦有效避免了因遺產分配可能引發的家庭糾紛。

優點2:處理銀行按揭的便利性

對於有承造按揭的物業,生死契亦有實際好處。假如其中一位共有人不幸離世,由於業權是自動轉移,銀行通常會容許尚存的業主繼續原有的按揭供款計劃,一般無需重新申請按揭或進行新的入息壓力測試。對於剛失去伴侶、家庭收入可能減少的尚存者而言,這提供了一份重要的財務穩定性,使其可以維持原有的居住安排。

生死契的壞處與陷阱:決策前必讀

生死契的便利性背後,也隱藏著一些必須正視的壞處與風險。這些「陷阱」主要源於其業權不可分割的特性,在關係或財務狀況出現變化時,問題便會浮現。

壞處1:「生存者取得權」凌駕遺囑,遺產規劃欠彈性

這是最常被忽視的一點。生死契的「生存者取得權」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優先於個人遺囑的。換句話說,即使你在遺囑中明確寫明,要將物業的權益留給子女、父母或任何其他人,只要該物業是以生死契形式持有,這些遺囑指示都會歸於無效。物業的業權只會依法轉移給尚存的聯名業主。因此,若你有意將物業資產傳承給聯名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例如有再婚家庭或需要照顧其他家人的情況,生死契便會嚴重限制你的遺產規劃彈性。

壞處2:業權處置欠靈活,須全體業主同意

生死契將所有業主的業權「綑綁」在一起。任何關於物業的重大決定,包括出售、轉名、加按套現等,都必須得到每一位聯名業主簽署同意才能進行。如果聯名方關係良好,這不成問題。但是,一旦關係破裂,例如夫婦離婚或生意夥伴拆夥,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出售,另一方便無法單方面將物業賣掉。這種情況可能導致資產被長時間鎖死,造成嚴重的財務僵局。

壞處3:一人債務或致物業遭整體拍賣

這是生死契最具破壞力的潛在風險。在法律上,所有聯名人都被視為擁有整個物業的100%權益。這意味著,如果其中一位業主陷入財務困境,例如生意失敗或被頒令破產,其債權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出售整個物業來抵債,而不僅僅是該名欠債業主的「權益」。無辜的聯名業主即使沒有任何債務,也可能因此被拖累,最終失去居所。相反,在分權契下,債權人通常只能針對欠債人持有的業權份額作出追討。

生死契業權變動:除名、轉分權契及費用稅務

很多人以為一份生死契簽訂後,業權關係就從此鎖定,其實不然。雖然生死契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特定情況下,業權的組合並非不能變動。當聯名業主之間的關係出現變化,例如想取回資產的控制權,或者有新的家庭財務規劃時,了解如何更改業權、計算相關稅務就變得十分重要。以下會為你逐一拆解將生死契轉為分權契、業權轉名涉及的印花稅,以及居屋等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如何單方面將「生死契」轉為「分權契」?

當聯名關係生變,例如其中一方想將物業權益留給子女,而非其他共有人,或者雙方無法就出售物業達成共識時,任何一位聯權共有人其實都有權單方面啟動法律程序,將「生死契」轉為「分權契」(Tenancy in Common)。這個行動不需要得到其他所有業主的同意,目的是將共同綑綁的業權「鬆綁」,變為各自獨立的份額。

法律程序:「分割業權通知書」與「分割契據」

要將生死契轉為分權契,主要的法律步驟清晰直接。首先,想啟動分割的一方需要委託律師,草擬一份名為「分割業權通知書」(Notice of Severance)的法律文件。然後,這份通知書必須有效地送達至物業的其他所有聯權共有人。送達通知書這個法律行為,本身就足以在法律上分割聯權共有的關係。

最後,律師會擬備一份正式的「分割契據」(Deed of Severance),並將其交往土地註冊處註冊。完成註冊後,物業的業權形式便會正式由「聯權共有」更新為「分權共有」,整個程序便告完成。

轉契後的注意事項

成功將生死契轉為分權契後,最重要的改變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會即時失效。物業業權會按照協議或法律推定,變為清晰的份額(例如二人各佔50%)。

這代表每位業主都可以自由地透過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傳承給指定的繼承人,例如配偶、子女或任何第三方。資產的控制權和遺產規劃的彈性,都重新回到業主自己手中。

長命契除名或轉名的印花稅計算

在稅務層面上,不論是長命契除名、轉名,或是將部分權益轉讓給另一位共有人,稅務局都會視之為一次正式的物業買賣。所以,這個過程是需要繳付印花稅的,稅款額度是許多人容易忽略的一環。

「近親」轉讓與首置稅率(第2標準稅率)的應用

幸好,如果業權轉讓是在「近親」之間進行,稅務上便有相當大的寬減。法律上定義的「近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

在近親轉讓的情況下,即使接受業權的一方本身已持有其他物業,印花稅仍可以按照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即首置買家的稅率)來計算,而不需要繳付高昂的從價印花稅。這項安排大大減輕了因家庭成員變動而需要重組業權的稅務負擔。

稅款計算基礎:物業估值與轉讓代價

印花稅的計算基礎,是按照所轉讓業權份額的「轉讓代價」或「當時市值」來釐定,兩者之中以較高者為準。

舉一個例子,假設一個價值1,000萬港元的物業由夫婦以長命契持有。如果丈夫想將自己的權益轉給妻子,令妻子成為唯一業主,這次轉讓涉及的業權價值就是500萬港元(1,000萬的50%)。由於是近親轉讓,印花稅便會以500萬港元為基礎,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

特殊情況:未補地價居屋的業權變動限制

如果聯名物業是未補地價的居屋或任何資助房屋,情況就比較特別。由於業權受到房屋條例限制,任何業權的變動,包括除名或轉名,都必須先向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提交申請,並且獲得其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

房委會通常只會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例如因離婚、業主去世、或家庭成員結婚等理由,才會酌情批准業權變動的申請。所以,處理未補地價居屋的業權問題時,必須預留時間處理房委會的申請程序。

關於生死契的常見問題 (FAQ)

大家在考慮用生死契聯名買樓時,總會遇到一些常見的疑問。以下我們整理了幾個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希望能夠為你提供清晰的解答,助你作出更明智的決定。

長命契與遺囑有衝突時,以何者為準?

這個問題觸及了生死契最核心的法律特性。答案非常明確:當長命契(即生死契)與遺囑的內容有衝突時,業權的繼承會以長命契為準。

法律上,生死契的基礎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其關鍵在於「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這個原則意味著,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離世,其物業權益會依法自動轉移給尚存的其他共有人。這個業權轉移的過程是即時和自動的,物業根本不會成為逝者遺產的一部分。

因此,即使逝者在遺囑中寫明要將其物業份額留給其他人,例如子女或父母,這項指示也會因為「生存者取得權」的法律效力而變得無效。簡單來說,遺囑無法處理以生死契形式持有的物業。

共有人離世後,長命契按揭需要重做壓力測試嗎?

這是一個關乎財務安排的實際問題。根據銀行的一般處理方式,當長命契的其中一位共有人離世後,尚存的共有人通常不需要為物業的按揭貸款重新進行壓力測試。

尚存的業主可以繼續按照原有的按揭合約條款供款。不過,這並非一項法律上的必然保障。銀行仍然保留權利,根據個別情況重新評估按揭狀況。最穩妥的做法是,尚存的業主應盡快帶同離世共有人的死亡證明文件,主動聯絡承造按揭的銀行,更新業權記錄,並確認後續的供款安排。

關係破裂想賣樓但對方不同意,有何解決方法?

關係轉變,是生死契業主可能面對的一大難題。由於生死契要求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出售或處理物業,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另一方確實無法單方面賣樓,令物業陷入僵局。

不過,法律上存在解決方法。想出售物業的一方,可以透過律師單方面向其他共有人發出「分割業權通知書」(Notice of Severance)。這份文件一旦送達,物業的業權形式就會從「聯權共有」(生死契)轉為「分權共有」(分權契)。

轉為分權契後,每位業主就擁有獨立的業權份額。雖然這不代表你可以立即出售整個單位,但它賦予你權利,可以向法庭申請命令,強制出售整個物業,然後按業權比例分配所得款項。這通常是解決僵局的最終法律途徑。

夫婦聯名買樓,應選生死契還是分權契?

夫婦一同置業,應該選擇生死契還是分權契,並沒有絕對的標準答案,完全取決於雙方的家庭狀況、財務安排和長遠的資產傳承計劃。

選擇生死契的好處是繼承程序非常簡便。萬一其中一方不幸離世,物業業權會自動轉給在生的配偶,無需經過複雜的遺產承辦手續,為在生的另一半提供了直接的保障。這適合關係穩定、希望資產完全歸屬對方,並且沒有複雜家庭結構的夫婦。

選擇分權契則提供了更大的資產規劃彈性。如果夫婦任何一方有前次婚姻的子女,或者希望將來把自己的物業份額留給父母等特定親人,分權契就是必要的選擇。它容許業主透過遺囑,自由分配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此外,假如夫婦雙方的出資比例不同,亦可以透過分權契清楚訂明各自的業權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