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業權全攻略】長命契 vs 分權共有?5大關鍵差異、繼承陷阱及英文術語懶人包

與伴侶、家人或生意夥伴聯名買樓,在簽署買賣合約時,必須面對一個關鍵決定:到底應選擇「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還是「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這並非單純的法律術語,而是直接影響業權份額、日後出售物業權力,以及最關鍵的遺產繼承安排。事實上,「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效力甚至可以凌駕遺囑,令您原定的資產分配失效。本文將為您全面拆解這兩種業權模式的5大關鍵差異,深入剖析各自的法律細節、潛在繼承陷阱,並提供實用決策指南及英文術語懶人包,助您因應自身情況,作出最明智的選擇。

核心比較:聯權共有 (長命契) vs 分權共有

講到香港的物業業權,最常見的共同持有方式就是「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這兩種物業權益形式,雖然都是與他人共同擁有一個物業,但是在法律概念、繼承安排和資產處置權力上,存在根本性的分別。選擇哪一種,直接影響你和共有人的未來權益,所以事前了解清楚十分重要。

繼承與出售的根本差異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最大的特點在於其「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當其中一位共有人不幸離世,他所持有的物業權益會自動、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共有人。這個過程凌駕於遺囑之上,意味著即使離世者在遺囑中另有安排,該物業權益也不會構成其遺產的一部分。

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則完全不同。每位共有人都擁有物業中一個獨立、明確的份額。當一位分權共有人離世,他所持有的業權份額會成為其遺產,並按照其遺囑內容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則會根據無遺囑繼承法例處理。

在出售物業權方面,聯權共有人必須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共同出售整個物業。而分權共有人則有權獨立出售或按揭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無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許可。

一表看清:聯權共有 vs 分權共有比較

為了讓你更清晰地掌握兩者的分別,我們將核心概念拆解成以下幾個方面作比較。

權益性質:視為一體 vs 獨立份額

聯權共有:所有共有人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他們是共同擁有整個物業,而不是各自擁有物業的一部分。你可以想像成,幾個人共同拿著一個完整的蘋果,沒有人可以聲稱自己擁有蘋果的某一部分。

分權共有:每位共有人都擁有物業中一個獨立計算的份額。這個份額可以是均等的(例如各佔50%),也可以是不均等的(例如一人佔70%,另一人佔30%)。情況就像每個人都擁有預先切好、屬於自己的那一份蘋果。

繼承方式:「生存者取得權」 vs 按遺囑分配

聯權共有:採用「生存者取得權」原則。當一位共有人離世,其物業權益會自動由在生的共有人繼承,直到剩下最後一位在生者,屆時他便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這就是「長命契」稱號的由來。

分權共有:沒有生存者取得權。共有人的物業權份額會在其離世後,成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並根據其遺囑指示或遺產法進行分配,可以傳承給子女或任何指定的受益人。

處置權力:共同決定 vs 單獨出售或按揭

聯權共有:由於業權被視為一體,任何關於出售或按揭整個物業的決定,都必須獲得所有聯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能進行。任何單一共有人都不能獨立處理其「潛在」的權益。

分權共有:每位共有人都可以自由處置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包括出售、轉讓或用作抵押貸款,而不需要徵求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這種靈活性也可能帶來業權變得不完整的風險。

適用對象:夫婦家人 vs 生意夥伴

聯權共有:其自動繼承的特性,非常適合關係緊密、互相信任的夫婦或家庭成員。這種方式可以簡化身後承繼的法律程序,確保物業權順利過渡給在生的家人。

分權共有:其清晰的份額劃分和獨立的處置權力,更適合生意夥伴、朋友,或是有不同出資比例的家庭成員。這種方式可以保障各方的投資份額,並給予個人資產安排上更大的彈性。

深入剖析聯權共有 (長命契):自動繼承的法律細節

談及香港的物業業權,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是一個非常普遍的選擇,特別是在家庭成員之間。它有一個廣為人知的俗稱——「長命契」,這個名字其實已經巧妙地點出了它最核心的法律特徵。想全面了解這個物業業權的運作模式,我們可以從它的成立條件,以及最重要的繼承機制入手。聯權共有的物業業權英文是 Joint Tenancy,理解它的基本概念對共同置業者十分重要。

成立聯權共有的「四個同一性」法律前提

要成功建立聯權共有的物業權,法律上有四個非常嚴格的前提條件,稱為「四個同一性」(Four Unities)。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存在,缺一不可。假如缺少了任何一個,法律上就可能視該物業為分權共有,而非聯權共有。

權益同一 (Unity of Interest)

所有聯權共有人的權益性質、範圍和期限都必須完全相同。簡單來說,每個人在物業中所佔的權益是均等的,沒有誰多誰少的分別。大家共同擁有整個物業,而不是各自擁有物業的某個百分比。

業權同一 (Unity of Title)

所有共有人必須是從同一份法律文件(例如同一份樓契或轉讓契約)中獲得業權。他們的業權來源必須是單一而且一致的,確保大家是基於同一個法律基礎成為業主。

時間同一 (Unity of Time)

所有共有人的物業權益,必須在完全相同的時間點開始。不能有先後之分,所有人的業主身份都是在同一刻生效的。

管有同一 (Unity of Possession)

每一位共有人都有權利管有和使用整個物業的全部空間,而不是僅限於某個特定房間或區域。任何一位共有人都不能將其他共有人排除在物業的任何一部分之外。

「生存者取得權」:長命契如何凌駕遺囑

「長命契」這個俗稱,源自其最關鍵的法律原則——「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這個原則是聯權共有的核心,也是它與分權共有最根本的分別所在,其法律效力甚至高於遺囑的安排。

業權自動轉移的法律程序

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不幸離世,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且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這個過程是依據法律的內在機制運作的,物業權益並不會成為離世者遺產的一部分。因此,不論離世者有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遺囑內容如何,都無法改變這個業權自動轉移的結果。

兩人聯權共有:業權歸在生者全權擁有

假設夫婦二人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一個物業。若其中一方離世,在生的另一方就會自動繼承全部業權,成為該物業的唯一擁有人。整個過程無需經過複雜的遺產承辦程序,非常直接。

多人聯權共有:業權由在生者平均繼承

假設有兄弟姊妹三人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物業。若其中一人離世,他所持有的物業權益會由餘下兩位在生的兄弟姊妹平均繼承。他們兩人會繼續以聯權共有人的身份持有該物業。這個過程會一直持續,直到剩下最後一位在生的共有人,屆時他便會擁有整個物業的全部業權。

選擇聯權共有的潛在風險

雖然聯權共有在繼承安排上看似簡單直接,但在某些情況下,它也存在一些需要留意的潛在風險。

按揭風險:在生者或需獨自通過壓力測試

即使物業業權可以自動轉移,但物業的按揭貸款是業主與銀行的獨立合約。當其中一位共有人離世後,銀行有權重新評估在生共有人的還款能力。銀行可能會要求在生者以其個人入息,重新進行壓力測試。如果其入息未能符合要求,銀行或會要求他尋找新的擔保人,甚至提早償還部分貸款。

繼承限制:無法按意願將權益傳承

「生存者取得權」的自動機制,意味著業主無法透過遺囑,將自己的物業權益指定給其他人,例如子女或父母。對於家庭關係較複雜,或希望將資產更靈活地傳承給指定繼承人的人士而言,這是一個重大的限制。選擇聯權共有,就等於放棄了對這份資產的遺囑處置權。

全面理解分權共有:獨立份額的靈活性與注意事項

談及香港的物業業權,除了常見的「長命契」,另一種重要形式就是「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如果你和生意夥伴、朋友、或者希望清晰劃分出資比例的家人一同置業,分權共有就提供了截然不同的彈性與安排。這種物業權形式的核心在於「份額」,每位業主都擁有物業中一個獨立的部分,操作上更加靈活,但同時也有一些需要留意的細節。

分權共有的核心:按出資比例劃分的獨立業權

分權共有最根本的特點,就是將物業權益清晰地劃分成獨立份額。所有共有人並不像「長命契」那樣被視為一個單一整體,而是像公司的股東一樣,各自持有物業的一個明確百分比。

如何釐定業權份額?

業權份額的釐定,通常直接反映各共有人的出資比例。舉個例子,如果甲乙兩人買入一個價值1,000萬的單位,甲出資700萬,乙出資300萬,他們便可以在樓契上訂明,甲擁有70%的業權,而乙則擁有30%。這些份額不一定要是整數,可以是任何比例,只要所有份額相加等於100%就可以。將出資比例與業權份額直接掛鈎,是對各方投入資金最清晰的保障。

租金等收入如何按份額分配?

既然業權是按份額劃分,物業所產生的任何收入或支出,自然也是按同樣比例分配。以上述例子來說,如果該物業成功出租,每月收到20,000元租金,那麼甲便會分得14,000元(70%),乙則分得6,000元(30%)。同樣地,若需要支付管理費、差餉或維修費用,也是按70/30的比例共同承擔。這種安排非常公平,能有效避免日後因財務分配不清而引起的爭拗。

分權共有的繼承安排:按意願傳承資產

在遺產繼承方面,分權共有與「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截然不同。由於每位共有人持有的業權份額是獨立的個人資產,因此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傳承。

按遺囑處理:將業權份額指定給繼承人

分權共有人可以透過訂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物業業權份額指定給任何一位繼承人,例如配偶、子女、甚至是朋友或慈善機構。該份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按照遺囑的指示進行分配。這對於希望將資產傳承給指定後人,而非其他共有人的業主來說,提供了絕對的自主權。

無遺囑情況: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

假如分權共有人不幸離世而沒有訂立遺囑,其持有的物業份額也不會自動轉給其他共有人。相反,這份業權會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規定,分配給其法定繼承人(例如在生的配偶及子女)。

分權共有的潛在風險:「碎契樓」的成因與影響

分權共有的靈活性雖然帶來好處,但也潛藏著一種風險,就是業權可能變得不完整,俗稱「碎契樓」。

甚麼是「碎契樓」或「半契樓」?

「碎契樓」並不是指樓宇結構破碎,而是指物業的業權分散由不同人士持有,導致業權不完整。當市場上有人出售的只是一部分業權,例如30%或50%,這類物業便被稱為「碎契樓」。如果出售的恰好是一半業權,則常被稱為「半契樓」。

共有人財困如何導致業權不完整

這種情況最常見的成因是其中一位分權共有人出現財務困難。由於他持有的業權份額是其個人資產,當他欠下債務時,債權人(例如銀行或財務公司)有權向法庭申請出售該業權份額來抵債。又或者,該共有人為了解決燃眉之急,自行將其份額出售或抵押給第三方。無論是哪種情況,結果都會引入一個新的、可能完全不認識的業主,導致原有的業權組合變得破碎。

不完整業權在市場上出售或按揭的困難

「碎契樓」的最大問題是市場流通性極低。絕大部分買家都希望購入完整的物業業權,很少人願意只買入一部分,然後與陌生人共同持有一個物業。此外,主流銀行幾乎不會為不完整的業權承造按揭。這意味著,即使有買家,他們也必須以現金全額支付。這導致「碎契樓」的價值通常遠低於按比例計算的市價,並且難以出售,對所有共有人都會造成困擾。

【決策指南】我應選擇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共有?

選擇合適的物業業權形式,是聯名置業中最關鍵的決定之一。這個決定直接影響您日後如何管理、出售及繼承這項重要資產。究竟是「長命契」的安穩較適合您,還是分權共有的靈活更能保障您的物業權益?這並無絕對的答案,完全取決於您與共有人的關係、出資方式以及對未來的規劃。

情景分析:真實生活場景助您決策

單純看法律條文可能有點抽象,讓我們透過幾個真實的生活場景,看看不同情況下的人會如何選擇,幫助您更具體地思考哪種物業權更切合您的需要。

案例一:新婚夫婦 — 追求安穩與簡化繼承

一對剛結婚的夫婦,共同儲蓄支付首期,購入他們的第一個安樂窩。他們的目標非常清晰:建立一個穩定的家庭,並且希望將來若有任何一方不幸離世,另一方可以順理成章地擁有整個物業,無後顧之憂。

在這種情況下,「聯權共有」(長命契)通常是首選。因為其核心的「生存者取得權」機制,確保了當一方身故後,其物業權益會自動轉移給在生的配偶。整個過程無需經過複雜的遺產承辦程序,能為在生者提供最直接的保障和安穩感。

案例二:生意夥伴 — 保障各自投資與清晰劃分

兩位生意夥伴決定合資購入一個寫字樓單位用作投資收租。A夥伴出資六成,B夥伴出資四成。他們的關係建基於商業合作,各自都有自己的家庭和繼承人。他們最關心的是如何清晰界定各自的投資份額,並確保自己的資產可以按個人意願傳承。

對於他們來說,「分權共有」是唯一合理的選擇。這種形式允許他們在樓契上明確列明各自佔有的業權份額(A佔60%,B佔40%)。這樣,租金等收入便可以按比例清晰分配。更重要的是,由於沒有生存者取得權,每位夥伴都可以透過訂立遺囑,將自己持有的業權份額指定給自己的家人或繼承人,保障了各自的投資成果。

案例三:家人共同出資 — 平衡各方權益與未來變數

父母決定資助兒子及他的女朋友一同置業,由父母支付大部分首期,而年輕一輩則負責日後的按揭供款。三方的名字都會放在樓契上。父母的考慮是保障自己的出資,同時也希望幫助下一代,但亦要考慮到兒子與其伴侶的關係未來可能出現變數。

這個情況較為複雜,但「分權共有」能提供較大的彈性去平衡各方權益。透過分權共有,業權份額可以按照三方的實際出資比例來劃分,例如父母佔40%,兒子佔30%,其伴侶佔30%。這不僅保障了父母的資金投入,萬一日後年輕一輩關係有變,處理物業時也有一個清晰的依據。各方亦能獨立處理自己的業權份額,為未來的各種可能性預留空間。

快速檢測:3個問題找出最適合您的物業權

看過以上案例後,您可以透過回答以下三個核心問題,快速檢測哪一種物業業權形式更符合您的意向。

問題1:您希望業權必須按照您的遺囑分配嗎?

如果答案是「是」,那麼您應該選擇「分權共有」。只有在分權共有的形式下,您所持有的物業業權份額才會被視為個人遺產的一部分,可以按照您在遺囑中的意願,傳承給指定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受益人。聯權共有的「生存者取得權」會凌駕於遺囑之上。

問題2:您與共有人的出資比例是否相同?

如果各人的出資比例不同,選擇「分權共有」會是更審慎的做法。分權共有可以在法律文件上準確地反映每位業主所佔的業權份額,例如七三比或六四比,能公平地保障各方的投入。雖然聯權共有在法律上視各人權益均等,但若實際出資額存在巨大差異,日後若關係生變或需要出售物業,便可能引發爭拗。

問題3:您擔心共有人未來會單獨出售其業權份額嗎?

如果答案是「是」,您比較關心物業的完整性和控制權,那麼「聯權共有」可能更適合您。在聯權共有下,所有共有人被視為一個整體,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單獨出售或抵押物業。這為關係緊密的共有人(如夫婦)提供了一層保障,避免因其中一方的決定而導致業權變得不完整。

物業權的變更與處置:實際操作全攻略

了解不同的物業業權形式後,自然會想知道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處理這些物業權益。不論是想出售物業,還是想將家人加入成為業主,都會涉及特定的法律程序和稅務問題。接下來,我們會一步步拆解這些實際操作,讓你對整個流程有更清晰的掌握。

如何出售共同擁有的物業?

當你和別人共同持有一個物業,想將它出售時,採用的方法會因應你們當初選擇的物業權形式而有根本上的分別。

分權共有人:可自由出售其獨立擁有的業權份額

如果你是分權共有的業主,情況相對直接。因為在分權共有的安排下,每位共有人都擁有物業一個獨立和明確的業權份額。你有權自由地將自己持有的那一部分業權出售、轉讓或按揭,並不需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整個交易過程就和你出售一個由你全權擁有的物業相似。

聯權共有人:出售前必須完成「分割聯權」

但如果你是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在法律上,所有聯權共有人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你並沒有一個可以獨立出售的「個人份額」。所以,你不能單方面出售你的業權。若要出售,你必須先進行一個稱為「分割聯權」(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y)的法律程序,將聯權共有的關係解除,轉為分權共有。完成分割後,你才能夠獨立處理屬於你的那一份業權。

如何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分割聯權」程序詳解

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是一個有清晰法律依據的正式程序,並非單純的口頭協議。

法律依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 第8條

這個轉換程序的法律基礎,源於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的第8條。條例訂明了聯權共有人可以透過特定方式,將其聯權共有關係分割。

操作步驟:發出分割通知書並於土地註冊處註冊

實際操作上,希望分割聯權的共有人,需要委託律師處理。標準的程序是,由該共有人向所有其他的聯權共有人發出一份書面的「分割通知書」,清楚表明其分割業權的意圖。然後,這份通知書必須送交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一經註冊,聯權共有的關係便告終止,所有共有人會即時轉為分權共有人,並通常以均等份額持有物業。

物業轉名、加名或除名的程序與稅務考量

除了出售,家庭成員間的物業轉名、加名或除名也是常見操作。例如,父母想將子女的名字加入物業,或夫婦離婚後其中一方想除名。這些操作在法律上都被視為業權轉讓,因此會牽涉到印花稅的問題。

印花稅計算方式

印花稅的計算基礎,是按照所轉讓業權份額的「代價」(即轉讓價)或當時市值來計算,兩者以較高者為準。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市值1,000萬的物業,你想將一半業權(即50%)無償轉讓給兒子,稅局會以其一半市值,即500萬,作為基礎來計算你需要繳付的印花稅。

近親轉讓的稅務優惠(第2標準稅率及豁免SSD/BSD)

不過,如果業權轉讓是在近親之間進行,稅務上就有相當大的優惠。近親的定義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在這種情況下,印花稅可以按照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即首置買家稅率)來計算。更重要的是,這類轉讓可以豁免繳付「額外印花稅」(SSD)和「買家印花稅」(BSD),能節省一筆可觀的費用。

香港物業權益常用術語

要準確掌握香港的物業業權,有幾個關鍵的英文法律術語你一定要認識。這些詞語經常出現在樓契等重要文件上,理解它們的定義,對於保障你自身的物業權益至關重要。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些常見的物業業權英文術語,了解它們背後的法律意義。

重要英文術語對照

Joint Tenancy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就是我們常說的「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在這種物業權形式下,所有共有人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去擁有整個物業。他們沒有各自獨立的份額,而是共同持有全部業權。

Tenancy in Common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就是「分權共有」。它與聯權共有最根本的分別在於,每位共有人都擁有物業一個獨立並且明確的份額。這些份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按出資比例劃分,例如一位業主佔70%,另一位佔30%。

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y (分割聯權共有)

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y 指的是「分割聯權共有」這個法律程序。它的作用是將一個物業的業權形式,由「聯權共有」(長命契)正式轉變為「分權共有」。完成這個程序後,原本的聯權共有人就會變成按均等份額持有物業的分權共有人。

Right of Survivorship (生存者取得權)

Right of Survivorship 即「生存者取得權」,這是「聯權共有」(長命契)最核心的法律特徵。它的意思是,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去世,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轉移給其他在生的共有人。這個過程是依法自動發生的,並且凌駕於任何遺囑之上。

物業權益常見問題 (FAQ)

夫妻聯名買樓,應選長命契還是分權共有?

在處理物業業權時,這確實是夫妻間最先要面對的抉擇。選擇哪一種形式,並沒有絕對的好壞,關鍵在於雙方如何看待這份共同資產,以及對未來的規劃。

如果夫妻二人視彼此為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希望簡化日後的繼承程序,那麼「長命契」(聯權共有)會是比較直接的選擇。它的「生存者取得權」特性,意味著萬一其中一方離世,物業的全部權益會自動轉移給在生的一方,過程毋須經過複雜的遺產承辦。

相反,如果雙方在物業的出資比例不同,或者希望保留彈性,將來可以將自己擁有的物業權益,按照個人意願在遺囑中分配給其他人(例如自己的父母或子女),那麼「分權共有」就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這種形式會清楚列明每人所佔的業權份額,讓資產分配更清晰。

聯權共有人對出售物業有分歧,應如何處理?

聯權共有(長命契)的法律基礎是所有業主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所以出售物業這樣重大的決定,必須得到全體聯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位共有人都不能單方面強行出售整個物業。

假如出現意見分歧,而其中一方堅持要出售,法律上提供了一個解決途徑,就是進行「分割聯權」(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y)。業主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單方面將聯權共有的關係解除,轉為分權共有。完成分割後,每位業主會各自擁有一個明確的業權份額(通常是均等份額)。此時,這位業主便可以自由出售自己名下的獨立物業權益,而毋須再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父母想將子女「加名」到物業,對業權及按揭有何影響?

父母將子女「加名」到物業中,這個動作在法律上並非單純增加一個名字,而是涉及實質的物業業權轉讓。這會對業權和按揭產生直接影響。

首先,在業權方面,子女會成為物業的共有人之一,與父母共同以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的形式持有物業。日後所有關於物業的決定,例如出售或再按揭,都需要子女的同意。

其次,按揭是影響最大的一環。如果物業本身仍有按揭未還清,加名必須先得到承按銀行的同意。銀行會將此視為一項新的按揭申請,並要求所有業主(包括新加入的子女)重新進行入息審查及壓力測試。這意味著子女亦需要承擔該筆按揭貸款的法律責任。同時,這次業權轉讓也會涉及印花稅,雖然近親轉讓可享有稅務優惠。

已選擇的物業權形式可以更改嗎?

可以的,已確立的物業權形式並非一成不變,但更改過程需要依循正式的法律程序。

最常見的變更是由「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這個程序稱為「分割聯權」,甚至可以由任何一位聯權共有人單方面向其他共有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相關文件來完成。

至於由「分權共有」轉為「聯權共有」,程序則相對需要共識。所有分權共有人必須共同簽署一份新的轉讓契約,將他們各自持有的獨立份額,重新轉讓給自己,並在新契約中清晰訂明他們是以聯權共有人的身份持有。這兩種更改都涉及法律文件,應交由律師處理以確保程序妥當。

如何透過查冊 (Land Search) 確認物業的業權形式?

要準確得知一個物業的業權形式,最可靠的方法就是進行土地查冊(Land Search),查閱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轉讓契」(Assignment)。這份文件是確立業權的關鍵法律文件,上面會清楚記錄業權的持有方式。

在查閱轉讓契時,可以留意業主姓名後面的特定字眼。如果文件註明業主們是「as tenants in common」,並可能列明各自的份額(例如in equal shares),這就是「分權共有」。如果文件註明是「as joint tenants」,那便是「聯權共有」。查閱這些文件時,會看到相關的物業業權英文術語。由於契約文件的法律用詞比較專業,建議委託律師協助查冊和解讀文件內容,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