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可以攞第二次嗎?2步判斷提取資格,4大申請步驟全攻略(附永久離港犯法後果)

強積金可以提取第二次嗎?答案是:可以,但附帶嚴格條件,而關鍵就在於你首次提取強積金時所用的理由。特別是,若你首次是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情況就截然不同,因為此理由一生只能使用一次。本文將為你提供一個清晰判斷框架,透過簡單2步助你判斷提取資格,詳解4大申請流程,並深入剖析因虛假聲明而觸犯法例的嚴重後果及真實案例,助你清晰了解自己的權益與法律責任。

強積金可以攞第二次嗎?答案視乎首次提取理由

核心問題:強積金能否提取第二次?

簡潔答案:可以,但有嚴格限制,關鍵在於你首次提取的理由。

很多人心中都有個疑問:「強積金可以攞第二次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可以」,但並非人人適用。能否再次提取你的強積金,完全取決於你第一次提取時所用的法定理由。簡單來說,這是一個有前設條件的「可以」。

關鍵分野:若首次以「永久離港」理由提取,則不能再用同一理由申請。

整個問題的關鍵分野,就在於「永久離港」這個理由。如果你首次提取強積金時,是基於永久離開香港的理由,那麼法例規定,你一生人就只能使用這個理由一次。即使你日後回流香港,重新開始工作並供款,你也不能再次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新產生的強積金權益。

「永久離港」:一生一次的絕對限制

為何不能重複申請?詳解積金局的中央紀錄系統。

這個「一生一次」的限制非常嚴格,因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設有一個中央紀錄系統。當你首次以「永久離港」理由成功提取強積金後,你的個人資料就會被記錄在案。日後若有任何強積金受託人收到你以同樣理由提出的第二次申請,他們在核對積金局的中央紀錄時,就會發現你過往的提取紀錄,並會因此拒絕你的申請。這個系統確保了規定的有效執行。

虛假聲明的嚴重後果:刑事責任與真實案例。

千萬不要嘗試挑戰這個系統。如果你在明知自己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強積金的情況下,再次向受託人作出同樣的法定聲明,這行為已構成虛假聲明。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虛假法定聲明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及罰款。過去已有不少真實案例,有市民因重複申請而被檢控,最終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回流香港再供款,新的強積金權益如何處理?

那麼,如果以「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後,又決定回流香港工作,新供的強積金怎麼辦?這筆新的供款和投資回報會存放在你的新帳戶中。雖然你不能再用「永久離港」的理由去提取它,但你仍然可以在符合其他法定提取條件時,例如年滿65歲正式退休,或不幸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時,申請提取這筆新的權益。

甚麼情況下,強積金可以提取第二次?

情況一:首次以「提早退休」提取後,年滿65歲或符合其他法定理由。

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假設你在年滿60歲時,以「提早退休」為由提取了當時的強積金。之後你可能決定重投職場,新僱主會為你開設新的強積金帳戶並重新供款。這筆新的強積金,你可以在年滿65歲時再次申請提取,或者在符合法例訂明的其他理由時(例如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申請。

情況二:首次因「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提取後,康復後達退休年齡再申請新權益。

另一個情況是,某成員可能因健康問題,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由提取了強積金。如果他日後奇蹟般康復並重新工作,產生了新的強積金供款。那麼,當他達到65歲退休年齡時,同樣可以申請提取這筆新的強積金權益。

總結原則:只要首次並非以「永久離港」為由,其後新產生的權益,可在再次符合六大法定條件時申請提取。

總結來說,原則十分清晰。只要你第一次提取強積金時,並不是使用「永久離港」這個理由,那麼你日後因為再次工作而產生的任何新強積金權益,都可以在你下一次符合六大法定提取條件(包括年滿65歲、提早退休、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或身故)的任何一個時,再次提出申請。

互動決策流程圖:兩步判斷你是否符合第二次提取資格

想快速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資格?可以跟著以下兩個簡單步驟判斷一下。

步驟一:你首次提取的理由是「永久離港」嗎?

  • :那你不能再次以「永久離港」的理由提取新供款。你需要等到符合其他法定理由(如年滿65歲)時,才能提取新的強積金。
  • :請看步驟二。

步驟二:你現時是否符合法例訂明的六大提取條件之一?

  • :恭喜你,你很大機會可以申請提取你現有的強積金權益。
  • :你需要等到符合其中一項條件後,才能提出申請。

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當你確認自己符合資格後,下一步自然是處理申請。整個流程其實相當直接,只要按部就班準備,就能順利取回你的強積金。讓我們一步步拆解,由申請前的準備工作,到最後成功收款的每一個細節。

申請前準備:整合你的個人帳戶

為何要整合及如何透過積金局查詢?

在正式提出申請前,強烈建議你先處理好一件重要的事:整合所有強積金個人帳戶。很多朋友在職涯中轉換過幾次工作,強積金戶口可能因此散落在不同的受託人公司。如果逐一申請,不僅費時失事,也容易遺漏。將所有戶口整合到你最常用或最信賴的一間受託人旗下,未來不論是申請提取或是管理投資,都會方便得多。

想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個戶口?你可以透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的網上平台或手機應用程式,使用「個人帳戶電子查詢」服務,輕鬆查閱所有與你身分證號碼關聯的帳戶資料。整理好這些資訊,是順利申請的第一步。

四步申請流程:由準備到收款

整合好戶口後,就可以正式啟動申請。整個過程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主要步驟。

第一步:聯絡強積金受託人,索取適用表格。

首先,你需要聯絡持有你強積金帳戶的受託人公司(例如滙豐、宏利等),向他們索取提取強積金的申索表格。請注意,申請是直接向受託人提交,而非積金局。根據你提取的理由,表格會有所不同,例如因退休而提取,通常會使用表格「MPF(S) – W(R)」,而因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等其他理由,則會使用表格「MPF(S) – W(O)」。

第二步:填妥申索表格及法定聲明。

拿到表格後,請仔細閱讀並準確填寫所有個人資料及申索詳情。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法定聲明,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你必須在聲明中確認你符合所申報的提取理由。例如,若以提早退休為由,你便需聲明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且無意再次就業。

第三步:辦理法定聲明(監誓)及準備證明文件。

填妥法定聲明後,你需要親身到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在他們見證下簽署,這個過程稱為「監誓」。監誓人會在你的聲明正本上簽署及蓋章作實。同時,你需要準備好所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明文件副本;若因永久離港而申請,則需提供已獲准在外國居住的證明。

第四步:提交文件及等待處理。

完成監誓並備妥所有文件後,就可以將申索表格及法定聲明的正本,連同所有證明文件的副本,一併遞交給你所屬的強積金受託人。受託人收到完整文件後,一般會在30日內處理你的申請,並將強積金權益支付給你。這回答了許多人關於「強積金幾時可以攞」的疑問,處理時間通常在一個月左右。

提取權益的三大方式選擇

當受託人批核你的申請後,關於「強積金可以拿出來嗎」的答案就變得非常具體了。你有三種方式處理這筆資金,可以根據自己的財務規劃靈活選擇。

一筆過全數提取。

這是最直接的方式,你可以選擇一次過將戶口內所有的累算權益全數提取。這個選項適合需要即時動用大筆資金,例如應付退休後初期開支或實現特定計劃的朋友。

分期提取。

如果你希望更有規劃地使用退休儲備,可以選擇分期提取。你可以自訂每次提取的金額和時間,例如每月或每季提取一筆款項作為生活費。未提取的部分會繼續保留在帳戶內,按你選擇的基金繼續投資增值。

保留帳戶繼續投資。

即使你已符合提取資格,例如已年滿65歲,但若暫時沒有資金需要,你絕對可以選擇將所有累算權益全數保留在強積金帳戶內,讓資金繼續滾存投資。這樣可以爭取潛在的資本增值,待日後有需要時再作提取。

虛假聲明提取強積金的嚴重法律後果

許多朋友關心「強積金可以攞第二次嗎?」,尤其在討論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時,這個問題的答案就變得非常嚴肅。答案不僅是一個簡單的「不可以」,背後更牽涉到嚴重的法律後果。當面對財務困難,有些人可能會考慮是否能用不實的理由提早取回供款,但這種想法絕對是通往刑事罪行的危險一步。

切勿以身試法:虛假聲明的刑事罪行

你可能會覺得,只是填寫一份聲明文件,後果不會太嚴重。這是一個極大的誤解。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聲稱自己符合法定的提早提取條件,這本身已經構成刑事罪行。這並非行政失誤,而是意圖欺詐的違法行為。

相關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與最高刑罰

根據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任何人在法定聲明中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這個刑罰絕不輕微,足以對個人前途造成長遠的負面影響。

真實案例剖析:因重複申請「永久離港」而被定罪

紙是包不住火的,法律條文也不是空談。過去,積金局曾將多宗涉嫌作出虛假聲明的個案轉介執法機構,而且不少人因此被成功檢控和定罪。這些真實案例,正好提醒我們法律的嚴肅性。

案例分享:判處社會服務令與即時監禁的例子

在一些公開的案例中,有計劃成員在多年前已經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了強積金。數年後,他回流香港工作並重新開始供款,然後竟然再次向另一間受託人公司遞交申請,意圖第二次用相同理由提取新的供款。結果,他因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定罪,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在其他更嚴重的個案中,也有違法者被判處即時監禁。這顯示法庭會根據案情嚴重性,作出具阻嚇力的判決。

案例警示:切勿挑戰積金局的監察機制

你可能會好奇,積金局是如何發現這些申請的?其實,積金局備存一個所有曾以「永久離港」理由提取強積金的成員中央紀錄冊。每當受託人收到新的申請,都會與這個中央紀錄核對。所以,任何重複申請都會被輕易識破。試圖挑戰這個監察機制,最終只會得不償失,甚至留下刑事案底。

強積金第二次提取常見問題 (FAQ)

Q1: 62歲提早退休後再工作,新供款可再提取嗎?

答案:可以。假如你在62歲以提早退休為由提取強積金後,再次重投職場,新僱主仍須為你作出新的強積金供款。這筆新的供款是獨立計算的。當你日後再次符合法定的提取條件,例如年滿65歲,就可以申請提取這筆新的累算權益。

Q2: 我之前以「永久離港」提取後回流,新供款真的完全不能再提取嗎?

答案: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提取理由。你確實不能再次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這個理由,去申請提取任何新的強積金供款,因為這個理由一生只能使用一次。不過,這不代表你新的供款會被鎖死。當你日後符合其他法定的提取條件,例如達到65歲的正常退休年齡,或者不幸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你仍然有權提取這筆新的供款。

Q3: BNO簽證移居英國,算是「永久離港」的足夠證明嗎?

答案:BNO簽證是證明你有意圖及權利在外國居住的重要文件,受託人普遍會接納。但是,最終的決定權在於你的強積金受託人。受託人有責任審核你的申請,並且有權要求你提供其他輔助文件,例如海外的住址證明、工作證明或當地稅務文件,去進一步佐證你永久離港的意圖。

Q4: 醫生證明我「永久不適合」做地盤工但我可做保安,符合「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嗎?

答案:這很大機會符合資格。強積金法例對「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定義,是基於成員永久地無法從事「在喪失能力前所從事的特定工種」。以你的例子來說,如果你的醫生證明你永久不能再當地盤工人,即使你仍然有能力擔任保安員,也已經符合了這個定義。關鍵在於證明與你之前從事的工作有關,而不是你完全失去所有工作能力。

Q5: 聲稱永久離港後,短期回港探親會否構成虛假聲明?

答案:法律上,判斷是否構成虛假聲明的核心在於你作出聲明那一刻的「意圖」。如果你當時是真心打算永久離開香港,只是後來因為家庭原因短暫回港探望親人,這一般不會構成問題。不過,如果積金局或執法機構有證據證明,你在作出聲明時從未打算真正永久離開,例如你離港後很快便回港並長期居住及工作,那麼你便可能需要承擔作出虛假聲明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