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命契離婚層樓點樣分?一文看清3大處理方案、轉名及按揭程序

不少夫婦聯名置業時會選擇「長命契」(Joint Tenancy),原意是保障一方離世後業權自動歸另一方所有。然而,當婚姻關係破裂,這個「長命」的安排便可能成為分配財產時最棘手的難題。究竟在離婚訴訟中,法庭會如何處理長命契物業?雙方可以如何協商?物業轉名、重新處理按揭又有什麼程序和注意事項?本文將為你一文看清長命契離婚下的物業處理方法,詳細拆解三大方案的利弊、轉名及按揭程序,助你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保障自身權益,妥善解決物業分配問題。

什麼是「長命契離婚」?拆解法律定義與潛在風險

當談論到物業與婚姻關係時,處理長命契離婚的情況總會引申出不少疑問。其實,「長命契離婚」並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而是大家用來形容一個常見又棘手的狀況:持有長命契物業的夫妻決定分開。要明白當中的問題,我們首先要從「長命契」這個概念說起。

「長命契」的正式名稱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一種「綑綁式」的物業持有方式。在法律上,所有聯名業主會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共同擁有物大業的全部業權,當中並不區分你我各佔多少比例。它最核心的特點,就是「生存者取得權」。這意味著,萬一其中一位業主不幸離世,他在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轉移給仍在生的其他業主。這個過程是凌駕於遺囑之上的,所以業主無法透過訂立遺囑,將物業權益留給子女或其他指定繼承人。

很多人會誤以為,辦理了離婚手續,物業的聯名關係就會自動解除。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誤解。事實上,離婚本身並不會改變物業的業權結構。即使雙方的夫妻關係已經結束,在法律上,你們仍然是該物業的聯權共有人,繼續受「生存者取得權」的規則約束。換句話說,你們從法律上的伴侶,變成了法律上的「生意夥伴」,共同持有一項重要資產,這就帶來了幾個非常現實的潛在風險。

最直接的風險,就是業權繼承的問題。由於「生存者取得權」依然有效,如果在離婚後沒有處理好業權,一旦其中一方離世,其在物業的所有權益就會自動歸另一方所有。舉個例子,即使你離婚後一直獨力承擔按揭供款,萬一你比前配偶先離世,你辛苦供下來的物業將會完全落入對方手中,你的子女或其他家人將無法繼承你在該物業的任何權益。這顯然不是大多數人希望看到的結果。

另一個風險來自於決策上的綑綁。在長命契下,任何關於物業的重大決定,例如出售、出租或申請轉按、加按,都必須得到所有聯名業主的共同同意和簽署。如果離婚後雙方關係欠佳,其中一方可以輕易地否決任何提案,令物業的處理陷入僵局。這不僅造成財務上的不便,更可能成為日後持續不斷的紛爭源頭。所以,在處理離婚事宜時,清晰地解決長命契物業的業權問題,是保障雙方未來利益的關鍵一步。

法庭如何處理長命契離婚?業權分配原則及考慮因素

處理長命契離婚的物業分配時,許多人會因為「長命契」本身業權不可分割的特性而感到困惑。實際上,家事法庭在處理財務分配時,會採取一個更務實的角度,核心原則是尋求一個對雙方都公平的安排,而不會被物業的法律形式所局限。

首先,法庭的首要任務是確定該物業在多大程度上屬於「婚姻資產」。即使物業是以長命契形式持有,法庭依然會運用衡平法原則,去評估及推定每位配偶在物業中的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佔比。在一段婚姻關係中,如果物業由夫妻二人聯名持有,最普遍的推定是雙方各佔50%的實益權益。這個權益份額,而非整個物業,便會被納入婚姻資產池中,等待法庭根據雙方的整體財務狀況作出最終分配。

然後,法庭會深入審視一系列關鍵因素,以決定最終的業權分配比例。這個過程並非單純將業權對半分割,而是綜合考慮整個婚姻的背景。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 資金來源與貢獻:法庭會詳細追溯物業首期及後續按揭供款的來源。資金是來自雙方的聯名儲蓄、其中一方的個人資產、還是由家人贈與?除了金錢貢獻,法庭亦會考慮非金錢的付出,例如一方為家庭放棄事業,專心照顧子女,令另一方能無後顧之憂地工作及供款,這些貢獻同樣具有價值。
  • 購買物業的意圖:當初購入此物業的目的為何?它是作為夫妻與子女共同居住的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還是一個純粹的投資項目?婚姻居所在分配上通常會有特別的考量,尤其會顧及子女的居住需要。
  • 雙方的未來需要:法庭會評估離婚後雙方的經濟能力、賺錢潛力、以及各自的合理生活需求。例如,若其中一方需要承擔子女的主要照顧責任,法庭在分配物業權益時,或會作出對其更有利的判決,以確保子女的生活穩定。

此外,一個常見的複雜情況是物業涉及第三方,例如配偶其中一方的父母亦是長命契的聯名業主。在這種情況下,法庭的權力範圍僅限於處理婚姻雙方的資產。法庭無權分割或處理屬於第三方(例如父母)的業權份額。法庭會先釐清屬於夫妻的實益權益部分,然後僅就該部分進行分配,第三方的權益會受到保障,不會被納入離婚的財產分割程序中。總括而言,法庭在處理長命契的業權分配時,目標是達致公平,會穿透業權的法律表象,全面審視婚姻的實質貢獻與雙方的實際需要。

如何解決長命契離婚物業?三大方案比較與選擇

處理長命契離婚的物業問題,確實是整個過程中最令人困擾的一環。當初聯名買樓,是希望建立安樂窩,但現在關係有變,這個共同資產就變成了需要冷靜處理的議題。面對這層樓,雙方其實有幾個清晰可行的方案。這裏我們不談法律條文,而是像朋友一樣,為你分析三個最主要處理方法的利弊,讓你對前路有更清晰的部署。

方案一:出售物業套現,乾手淨腳重新開始

這是最直接,也是最多人選擇的方法。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同意將物業在市場上出售,然後將賣樓所得的款項,扣除律師費、地產代理佣金和未還清的按揭貸款後,按照雙方協議的比例分配。

這個方案最大的好處是「一了百了」。雙方可以徹底斬斷在物業上的財務聯繫,各自拿著一筆資金,重新規劃自己的生活。這避免了日後因為物業管理、維修,或者其中一方的財務狀況變化而產生新的糾紛。如果雙方都希望盡快展開新生活,賣樓分錢是一個非常實際的選擇。不過,這個方案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在賣出價、出售時間點等細節上達成共識。

方案二:一方買斷另一方業權,保留安穩居所

如果其中一方,特別是擁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希望繼續居住在原有的物業,不想搬離熟悉的社區環境,那麼可以考慮由一方「買斷」另一方的業權。

具體做法是,首先找專業測量師為物業進行估價,得出一個公平的市值。然後,買斷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其業權份額的價值(通常是市值的一半)。這筆資金來源可以是個人儲蓄,也可以是向銀行申請重新按揭。這裏有一個關鍵點:銀行會將這次買斷視為一宗新的按揭申請。所以,買斷方必須證明自己有足夠的個人入息能力,去獨立承擔整筆按揭貸款。如果收入不足,銀行未必會批准。這個方案的好處是保留了居所的穩定性,但對買斷方的財務能力有較高要求。

方案三:解除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

這是一個相對技術性,但有時非常實用的中期方案。長命契的核心是「生存者權利」,即一方去世後,其業權會自動歸另一方所有。在離婚後,很多人都不希望自己辛苦供下來的業權,萬一自己有不測,最終會全數落入前配偶手中,而不是留給自己的子女或家人。

因此,雙方可以協議(甚至單方面申請)辦理法律手續,將「長命契」(聯權共有)解除,轉為「分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後,雙方會各自擁有物業的明確份額,例如各佔50%。這樣,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透過遺囑,將自己那一部分的業權傳承給指定的繼承人。這個方案並未即時解決物業的歸屬問題,但它保障了個人資產的承繼權,為將來最終出售或處理物業爭取了時間和空間。

長命契離婚程序:轉名、按揭、印花稅全攻略

處理長命契離婚的物業問題,關鍵在於清晰的程序與規劃。當雙方決定好物業的最終歸屬後,便會進入一系列法律與財務程序,當中涉及業權轉名、重新處理按揭,以及計算印花稅。每一個環節都互相關聯,讓我們一步一步拆解整個過程。

業權轉名:如何將聯名物業變為單名?

將長命契物業由兩個人共同擁有,轉為其中一人單獨持有,在法律上並非簡單地移除一個名字,而是被視為一宗正式的業權轉讓。這個過程主要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是雙方協議轉讓。這種情況下,接收業權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買入」其業權份額。雙方需要訂立正式的買賣合約,並為物業進行估價,以釐定一個公平的轉讓價格。這種操作類似於市場上的「近親轉讓」,整個流程會比較順暢。

另一種常見但要格外留神的方式是「送贈契」(Deed of Gift),即一方無償地將其業權贈予另一方。雖然聽起來簡單,但銀行普遍對經由送贈契轉名的物業,在按揭審批上非常審慎。根據《破產條例》,假如送贈者在送出業權後的五年內破產,其破產管理官有權向法庭申請推翻該項交易,追討業權用作還債,這對銀行而言是極大的風險。

按揭處理:銀行如何審批轉名後的貸款?

當物業由聯名轉為單名後,原有的按揭合約亦必須終止,並由新的單獨業主重新申請按揭。這一步是整個程序中最具挑戰性的一環。

銀行會將新的單獨業主視為一個全新的按揭申請人,嚴格審核其個人的還款能力,包括收入是否足以通過壓力測試。如果原來的按揭是由收入較高的一方或雙方共同承擔,現在轉由收入較低的一方單獨負責,要成功獲批按揭便會有一定難度。假如原按揭設有擔保人,而該擔保人正是離婚後退出業權的一方,新業主便需要尋找新的擔保人,或償還部分本金以降低貸款額。

不過,假如物業轉讓是根據法庭頒佈的財產分配命令進行,情況便大有不同。由於法庭命令具有凌駕性的法律效力,即使轉讓是以類似「送贈」的形式執行,銀行亦會因為這是法庭裁決而較願意承造按揭,因為這能有效排除日後因原業主破產而被追討業權的風險。

印花稅的考慮:如何善用豁免條款?

物業轉名,印花稅是另一項重大的財務考慮。正常情況下,如果接收業權的一方本身已持有其他住宅物業,這次轉讓會被視為購入第二套房,可能需要繳付高昂的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

然而,離婚程序中的物業轉讓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豁免機會。只要該業權轉讓是依據法庭在離婚訴訟中頒佈的命令而進行,接收方就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成功獲批後,即使接收方已持有其他物業,亦無需繳付高額的從價印花稅,只需按較舊的第二標準稅率(即稅務局印花稅署的「第2標準稅率」)計算,稅款會大幅降低。同時,經由法庭命令轉讓的物業,亦不受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的轉售年期限制,新業主日後可以隨時在市場上自由出售物業。

特殊情況處理及預防措施

長命契離婚的處理,有時會因為涉及其他家庭成員或者特殊的物業類型而變得更複雜。與其到問題發生時才尋求解決方法,不如預先了解一些特殊情況的處理原則,並且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為自己的資產建立更穩固的保障。

如果物業涉及第三方業權(例如家人)點處理?

在香港,夫婦聯名買樓時,有時會因為申請按揭或者家庭財務規劃等原因,加入父母或其他家人的名字,共同持有長命契物業。一旦面臨離婚,這個情況便會變得棘手。

法庭處理這類資產分配時,有一個核心原則,就是只會處理屬於婚姻資產的部分。換句話說,法庭會深入探討,到底配偶一方在物業中實際擁有的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是多少。舉一個例子,假設物業由丈夫與他的母親以長命契形式聯名持有,在離婚訴訟中,法庭通常會先推定丈夫擁有該物業50%的實益權益,而這50%將會被納入婚姻資產池中進行分配。他母親所持有的另外50%權益,則不會被視為婚姻資產,法庭無權處理。

當然,法庭在作出最終判斷前,還會考慮多個因素,例如:當初購買物業的出資比例、購買物業的目的、以及各方對物業的貢獻等。因此,保留相關的財務紀錄尤其重要。

點樣預防未來爭拗?解除長命契(Severance)

長命契最大的特點是「生存者取得權」,這意味著其中一方去世後,業權會自動歸另一方所有。在婚姻關係中,這看似是個保障,但離婚後,你可能不希望自己辛苦供款的物業,在自己百年歸老後,業權會全數落入前配偶手中,而不是留給自己的子女。

要避免這個情況,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辦理「解除聯權共有」(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y)。這個法律程序可以單方面啟動,不需要得到另一方同意。你可以委託律師,向另一方業主發出通知書,並將相關文件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完成後,物業的業權就會由「聯權共有」(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轉為分權共有後,你們會各自擁有物業的明確份額(例如各佔50%)。你所擁有的那一半業權,便可以透過設立遺囑(平安紙)的方式,自由地傳承給你指定的繼承人,徹底切斷長命契帶來的自動繼承問題。

居屋或者資助房屋嘅特別考慮

如果你的聯名物業是尚未補地價的居屋或資助房屋,處理方法會比私人物業有更多限制。由於這類物業的轉讓受《房屋條例》規管,任何業權上的變動,包括加名、減名,甚至是將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都必須事先向房屋委員會申請並取得同意。

房委會會根據個別情況進行審批,處理程序相對複雜。如果物業尚有按揭未還清,更要取得承按銀行的同意。因此,若你的長命契物業屬於這類資助房屋,在作出任何決定前,務必先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了解清楚所有程序和限制。

婚前協議:資產規劃嘅第一步

雖然在香港,婚前協議並非主流,但它確實是預防離婚時發生財產爭議的最有效工具之一。雙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在婚姻關係良好時訂立婚後協議,清晰列明在不幸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名下包括長命契物業在內的各項資產應如何分配。

一份公平且在雙方都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後簽署的協議,雖然對香港法庭沒有絕對的約束力,但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會給予相當大的比重。這不僅能大大減少日後訴訟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也能讓雙方更清晰地規劃自己的財務未來。

關於「長命契離婚」的常見問題 (FAQ)

在處理長命契離婚的議題時,許多朋友心中總會浮現各式各樣的疑問。這些問題不僅涉及複雜的法律概念,更關係到個人財產的重大決策。我們整理了一些最常見的問題,希望透過清晰易明的解答,幫助你更全面地理解自己的處境。

Q1: 長命契是否代表物業在離婚時無法分割?

這是一個普遍的誤解。雖然長命契的法律特性是業權不可分割,但在離婚程序中,法庭有權力處理和分配這類婚姻資產。法庭的核心原則是審視夫妻雙方在物業中的「實益權益」,而非僅僅看業權的法律形式。一般情況下,法庭會推定夫妻各自擁有一半的實益權益,並以此為基礎進行財產分配。所以,長命契並不會成為分割物業的絕對障礙。

Q2: 如果已經離婚,但當時沒有處理長命契物業,現在會有什麼影響?

這是一個需要正視的潛在風險。即使雙方已經離婚,只要物業仍以長命契形式共同持有,其「生存者取得權」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這意味著,萬一其中一方不幸離世,其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在生的另一方,而無法作為遺產傳承給子女或其他繼承人。因此,離婚後雙方的關係雖然結束,但在物業業權上仍然緊密綑綁,及早處理才是最穩妥的做法。

Q3: 物業是我與家人聯名持有的長命契,離婚時配偶可以分到業權嗎?

法庭在處理婚姻資產時,只會觸及屬於「婚姻資產池」的部分。如果物業由你、你的配偶及你的家人(例如父母)三人以長命契形式共同持有,法庭通常會將注意力集中在屬於你和你配偶的權益部分。家人的業權份額一般不會被視為婚姻資產,因此不會被納入分割範圍。法庭會根據資金來源、貢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去裁定你的配偶應佔的實益權益份額。

Q4: 決定買斷前配偶的業權,銀行會批准我的按揭申請嗎?

這是可行的,但銀行會有嚴謹的審批程序。當物業由聯名轉為單名持有時,銀行會將此視為一項新的按揭申請。銀行的主要考慮點是你作為唯一業主後,是否有足夠的個人還款能力去獨立承擔全部按揭。銀行會重新評估你的入息、債務狀況等財務背景。如果轉名是根據法庭命令進行,部分銀行在審批時會更具彈性,因為法庭命令為業權轉移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基礎。

Q5: 為了保障子女,可否在離婚時將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

將聯權共有(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俗稱「瓜分業權」)在法律上是可行的,這能讓你獨立處理自己的業權份額,包括透過遺囑將其留給子女。這個程序可以由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只需將瓜分業權的通知書送達另一方並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即可。不過,在離婚訴訟中,這個步驟通常會與整體的財產分配方案一併考慮,法庭最終的命令會決定物業的最終處理方式,例如是直接出售、一方買斷,還是轉為分權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