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居屋業主,是否就代表永久失去申請資助房屋的資格?這個問題困擾著不少因生活變故而需要再次尋求安樂窩的香港家庭。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而是取決於房委會的「一次性」福利原則、申請人的家庭狀況變化,以及是申請購買居屋還是租住公屋。本文將為您詳細拆解曾為資助房屋業主的申請限制,剖析婚姻、離婚等狀況如何影響資格,並釐清極端情況下的5大豁免出路,助您一文看清重燃置業或安居希望的可能性。
核心申請資格:曾為資助房屋業主能否再申請?
不少人都想了解,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這個問題。這確實是許多前資助房屋業主心中的一大疑問。簡單來說,政府的資助房屋福利,原則上是「一次性」的。如果你曾經是業主,再次申請購買資助房屋的路途會有很多限制,但了解清楚這些規則,才能知道自己的實際情況。
「一次性」福利原則:永久喪失再次「購買」資助房屋的資格
首先要理解一個核心概念,就是政府的資助房屋政策,是為了幫助從未擁有物業的市民置業。因此,當你或你的配偶曾經以任何形式,成為任何一種資助出售單位的業主,例如獨自擁有或聯名擁有,你就已經享用了一生人一次的房屋福利。即使後來賣出了單位,根據現行政策,你也會永久喪失再次「購買」任何類型資助出售房屋的資格。這個決定是不可逆轉的,所以出售資助房屋前,必須想清楚未來的住屋需要。
受「一次性」原則限制的主要房屋計劃
這個「一次性」原則的覆蓋範圍很廣,並非只針對單一計劃。它涵蓋了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推出的絕大部分資助出售房屋。以下是一些主要受影響的計劃: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
這是最常見的情況。如果你曾經是居屋單位的一手或二手市場業主,那麼你已經使用了資助置業的配額,不能再次申請新的居屋。
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與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白居二)
綠置居同樣是資助出售房屋,所以前業主也受「一次性」原則限制。至於白居二,它提供的是一個購買資格,讓你可以在居屋第二市場購買未補地價的單位。一旦你使用了這個資格並成功置業,也等同於享用了房屋福利,不能再次申請。
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
租置計劃讓公屋租戶以優惠價錢購買自己租住的單位。雖然購買過程與抽居屋不同,但它本質上也是資助置業的一種。因此,租置單位的前業主同樣會喪失再次申請購買資助房屋的資格。
房協資助出售單位
除了房委會的計劃,房協推出的資助出售單位,例如過去的「住宅發售計劃」或「夾心階層住屋計劃」,都屬於資助房屋。這些單位的前業主和他們的配偶,一樣會受到「一次性」原則的限制。
另一項關鍵限制:兩年內不得持有任何住宅物業
除了「一次性」福利原則,所有申請者(不論是綠表或白表)還需要符合另一項非常關鍵的規定。由遞交申請表前的指定時間開始,直至簽署買賣協議購買居屋單位為止,申請者和名列申請表上的所有家庭成員,都不得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的權益。一般來說,這個限制期是24個月。這意味著,即使你從未做過資助房屋業主,但如果在申請前的兩年內曾經持有任何私人物業,你同樣不符合申請資格。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資源真正能幫助到當時沒有自置居所的市民。
家庭狀況變化如何影響申請資格?
人生階段的轉變,例如結婚、離婚或子女成年,都會對資助房屋的申請資格產生直接而深遠的影響。當家庭結構出現變化,房委會對「家庭」這個申請單位的審核也會隨之調整。理解這些規則如何運作,是處理「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這類問題的關鍵一步,能幫助你更好地規劃前路。
婚姻的「捆綁效應」:配偶的業主身份影響
在房屋政策中,夫妻會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家庭單位」。這意味著,兩人的房屋福利歷史會被「捆綁」計算。只要其中一方曾經是任何資助出售單位的業主,整個家庭就會被視為已享用過福利。
婚前曾為業主
一個常見的疑問是,如果伴侶在結婚前曾經是居屋業主,並且物業早已出售,會否影響自己?答案是肯定的。即使物業交易發生在婚前,在你與這位伴侶註冊結婚後,你們便組成了一個新的家庭單位。由於你的配偶已享用過資助房屋福利,所以整個家庭單位便永久喪失了再次「購買」任何資助房屋的資格。
申請期間結婚
如果在遞交申請表後、揀樓之前的等候期間,你或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結婚,情況亦會變得複雜。你們必須向房署申報婚姻狀況的變更。房署會要求新加入的配偶同樣接受資格審查。如果這位新配偶現在或曾經是任何資助房屋的業主,整個家庭的申請資格就會被即時取消。
離婚後的轉機:非業主一方可恢復申請資格
婚姻的「捆綁效應」亦會因婚姻關係結束而解除。如果夫妻二人最終合法離婚,那麼從未以業主身份享用過福利的一方,在法律上恢復單身身份後,便可以重新獲得獨立申請資助房屋的資格。屆時,他或她可以個人名義,或與其他合資格家庭成員(例如子女)另組新的家庭單位提出申請。
成年子女獨立申請:如何辦理「分戶」?
對於一些家庭,父母曾是居屋業主,戶籍中包含了當時尚未成年的子女。當這些子女長大成人,並希望獨立申請自己的居屋時,他們就需要先解決戶籍的問題,這個過程俗稱「分戶」。
第一步:確認個人申請資格
在進行任何手續之前,子女首先要確保自己完全符合當期居屋的申請資格,包括年齡、入息及資產限額,並且在申請前指定期限內(通常為24個月)沒有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
第二步:正式向房署申請「分戶」
確認資格後,子女便需要正式向房屋署提交申請,要求將自己的名字從父母的資助房屋戶籍中刪除。這個申請一旦獲得批准,他們便不再是該單位內的家庭成員,從而能夠以一個全新的獨立申請者身份,去申請購買居屋或申請公屋。
特別限制:二人家庭「關鍵成員」的兩年凍結期
為了防止有家庭在短時間內獲取雙重房屋福利,房署設立了一項特別限制。如果當初購買資助房屋的單位是一個二人家庭(例如父子、母女),當中非業主的一位「關鍵成員」(例如兒子或女兒),必須在該單位首次出售日期的兩年之後,才可以申請「分戶」以恢復個人的申請資格。這項凍結期規定,確保了公共資源能被更公平地分配。
出路與豁免:因財困或破產申請公屋的特殊安排
當生活出現意想不到的變故,例如嚴重的財務困難,許多前居屋業主都會思考一個問題: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公屋以解燃眉之急?雖然政府的資助房屋政策原則上是一生一次,但在某些極端情況下,房屋署(房署)其實設有一套酌情處理機制,為陷入困境的家庭提供一線生機。
申請公屋的酌情處理機制
這套機制並不是常規的申請途徑,而是房署為應對特殊情況而設的恩恤安排。簡單來說,如果前資助房屋業主能證明自己因無法控制的原因,例如破產或家庭鉅變,導致生活陷入嚴重困境,房署會以個案形式審視其公屋申請。申請人除了要證明自己的特殊情況外,仍然需要符合公屋申請的所有基本資格,例如入息及資產限額。
五種可獲酌情處理的特殊情況
房署一般只會在以下五種嚴峻情況下,才會考慮動用酌情權。每種情況都需要有力的文件支持,並非單憑個人陳述就能獲批。
- 經法庭頒令破產:申請人需要提供由法庭正式頒布的破產令,證明其在法律上已無力償債。
- 陷入經濟困境需領取綜援:家庭經濟狀況極度困難,必須依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綜援)來維持基本生活。
- 家庭環境逆轉:遭遇重大家庭變故,例如離婚、分居,或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不幸身故或因重病而喪失工作能力。
- 家庭收入銳減:因為失業、被裁員或工傷等非自願因素,導致家庭總收入大幅減少,難以償還原居屋單位的按揭貸款。
- 面對嚴重的健康或個人問題:家庭成員患上嚴重疾病,或面對其他極度困難的個人問題,雖然未至於需要「體恤安置」,但已對家庭的居住及經濟穩定構成重大打擊。
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一覽
要啟動酌情處理程序,申請人必須主動向房署提交詳盡的證明文件,以證實自己符合上述的特殊情況。基本所需文件包括:
- 情況證明:按上述五種情況,提交相應的法律文件(如破產令、離婚判令)、政府部門證明(如綜援金領取證明)、醫療報告、失業證明或僱主信件等。
- 物業轉售證明:必須向土地註冊處(田土廳)申請並提供曾擁有的資助房屋單位的查冊記錄,清楚顯示該單位的業權已經轉讓。
- 入息及資產證明:與所有公屋申請人一樣,需要提交完整的家庭入息及資產申報,以證明符合公屋申請資格。
重要提醒:酌情批准門檻極高
必須強調,透過這個機制成功獲批公屋的個案極少。房署對此類申請的審批非常嚴格,門檻極高。設立這套機制的原意,是為了確保珍貴的公屋資源能公平地分配給最有需要的家庭,而非為前資助房屋業主提供一個常規的後備方案。因此,在決定出售居屋單位前,應先考慮所有其他可行的財務解決方案,將此途徑視為萬不得已的最後一步。
常見問題 (FAQ)
曾是居屋業主,申請居屋和公屋的最大分別是甚麼?
很多人都會問,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或公屋,這兩者之間其實有著根本性的分別。簡單來說,關鍵在於「購買」與「租住」的資格。對於再次申請購買資助房屋,例如居屋或綠置居,政策是非常嚴格的。基於「一生人一次」的福利原則,你一旦成為過居屋業主,就永久喪失了再次「購買」任何資助出售房屋的資格,幾乎沒有豁免途徑。
而另一方面,解答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公屋這個問題,情況就有些微不同。雖然原則上你同樣不符合資格,但房屋署設有酌情處理機制。在一些極為特殊的困境下,例如破產、需要領取綜援或遭遇重大家庭變故,你可以嘗試提交申請,並附上詳盡的證明文件。不過,這個酌情批准的門檻相當之高,獲批的個案極少,所以不能視為一個常規的出路。
「租置計劃」的前業主有豁免機會嗎?
「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的單位,同樣屬於資助出售房屋的一種。因此,「租置計劃」的前業主與一般居屋業主一樣,受到相同的「一次性」福利原則限制。在出售單位後,你和你的配偶同樣會永久喪失申請購買任何資助房屋的資格。唯一的極罕見例外是,如果該前業主基於某些非常特殊的原因,獲房屋署批准恢復其「公屋住戶」的身份,才有可能重獲申請資格。這並非一般情況,需要經過房屋署的獨立審批。
若家庭成員曾是居屋業主但已過身,會否影響我的申請資格?
這需要視乎你在該物業中的身份。如果已故的家庭成員是該單位的唯一業主,而你從未在該物業的業權上擁有任何份額,那麼他的業主身份並不會影響你日後以獨立家庭的身份申請居屋。因為資助房屋的「一次性」福利是跟隨個人的。不過,如果你當時是該單位的聯名業主之一,即使只是佔很小的業權份額,你也已經享用過該福利。因此,你將同樣被視為前業主,無法再次申請購買資助房屋。
配偶婚前曾是居屋業主,會影響我以個人身份申請嗎?
這會直接影響你的申請資格。在房屋政策下,夫婦必須被視為一個家庭單位共同申請,你不能夠以個人身份獨立入表。由於你的配偶在婚前已成為過居屋業主,這意味著他已經享用了一生人一次的房屋福利。基於婚姻的「捆綁效應」,即使你本人從未做過業主,整個家庭單位(即你和你的配偶)都會被視為不符合資格,無法再申請購買任何資助出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