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香港人以為立下遺囑,便能全權決定身後資產分配,但當中最常見的誤解,莫過於物業的繼承安排。若果您的物業是以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方式持有,即使遺囑寫得再清晰,其法律效力亦可能被凌駕,業權最終並不會按您的意願分配。
這種安排的「生存者取得權」原則,究竟是如何運作?它與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又有何天壤之別?選擇長命契,除了繼承上的便利,背後隱藏著哪些關於業權處分、債務甚至按揭的風險?本文將為您一文看懂長命契的6大關鍵,由基本概念、法律效力、潛在風險,到繼承轉名及轉為分權共有的實戰流程,提供最全面的終極指南,助您在置業及遺產規劃上作出最明智的決策。
聯權共有(長命契)是什麼?香港物業聯名基本概念
當你和家人或伴侶決定一起置業,首先要面對的選擇,就是物業的業權形式。在香港,最常見的其中一種聯名方式就是「聯權共有」,很多人都聽過它的俗稱「長命契」。這個名字聽起來很特別,其實它正正反映了這種業權模式最關鍵的特點。接下來,我們會一步一步拆解聯權共有的基本概念,讓你對它有更清晰的理解。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的核心定義
聯權共有的核心概念,是將所有業主視為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簡單來說,如果兩個人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一個物業,法律上並不是看成他們各自擁有一半業權,而是視作他們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百分之百的權益。每一位聯權共有人都擁有對整個物業不可分割的權利。這種業權形式的英文是 Joint Tenancy,它的運作模式與另一種聯名方式「分權共有」有根本上的分別。
成立聯權共有的「四項共有要素」(The Four Unities)
要成功建立一個聯權共有的業權關係,法律上有四個非常嚴格的先決條件,稱為「四項共有要素」(The Four Unities)。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存在和維持,如果其中任何一項在業權存續期間被破壞,聯權共有的關係便可能終止,並有機會觸發聯權共有轉分權共有的情況。
佔有權一體 (Unity of Possession)
這代表所有聯權共有人,不論有多少位,都有權利佔用和享用整個物業的全部空間。沒有任何一位共有人可以將物業的某個部分據為己有,也不能阻止其他共有人進入或使用物業的任何角落。大家的佔有權是完整而且平等的。
權益一體 (Unity of Interest)
所有聯權共有人的權益,在性質、範圍和存續期上都必須完全相同。他們在法律上被視為擁有均等的份額。例如,兩位共有人就各自擁有一半的權益;三位共有人就各自擁有三分之一。這點與分權共有不同,後者的業權份額可以按出資比例劃分,例如七三之比。
業權一體 (Unity of Title)
這項要求所有聯權共有人的業權,都必須來自同一份法律文件。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所有共有人的名字都出現在同一份樓契(轉讓契)上,共同從賣家手上取得業權。
創立時間一體 (Unity of Time)
所有聯權共有人必須在完全相同的時間點取得他們的業權。他們的權益必須是同時開始的,不能有先後之分。如果一位共有人在稍後的時間才加入,就無法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聯權共有關係。
「長命契」的關鍵:生存者取得權 (Right of Survivorship)
這就是聯權共有最重要,也是它被稱為「長命契」的原因。所謂「生存者取得權」,是指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身故時,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即時地依法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這個過程是法律上的自動繼承,其效力甚至凌駕於個人遺囑之上。
舉個例子,假設夫婦二人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物業。若其中一方不幸離世,在生的另一方就會自動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即使身故的一方在遺囑中寫明要將物業權益留給子女,該遺囑指示在法律上亦是無效的。這就是聯權共有業權在繼承安排上的獨特之處,目的在於確保業權可以無縫地延續給在生的共有人。
聯權共有 vs 分權共有:兩大業權模式全方位比較
與人共同置業時,選擇業權持有方式是個重要決定。香港物業市場主要有兩種共同持有業權的模式,分別是「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這兩種模式在業權份額、繼承安排和物業處分權上存在根本差異。了解它們的分別,有助你作出最符合個人情況的選擇,妥善規劃資產。
快速比較: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優劣比較表
為了讓你更快速掌握兩者概念,我們準備了以下的比較表,讓你對「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的重點一目了然。
特點 |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
---|---|---|
俗稱 | 長命契 | 分權契 |
業權份額 | 業主共同擁有整個物業,不分你我,權益均等。 | 業主各自擁有物業的指定份額,份額可相等或不相等(例如70%/30%)。 |
繼承安排 | 設有「生存者取得權」,任何一方身故,其業權自動歸屬其他在世的共有人。 | 沒有生存者取得權,身故一方的業權份額會成為其遺產,按遺囑或繼承法分配。 |
遺囑效力 | 法律效力凌駕於遺囑之上,遺囑無法改變業權的自動轉移。 | 業權份額的繼承完全遵從遺囑的指示。 |
物業處分權 | 出售、出租或按揭等重大決定,必須得到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 | 各共有人可獨立出售或按揭其個人持有的業權份額,但出售整個物業仍需全體同意。 |
適合關係 | 關係非常穩定的夫婦、家人。 | 生意夥伴、朋友,或希望將資產傳承給指定繼承人(非共有人)的家庭成員。 |
英文名稱 | 聯權共有英文是 Joint Tenancy。 | Tenancy in Common。 |
核心區別一:業權份額的擁有權
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的第一個核心分別,在於對「業權」的定義。
在聯權共有的法律概念中,所有共有人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共同擁有物業的100%權益。他們之間沒有劃分獨立的份額。打個比喻,就像幾個人共用一個水杯,每個人都有權使用整個水杯,但沒有人可以說自己擁有水杯的某一部分。因此,聯權共有業權的特點是「合則為一,分則為無」。
分權共有則完全不同。每位共有人都擁有物業中一個清晰、獨立計算的業權份額。這個份額會在樓契上清楚列明,例如業主甲擁有60%業權,業主乙擁有40%業權。這些份額是他們的私人財產,可以獨立處理。
核心區別二:繼承安排與遺囑效力
繼承方式是兩者最關鍵的分別,亦是「聯權共有 長命契」這個俗稱的由來。
聯權共有最核心的法律特徵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身故,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依法即時、自動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共有人。這個過程完全繞過遺囑和遺產承辦程序。即使身故者在遺囑中指定將物業權益留給子女,該遺囑指示亦會無效,因為「長命契」的法律效力優先於遺囑。
相反,分權共有的業主身故後,其持有的業權份額會被視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該份額將會根據其遺囑內容進行分配,或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無遺囑繼承法例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在生的共有人並不會自動獲得身故者的業權份額。
核心區別三:物業處分權(出售、出租或按揭)
對物業的控制權和處分權,也因業權模式而有所不同。
由於聯權共有的業主被視為一體,任何關於物業的重大決定,例如出售、出租或申請按揭,都必須獲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能進行。任何一位共有人都不能單方面作出決定。如果其中一位共有人希望獨立處理自己的權益,就需要先進行法律程序,將聯權共有轉分權共有,這個過程稱為「分割」(Severance)。
分權共有的業主在處分其個人業權份額時,則擁有較大的自由度。他們可以無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單獨出售、轉讓或按揭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不過,若要出售整個物業,依然需要所有分權共有人共同決定。
長命契的最高法律效力:為何凌駕於遺囑之上?
許多人以為,只要立下遺囑,便能全權決定自己的財產如何分配。這在大部分情況下是正確的,但當物業是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的時候,情況就大為不同。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其內含的一項法律原則擁有極高的優先權,甚至超越了個人遺囑的意願。接下來,我們會深入探討這個機制,解釋為何長命契的業權繼承方式有如此獨特的法律地位。
法律優先級:生存者取得權 vs 遺囑意願
要理解為何長命契凌駕於遺囑,關鍵在於明白「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這個法律概念。這是聯權共有(英文為 Joint Tenancy)的核心。根據這項原則,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身故,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依法即時、自動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這個轉移過程是基於物業法本身的規定,物業的權益根本不會進入身故者的遺產(Estate)範圍之內。遺囑處理的是身故者留下的「遺產」,既然聯權共有下的業權從未成為遺產的一部分,遺囑自然就對其沒有任何約束力。簡單來說,法律視聯權共有人為一個單一的整體,當其中一部分離去,整個業權就自動歸屬於餘下的部分,這個程序在遺囑發揮效力之前已經完成了。
案例分析:遺囑無法改變聯權共有的繼承結果
我們可以透過一個常見的例子來說明。假設陳先生與他的第二任妻子李女士,以聯權共有(長命契)的方式購入一個單位。陳先生與前妻育有一子,他希望在自己百年歸老後,將物業屬於自己的那一半權益留給兒子,並在遺囑中清晰列明了這一點。
數年後,陳先生不幸離世。他的兒子手持遺囑,以為可以繼承父親在物業的一半業權。但是,在辦理手續時,律師告知他,由於該物業是透過聯權共有形式持有,根據「生存者取得權」的原則,在陳先生離世的一刻,整個物業的業權已經自動轉移到李女士名下。陳先生遺囑中關於物業的安排,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最終,李女士成為了物業的唯一擁有人,兒子無法分得任何業權。這個案例清楚地顯示了聯權共有業權在繼承上的絕對優先性。
對遺產規劃的影響及律師建議
了解長命契的法律效力後,我們就能明白它對遺產規劃的深遠影響。選擇聯權共有,意味著你同意在身故後,將物業的全部權益自動交予其他共有人,這對於關係穩固的夫婦而言,確實是簡化繼承手續的好方法。
不過,如果你的家庭結構較為複雜,或者有打算將物業權益傳承給共有人以外的指定人士(例如子女或父母),那麼在置業時就應該審慎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可能是更合適的選擇,因為它容許你自由透過遺囑去分配自己持有的業權份額。
假如你已經採用了聯權共有,但後來因家庭狀況改變而希望更改安排,你仍然有方法處理。你可以尋求法律意見,辦理俗稱「分契」的程序,將聯權共有轉分權共有。這個程序可以由任何一位共有人單方面啟動,完成後,你便可以透過遺囑自由規劃自己那一份業權的去向。無論如何,在作出任何關於物業業權的決定前,尤其涉及複雜的繼承意願時,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是保障你和家人權益的最佳做法。
聯權共有物業的常見法律與財務風險
選擇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方式持有物業,最吸引的地方就是業權繼承過程簡單直接。不過,這種業權結構也伴隨著一些大家必須正視的法律與財務風險。在做決定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這些潛在問題,確保這個選擇真的符合你的長遠規劃。
風險一:物業處置欠彈性,出售或轉按須全體同意
聯權共有的一大特點是所有共有人被視為一個單一業主。這意味著任何關於物業的重要決定,例如出售、加按或轉按,都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如果其中一位共有人不同意,任何交易都無法進行。舉個例,假如你因財政需要急於賣樓套現,但另一位共有人基於感情或其他理由堅決反對,你便會陷入僵局,無法單方面出售物業。這種欠缺彈性的情況,在共有人關係出現變化時,例如離婚或家庭不和,便會成為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風險二:共有人債務拖累,物業或遭「釘契」凍結
另一個常見風險是,任何一位共有人的個人財務狀況,都可能直接影響整個聯權共有業權。如果其中一位共有人在外有債務問題,債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對該共有人的物業權益發出押記令,也就是俗稱的「釘契」。物業一旦被「釘契」,雖然不會立即被拍賣,但所有買賣或按揭活動都會被凍結,直到相關債務被清還為止。這對於其他無辜的共有人來說非常不公平,因為自己的資產會因為他人的債務而被拖累,動彈不得。
風險三:繼承後按揭變數,銀行或重審財務狀況
很多人以為聯權共有長命契可以確保在生者順利繼承物業,就萬無一失。事實上,業權的繼承與物業按揭是兩回事。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離世,雖然物業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在生者,但銀行當初批出按揭是基於所有借款人的總收入和還款能力。現在其中一位借款人不在了,銀行的風險評估也隨之改變,所以銀行有權重新審視整筆按揭貸款。
在生者或需獨自通過壓力測試
銀行重審的第一步,通常是要求在生的共有人重新進行財務評估。在生者需要證明單憑自己的收入,仍然有足夠能力償還貸款,並且能夠通過現行的按揭壓力測試。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挑戰。如果已故的共有人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在生者的收入可能根本無法獨自滿足銀行的要求。一旦無法通過壓力測試,就會引發後續更嚴重的問題。
銀行要求提早還款的可能性
如果銀行評估後,認為在生者的還款能力不足,他們可能會採取行動保障自身利益。最壞的情況是,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早償還部分甚至全部的按揭餘額。這個要求對於剛剛經歷親人離世的在生者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如果無法在短期內籌集到足夠資金還款,最終可能被迫出售物業。這也令長命契原本希望保障在生者安居的原意,大打折扣。
長命契實戰指南:從選擇業權到繼承轉名流程
決策階段:我應該選擇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共有?
在了解兩種業權模式的基本概念後,最實際的問題自然是,到底哪一種才最適合自己的情況。這並非一個簡單的對錯選擇,而是一個需要根據個人關係、財務狀況和長遠遺產規劃而作出的重要決定。選擇採用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共有,將直接影響日後物業的處置彈性,以及業權的繼承方式。
適合選擇「聯權共有」的情況
聯權共有,即俗稱的長命契,由於其自動繼承的特性,特別適合一些關係非常穩定,並且希望將資產無縫交予對方的聯名人。以下是幾種常見情況:
1. 已婚夫婦:這是最普遍的應用場景。夫婦選擇聯權共有,目的是確保在任何一方不幸離世後,在生的配偶能自動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毋須經過複雜的遺產承辦程序,能即時處理物業資產,保障生活。
2. 目標為簡化繼承程序的人士:如果聯名人的共同意願,就是讓生存者繼承整個物業,那麼長命契是最直接的方式。它的生存者取得權凌駕於遺囑,能有效避免因遺囑內容不清或爭議而引發的家庭糾紛。
3. 互信程度極高的家庭成員:例如父母與子女聯名,如果彼此財務狀況穩健,並且在出售或處理物業的決策上能達成百分百共識,聯權共有亦是一個可行的選項。
適合選擇「分權共有」的情況
分權共有提供了更高的資產控制權和遺產規劃彈性,適合以下情況的人士:
1. 生意夥伴或朋友合資:當合資買樓的目的純粹是投資,而非建基於家庭關係時,分權共有是更明智的選擇。它可以清晰界定各人按出資比例所佔的業權份額,例如七三、六四分,並且容許任何一方獨立出售或轉讓其持有的份額。
2. 有特定遺產安排的人士:如果業主希望將自己的業權份額,留給聯名人以外的指定繼承人,例如自己的子女或父母,就必須選擇分權共有。在這種模式下,業主的個人業權份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可按遺囑內容進行分配。
3. 家庭結構較複雜的情況:例如再婚家庭,業主可能希望將物業權益留給自己前段婚姻的子女,而非現任配偶(即聯名人)。選擇分權共有,才能確保這份資產能夠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傳承下去。若最初選擇了聯權共有,日後也可考慮辦理手續將聯權共有轉分權共有。
繼承階段:共有人身故後業權轉移三部曲
當一位聯權共有人不幸離世,在生的共有人就需要辦理法律手續,正式將整個物業的業權轉到自己名下。整個流程主要分為三個清晰的步驟。
步驟一:備妥死亡證等關鍵文件
第一步是準備好所有必需的法律文件。當中最核心的文件,是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證(Death Certificate)正本。此外,亦需要準備好物業的樓契正本,以及在生共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這些文件是啟動後續所有法律程序的基礎,必須妥善保管。
步驟二:委託律師辦理業權轉讓契
備齊文件後,下一步就是委託律師,處理有關聯權共有業權的轉移事宜。律師會根據死亡證等證明文件,草擬一份業權轉讓的法律文書,一般稱為「轉易契」(Assignment)。這份文件會正式記錄其中一位共有人已經身故,並依據「生存者取得權」的法律原則,將其在物業中的所有權益,合法地轉移給尚存的共有人。
步驟三:向土地註冊處及相關機構更新記錄
律師辦妥轉易契後,最後一步就是將文件正式註冊,更新官方記錄。律師會將已簽署的轉易契連同死亡證副本,交往土地註冊處(Land Registry)進行註冊。完成註冊後,物業的業權記錄便會正式更新,顯示在生共有人為唯一的擁有人。如果物業尚有按揭,必須通知承造按揭的銀行更新記錄;同時,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的相關記錄也需要一併更新,確保所有資料一致。
聯權共有(長命契)常見問題 (FAQ)
關於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這種業權持有方式,實際操作上總會遇到各種情況。以下我們整理了一些最常見的問題,希望可以為你提供清晰的解答。
如何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
將聯權共有轉分權共有,在法律上稱為「分割」(Severance)。這是一個常見的程序,特別是當聯名業主希望各自獨立處理自己的業權份額時。最直接的方法是由其中一位或多位聯權共有人,經由律師樓向其他共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分割聯權共有的意向。
當這份通知書送達其他共有人後,聯權共有關係就會即時被分割,業權自動轉為分權共有。整個過程不需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分割後,最重要的改變是「生存者取得權」會隨之消失。每位業主會各自持有物業的一個等份業權(例如兩位業主就各佔50%),並且可以透過遺囑自由將其份額傳承給指定繼承人。
以長命契方式近親轉讓業權,印花稅如何計算?
即使是以長命契形式持有的物業,在生時將業權轉讓給近親,其印花稅計算方式與一般物業買賣是相同的。不過,如果轉讓是發生在「近親」之間,例如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轉讓人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以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計算印花稅,而不需要支付買家印花稅(BSD)及新住宅印花稅(NRSD)。
稅款會根據轉讓的業權份額所對應的物業市值或議定價(以較高者為準)來計算。例如,將聯權共有物業的其中一半業權轉給配偶,印花稅就會以物業市值的一半來計算。
聯權共有人關係破裂(如離婚)應如何處理物業?
當聯權共有人是夫婦並且決定離婚,物業通常會被視為婚姻資產,需要根據家事法庭的判令處理。法庭有權頒令出售物業,然後將所得款項分配給雙方,或者判令其中一方將其業權轉讓給另一方。
如果共有人並非婚姻關係但關係破裂,處理方式會有所不同。由於出售或按揭等重大決定需要所有聯權共有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出售物業。如果雙方無法就如何處理物業達成共識,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強制出售物業,然後按業權比例分配收益。為避免陷入僵局,不少關係變化的聯權共有人會選擇先將業權轉為分權共有,以便更清晰地界定和處理各自的權益。
申請物業按揭,是否所有聯權共有人都必須是借款人?
是的,絕大部分情況下,銀行會要求所有聯權共有人同時成為按揭的借款人。從銀行的角度看,聯權共有英文是Joint Tenancy,業主們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單一實體。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銀行需要確保物業的全部業權都已抵押,並且所有業主都對貸款負有共同及連帶的還款責任。
如果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不願意或不符合資格成為借款人,例如信貸記錄欠佳或未能通過壓力測試,銀行通常不會批准該筆按揭貸款。
若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破產,對物業有何影響?
這是一個聯權共有業權模式下的顯著風險。如果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被法庭頒令破產,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立即被分割出來,並由破產受託人接管。這意味著物業的聯權共有狀態會自動終止,轉變為分權共有。
破產受託人的首要責任是變現破產者的資產以償還債務。因此,受託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強制出售整個物業。屆時,即使其他共有人沒有財務問題,也可能被迫一同賣樓。出售物業所得的款項,會先用作償還破產者的債務,餘下的部分再按業權比例歸還給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