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命契是什麼?聯名買樓必讀:全面拆解繼承、印花稅、轉名等5大關鍵優劣

與伴侶、家人聯名買樓是人生重要決定,而在簽署買賣合約前,必須在「長命契」(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之間作出關鍵抉擇。長命契,正式名稱為「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其最核心的法律原則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即任何一位業主身故,其業權會自動轉移至在生的其他聯名業主。這個安排足以凌駕遺囑,對物業繼承有深遠影響。本文將為您全面拆解長命契的法律效力、與分權共有的分別,並深入探討其在繼承、印花稅計算、轉名程序(加名或除名)等方面的優點與缺點,助您在聯名置業時作出最明智的決定。

長命契是什麼?一文釐清香港物業共同業權

計劃聯名買樓,除了考慮地點和樓價,業權的持有方式也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決定,而到底長命契是什麼?其實這是香港物業共同業權中,一種非常常見的形式,正式名稱為「聯權共有」。這個選擇直接影響未來物業的繼承、轉讓甚至按揭安排。想清晰掌握當中的細節,作出最適合自己與聯名人的決定,就讓我們一起從最基本的概念入手,逐一拆解。

香港物業業權種類:全權擁有 vs 共同擁有

在香港,物業業權的持有方式主要分為兩大類。第一種是「全權擁有」(Sole Ownership),顧名思義,就是物業由一個人百分百持有,所有權益和責任都歸於該業主一人,情況最為簡單直接。

第二種則是「共同擁有」(Co-ownership),即是由兩位或以上人士共同持有一個物業。情侶、夫婦、家人或生意夥伴聯名置業,便屬於這種情況。不過,共同擁有並非單一模式,它還可以細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形式,而這正是許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

共同業權兩大形式:聯權共有(長命契)與分權共有

當物業由多人共同擁有時,田土廳的契約上必須清楚訂明是以下兩種形式的其中一種。它們在業權份額、繼承權及業權轉讓的處理上,都有著根本性的分別。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定義及特點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是夫婦聯名買樓時最常用的方式。在法律上,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業主,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全部權益,業權並無份額之分。它最核心的特點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意思是當其中一位聯名業主不幸離世,其物業權益會自動、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名業主。整個過程是自動發生的,而且其法律效力凌駕於遺囑之上。

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定義及特點

分權共有則完全不同,各個共有人會清晰地持有物業的獨立份額,例如業主A持有60%業權,業主B持有40%業權。這些份額是各自獨立的,業主有權獨立處理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例如出售、轉讓或按揭。在繼承方面,分權共有沒有「生存者取得權」的特性。當其中一位業主離世,他所持有的業權份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根據其遺囑或遺產繼承法來進行分配,而不會自動轉移給其他的聯名業主。

為何準確理解「長命契」對聯名業主極為重要

由此可見,選擇以「長命契」(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共有」的形式持有物業,並非只是一個名稱上的差異。這個決定直接影響到每位聯名業主的權益,特別是在遺產規劃、資產分配的自主權,以及日後處理物業(如出售或加按)的靈活性上。一個清晰的理解,能幫助聯名業主選擇最符合彼此長遠利益和關係的方案,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業權爭議或家庭糾紛。

深入剖析聯權共有:長命契的法律效力與繼承方式

要真正理解長命契的運作,我們需要深入了解其法律基礎。長命契並不是一份獨立的合約,而是一種由法律嚴格定義的業權持有形式,它的成立和運作都建基於幾個核心原則之上。

成立聯權共有的四大要素 (Four Unities)

在法律上,一份有效的長命契必須同時滿足「四大要素」。這四個要素將所有聯名業主綑綁成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缺一不可。

佔有權的統一 (Unity of Possession)

所有聯權共有人都有權利佔有和使用整個物業的全部,而不是僅限於某個特定部分。不論業主有多少位,任何一位都不能將其他業主排除在物業的任何一部分之外。

權益的統一 (Unity of Interest)

所有聯權共有人的權益性質和份額必須是完全相同的。這意味著業權是不可分割的,大家共同持有100%的業權,不能出現一人佔70%、另一人佔30%的情況。

產權的統一 (Unity of Title)

所有聯權共有人必須是透過同一份法律文件(例如同一份樓契或轉讓契)獲得物業業權的。他們的業權來源必須一致。

取得權益時間的統一 (Unity of Time)

所有聯權共有人必須在同一時間點取得物業的業權。不能出現一位業主今天獲得業權,而另一位業主在下星期才加入的情況。

長命契的核心:生存者取得權 (Right of Survivorship)

「生存者取得權」是長命契最核心和最具代表性的特徵,也是其俗稱「長命」的由來。這個法律原則直接決定了物業的繼承方式。

「生存者取得權」如何運作?

簡單來說,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不幸離世,他所持有的業權權益會自動、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這個過程是法律自動執行的,無需經過複雜的遺產承辦程序。

案例一:兩人聯名下的業權繼承

假設陳先生和陳太太以長命契形式聯名持有一層樓宇。若陳先生不幸身故,根據「生存者取得權」,陳先生的業權會立即自動轉移給陳太太。陳太太便會成為該物業的唯一擁有人,全權擁有100%業權。

案例二:多人聯名下的業權繼承

假設有三兄弟張大、張二和張三,以長命契形式共同持有一個物業。若大哥張大離世,他的權益會自動由張二和張三平均繼承。物業會繼續由張二和張三以長命契形式共同持有。如果之後張二也離世,那麼張三就會成為物業的最終唯一擁有人。

長命契繼承的優先權:為何凌駕於遺囑之上?

很多時候,大家會對長命契和遺囑的效力產生疑問。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重點是,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效力是優先於遺囑的。

「生存者取得權」與遺囑繼承的法律衝突

在法律層面上,當一位長命契業主身故時,其業權是透過「生存者取得權」即時轉移的。這意味著在身故的一刻,該物業的權益已經不屬於離世者的遺產。因此,即使離世者在遺囑中寫明要將物業留給其他人,這項指示也會因為物業已不屬其遺產而變得無效。

在無遺囑情況下的長命契業權處理

假如離世的聯權共有人沒有訂立遺囑,情況也是一樣。物業業權會直接根據「生存者取得權」轉移給在生的聯權共有人,而不會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去分配給其法定繼承人,例如配偶或子女。

長命契物業的按揭風險:聯名業主必讀

雖然長命契在繼承上有其便利之處,但在財務安排上,特別是涉及物業按揭時,卻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風險。

聯名業主身故後對現有按揭的影響

當其中一位聯名業主兼按揭借款人身故後,銀行或承按機構便失去了一位還款人。這會觸發銀行的風險評估機制,因為原有的還款能力基礎已經改變。

在生者或需重新申請按揭及通過壓力測試

銀行有權要求在生的業主重新進行財務審查,以確保其個人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去承擔整筆按揭貸款。這可能包括要求在生者重新申請按揭,並且需要獨自通過壓力測試。如果其入息未能符合要求,銀行可能會要求提早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設立長命契前應評估的財務風險

因此,在決定採用長命契時,聯名業主應預先評估這個潛在的財務風險。大家需要考慮,萬一其中一方離世,剩下的一方是否有能力獨力承擔全部的按揭供款,並且有機會通過銀行的重新審批。

長命契 vs 分權共有:全面比較助您選擇合適業權形式

當了解長命契是什麼之後,另一個關鍵問題隨之而來:它與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究竟有何分別?這兩種共同業權形式在法律概念與實際操作上截然不同,直接影響您日後處理物業的權力、繼承安排,甚至潛在風險。讓我們透過以下四個核心層面的直接比較,助您清晰掌握兩者差異,作出最適合自己情況的選擇。

比較一:業權份額的定義

長命契:業權不可分割,共同擁有整個物業

在長命契的安排下,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業主。他們並非各自持有物業的某個百分比,而是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100%業權。法律上,業權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不存在「你佔多少、我佔多少」的概念。

分權共有:業權份額可獨立劃分(如60%/40%)

分權共有則完全不同,各業主會按出資比例或其他協議,持有物業一個清晰且獨立的份額。例如,業主A持有60%業權,業主B持有40%。這些份額是各自獨立的資產,可以在樓契上明確列明。

比較二:業權處分權力

長命契:出售或抵押物業須全體業主同意

由於所有業主被視為一體,因此任何涉及處分整個物業的重大決定,例如出售或申請按揭,都必須獲得「全體」聯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位業主都不能單方面將物業出售或抵押。

分權共有:可獨立出售或抵押個人持有的業權份額

分權共有的業主則擁有較大的自主權。每一位業主都可以獨立處理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例如將其持有的40%業權份額出售、轉讓或抵押給第三方,而不需要徵求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比較三:物業繼承方式

長命契:業權自動歸屬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這是長命契最核心的特點,即「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身故,其業權會自動、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這個過程是凌駕於遺囑之上的,即使身故者在遺囑中另有安排,物業的業權依然會依法轉移。

分權共有:業權份額按其遺囑或繼承法分配

在分權共有下,當其中一位業主身故,其持有的業權份額會被視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該份額會按照其所訂立的遺囑進行分配。假如沒有訂立遺囑,則會根據香港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比較四:「碎契樓」風險

長命契如何有效避免因繼承產生的業權分散問題

長命契的繼承方式確保了業權的完整性。業權只會在聯權共有人之間轉移,不會因為繼承而分散給業主以外的第三方,從而有效避免了因後人繼承導致業權被「斬碎」的情況,保持物業的市場價值與流通性。

認識「碎契樓」成因:分權共有下的潛在風險

分權共有由於允許業主獨立處分其份額,便存在產生「碎契樓」的風險。舉例來說,若其中一位分權共有人因財務問題,其業權份額被債權人強制出售,或者他將份額賣給了您不認識的第三方。這會導致物業由多個互不相關的業主共同持有,令物業管理及未來出售變得極為困難,市場上這種業權不完整的物業就是俗稱的「碎契樓」或「半契樓」。

長命契物業轉名與印花稅:加名及除名實務指南

和一般物業買賣一樣,長命契物業在聯名業主之間進行加名或除名,其實質就是一項業權轉讓。這個過程牽涉正式的法律程序和印花稅的計算。想順利完成轉名,並且盡量節省稅務開支,有些關鍵細節你一定要知道。接下來,我們會一步步拆解整個流程,讓你對相關程序和費用有更清晰的預算。

長命契加名或除名:認識法律程序與所需文件

不論是想在長命契上增加家庭成員,還是因關係轉變需要移除其中一位業主,都需要經由律師樓辦理正式的業權轉讓文件,例如是「轉讓契」 (Assignment) 或「贈與契」 (Deed of Gift)。整個流程和一般二手樓宇買賣非常相似,需要簽署正式法律文件,並到土地註冊處登記,確保業權變更具法律效力。所需文件通常包括物業的樓契、各方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婚姻證明(如適用)等。

處理轉名前的準備:物業估價的重要性

在啟動任何法律程序之前,第一件也是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為你的物業進行專業估價。為什麼這一步如此關鍵?因為所有印花稅的計算,都是基於所轉讓業權的「價值」。這個價值並非由業主隨意定斷,而是需要有客觀的市場依據。銀行或專業測量師行出具的估價報告,就是稅務局評估印花稅的基礎。一份正式的估價報告,可以確保你所申報的轉讓價值是合理和有根據的,避免日後稅務局就估值提出質疑,從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延誤。

長命契轉名印花稅如何計算?

很多人誤以為印花稅是按整個物業的價值計算,但事實並非如此。印花稅的計算基礎,只涉及實際被轉讓的業權部份,這點對於預算稅款非常重要。

以轉讓業權價值作為印花稅基數

簡單來說,稅款是根據轉讓的業權百分比,乘以物業的當前市值來計算。例如,你個人持有一個物業,現在想加入配偶的名字,由一人全權擁有轉為二人聯權共有,這等於你將物業50%的業權轉讓給對方。印花稅的基數就是整個物業市值的一半。同理,如果原本是二人聯名,其中一人想「除名」,將其業權轉給另一位,這同樣是50%的業權轉讓,印花稅基數也是物業市值的一半。

H44: 案例分析:加名及除名的印花稅實際計算

讓我們用具體例子來說明,你會更容易理解:

  • 加名案例: 陳先生個人擁有一層價值800萬港元的物業,他決定加入太太的名字,轉為長命契。
  • 轉讓業權:50%
  • 印花稅計算基數:800萬港元 x 50% = 400萬港元
  • 假設陳太太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已擁有其他物業,便需要按「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稅率」計算,稅款為樓價的7.5%(2025年2月28日前為15%),即400萬港元 x 7.5% = 30萬港元。

  • 除名案例: 李先生和李太太以長命契共同持有一層價值1,000萬港元的物業。現因感情轉變,李太太同意將其業權轉讓給李先生。

  • 轉讓業權:50%
  • 印花稅計算基數:1,000萬港元 x 50% = 500萬港元
  • 假設李先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在承接業權後只持有這一個物業,他便可能符合資格按較低的稅率計算,但具體稅率仍要視乎其是否符合「首置」身份等條件。

如何合法節省印花稅?善用近親轉讓條款

看到上面的例子,你可能會覺得稅款相當可觀。其實,如果業權轉讓是在「近親」之間進行,稅務上便有非常優惠的安排,可以合法地為你節省一大筆開支。

「近親」的法律定義及涵蓋範圍

根據《印花稅條例》,「近親」的定義非常明確,主要包括你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請注意,這個定義並不包括祖父母、孫子女、配偶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或叔伯姨嬸等關係。

H44: 應用「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的條件

如果轉讓的雙方符合「近親」關係,即使承接業權的一方已經擁有其他物業,也無需繳付高昂的「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稅率」(俗稱新住宅印花稅),而是可以應用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來計算。這個稅率與首次置業人士所享用的稅率相同。

以上述陳先生為例,因為他和太太是近親,即使太太已持有其他物業,印花稅的計算方式會完全不同:

  • 印花稅計算基數:400萬港元
  • 應用稅率:「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
  • 應繳稅款:$100 + (4,000,000 – $3,000,000) x 10% = $100,100(此為2023年財政預算案調整後稅階,實際稅率請以稅務局最新公布為準)
  • 與原本的30萬港元相比,節省了近20萬港元。

豁免「額外印花稅(SSD)」及「買家印花稅(BSD)」詳情

近親轉讓的稅務優勢還不止於此。一般情況下,如果在買入物業後的短時間內(例如24個月內)轉售,便需要繳付「額外印花稅」(SSD);如果買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則需要繳付「買家印花稅」(BSD)。但是,在近親轉讓的情況下,這兩項辣招稅都可以獲得豁免。這意味著,即使物業是剛買入不久,或者承接業權的近親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都無需擔心這兩筆額外的稅項。

長命契常見問題 (FAQ)

離婚或關係破裂,長命契物業如何分割?

法律途徑:透過分割令(Order for Sale)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

一段關係的開始總是美好的,但現實中總有變化。如果聯名持有長命契物業的夫婦或情侶決定分開,物業處理便成為一個實際問題。由於在聯權共有下,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出售業權,所以當雙方無法就如何處置物業達成共識時,可以尋求法律協助。

其中一方可以入稟法院,申請「分割令」(Order for Sale)。法院會根據情況,頒令將物業的聯權共有關係,強制轉換為分權共有。轉換後,每一方便擁有物業的獨立份額,例如各佔50%。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獨立出售自己的業權份額,或者法院會直接頒令出售整個物業,然後將所得款項按業權份額分配給雙方。這是一個解決僵局的法律程序。

父母為子女於長命契加名,有何稅務及未來置業影響?

稅務影響:加名操作涉及的印花稅成本

很多父母希望透過在長命契中加入子女名字,以便將來業權順利過渡。但是,這個「加名」的動作在法律上被視為業權轉讓。即使沒有涉及實際金錢交易,稅務局仍會根據所轉讓業權份額的市值計算印花稅。例如,父母將佔物業一半的業權轉給子女,便需要為這一半業權的市值繳付印花稅。如果父母與子女屬於近親關係,雖然可以申請以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計算,但這仍然可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置業影響:子女或失去「首次置業」身份的後果

另一個更長遠的影響,是子女的置業計劃。一旦子女的名字被加到物業的契據上,他們在法律上便已是業主。這代表他們從此失去「首次置業」的身份。將來如果他們計劃自己置業,便不能再享受首次置業的印花稅優惠,而需要繳付較高昂的稅率。這個決定會直接影響他們未來置業的財務負擔,所以在加名前,應該仔細衡量這個長遠的影響。

長命契凌駕遺囑,是否仍需為該物業訂立遺囑?

為何遺囑無法處理長命契物業的繼承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效力是優先於遺囑的。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去世,其業權會即時、自動地轉移給在生的共有人。這個過程在法律上是獨立於遺產承辦程序的。換句話說,該物業的業權根本不會成為去世者遺產的一部分,所以遺囑亦無法對其進行任何分配。即使遺囑寫明要將物業權益留給其他人,這項指示也會因為與長命契的法律原則衝突而變得無效。

遺囑應如何清晰處理長命契以外的其他資產

雖然遺囑不能處理長命契物業,但它對於處理其他資產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一個人的遺產除了不動產,還包括銀行存款、股票、保險、珠寶首飾等。訂立一份清晰的遺囑,可以確保這些不屬於長命契範圍的資產,能夠按照你的意願分配給你指定的受益人。同時,如果你持有任何以「分權共有」形式擁有的物業份額,這些份額就必須透過遺囑來處理繼承事宜。因此,即使擁有長命契物業,訂立遺囑依然是妥善規劃身後事的重要一步。

在香港聯名買樓,是否必須選擇長命契或分權共有?

香港法律規定:共同業權必須註明是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香港的法律,當兩個或以上的人共同購買一個物業時,他們必須在法律文件上清楚列明其共同擁有的形式。業權形式只有兩個選擇:一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即長命契;二是「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在物業註冊時,土地註冊處的紀錄上必須明確註明是哪一種,這並非一個可以忽略的選項。

為何應在簽署買賣合約前確定業權形式

選擇業權形式是一個影響深遠的決定,它直接關係到業權的持有方式、日後出售物業的權力,以及最重要的繼承安排。由於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在這些方面有根本性的差異,所以所有聯名買家應該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之前,就充分溝通並達成共識。這個決定會被寫入正式的法律文件之中。雖然日後可以透過法律程序更改業權形式,例如由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但過程會涉及額外的時間和律師費用。因此,在交易初期就作出清晰的決定,是保障各方權益最穩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