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MPF)原意是為全港打工仔的退休生活作準備,因此法例規定計劃成員一般需年滿65歲,方可提取累積的權益。不過,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例亦容許成員在65歲前提早取回強積金。想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手續繁複嗎?過程中有甚麼「陷阱」?本文將為你一文整合提前領取強積金的6大資格、3步申請流程,以及3大注意事項,助你清晰規劃,順利取回屬於自己的血汗錢。
我是否符合資格?提前領取強積金的6大情況
想申請提前領取強積金,首先要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法例訂明的資格。一般而言,大家需要等到65歲退休時才能取回強積金。不過,法例亦訂明了六種特殊情況,如果你的狀況符合其中一種提早領取強積金資格,便可以申請提前取回強積金,為自己的財務需要作出安排。以下我們逐一看看這六種情況的具体要求。
情況一:年滿60歲提早退休
這是在退休年齡前提早領取強積金最常見的情況。如果你已經年滿60歲,並且決定完全退出職場,就可以申請。申請時,你需要作出一項法定聲明,清楚表明自己已經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且無意再次重投勞動市場。你可以選擇一次過提取全部結餘,或者分期提取,讓資金安排更具彈性。
情況二: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如果你計劃移居海外,並且不打算再以永久居民身份回港工作或定居,便可以此為理由申請提前取回強積金。申請時需要提供令受託人信納的證明文件,例如移民簽證,並且要作法定聲明。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則,就是這個理由每個人一生只可以使用一次。假如你日後回港並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也不能再以同樣理由申請。
情況三: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這是指因為身體或精神上的健康問題,導致你永久不適合執行在喪失行為能力前所從事的工作種類。你需要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的醫學證明書,證明你的狀況。這個定義的關鍵在於「永久不適合」以及「之前從事的工作種類」,而不是指完全無法從事任何工作。
情況四:罹患末期疾病
如果醫生證明你患上的疾病,相當可能令你的預期壽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你便可以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這個安排的目的是讓成員在人生最後階段,能夠有更靈活的資金運用。申請時同樣需要提交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的證明書。
情況五:小額結餘($5,000或以下)
這個情況主要為處理一些金額較小而且長期沒有供款的帳戶。要符合資格,必須同時滿足幾個條件。第一,你在單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的結餘不超過$5,000。第二,提出申請的日期,距離你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有12個月。第三,你需要作法定聲明,表示自己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情況六:身故
如果不幸有成員離世,其強積金內的累算權益會被視為其遺產的一部分。這筆款項不會自動發放,而是需要由已故成員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例如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向相關的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申索,連同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等證明文件一併辦理。
【懶人包】提前領取強積金申請流程:3步完成由準備到收款
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提早領取強積金資格後,下一步就是實際的申請程序。其實提前領取強積金的過程相當直接,我們為你整理了一個清晰的三步曲,從整合戶口、準備文件到最後收款,讓你對整個流程一目了然。
第一步:整合帳戶及準備文件
首先,你需要清楚自己名下有多少個強積金戶口。很多人因為轉工而擁有多於一個「個人帳戶」,如果不太確定,可以向積金局查詢,整合所有戶口能讓之後的申請過程更順暢。
然後,就是根據你的申請理由,準備所需的文件。這一步非常關鍵,文件不齊全會拖慢整個進度。一般需要準備以下幾項:
* 身份證明文件:香港身份證副本。
* 相關申索表格:你需要向你的強積金受託人索取適用的表格。例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就需要填寫「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 證明文件:根據你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的原因,附上相關證明,例如註冊醫生的醫學證明書,或是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
第二步:辦理法定聲明(如適用)
這一步並非所有申請人都需要。如果你是以「提早退休」、「永久性地離開香港」或「小額結餘」等理由申請提前取回強積金,就需要辦理法定聲明。
你只需要帶同已填妥的法定聲明表格和身份證,親身到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進行宣誓。監誓員會在你的聲明文件上簽署及蓋章。請注意,提交給受託人的法定聲明必須是正本。如果你有多個強積金戶口分屬不同受託人,就需要準備足夠數量的正本,並請監誓員在每一份上簽署。
第三步:向受託人提交申請及收款
當所有文件都準備妥當,你就可以將全套文件提交給你每一個強積金戶口的受託人。切記,申請是直接向受託人提交,而不是積金局。
受託人在收到你所有必需的文件後,會在30日內處理你的申請並支付相關款項。款項通常會以支票或銀行轉帳的形式發放。完成這一步,就代表你已成功提前取強積金。
申請前必讀:3大注意事項與潛在風險
決定申請提前領取強積金,除了要符合提早領取強積金資格,還有幾個關鍵細節必須留意。這些看似微小的事項,其實會直接影響你最終收到的金額與權益,所以在遞交申請文件前,花幾分鐘了解一下絕對值得。
注意一:最終收款額或與申請日不同
你遞交申請時所見的戶口結餘,很可能不等於你最終存入銀行的實際金額。這是因為你的強積金是透過投資不同基金來累積的,提取時需要經過賣出基金單位的程序。這個過程採用「未知價」原則,意思是基金單位的賣出價,是按照交易執行當日的收市價來計算,而不是你提交申請當刻的價格。因此,在這段處理時間內,市場的升跌會直接影響基金單位的價格,導致你最終收到的款項可能比預期多,也可能比預期少。
注意二:提早提取「保證基金」或損失回報
不少朋友為了穩健,會將部分強積金配置在「保證基金」內。這類基金的目標是提供保本或附帶保證回報,但這些「保證」通常附有嚴格的條款。常見的條件包括要求成員必須將資金投資一段指定的鎖定期,或者持有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如果你選擇提早領取強積金,便可能因為未能符合這些保證條款,而無法獲得承諾的保證回報,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有機會取回少於本金的金額。所以,在申請前,務必向你的受託人查詢清楚你所持有的保證基金的具體條款。
注意三:強制性與自願性供款提取規則有別
你的強積金戶口內,可能同時包含「強制性供款」與「自願性供款」兩部分資金。我們之前討論的六大提早領取強積金資格,主要是針對法例規管的強制性供款部分。至於成員自己額外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其提取規則則由個別強積金計劃的信託契約所訂明,通常會比較靈活。在很多計劃中,成員可以根據計劃規則,隨時申請提取自願性供款的部分,而毋需符合任何法定條件。因此在計劃提前取回強積金時,應先向受託人了解清楚兩類供款的提取安排,這會影響你可以動用的實際資金。
提前領取強積金常見問題 (FAQ)
關於提前領取強積金,相信你在了解各種提早領取強積金資格後,可能仍然會有一些細節上的疑問。我們整理了幾個大家最常問的問題,用最直接的方式為你逐一解答。
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強積金後,將來可以回港工作嗎?
答案是可以的。法例上並沒有限制你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前取回強積金後,不能再次回港工作或生活。你在申請時作出的法定聲明,是表明你「當時」永久離開香港的意圖。
不過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這個理由一生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即使你日後回港工作並重新開設了強積金戶口,你也不可以再次以同樣理由申請提取。第二,如果你回港後再次受僱並符合資格,你的新僱主仍然需要依法為你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且為你作出供款。
若擁有多個強積金戶口,是否需要逐一申請?
是的,你需要向每一個持有你強積金結餘的受託人,分別提交申請。因為你每一個強積金戶口都是由不同的受託人公司獨立管理。所以,你需要準備好足夠份數的申請文件,包括已辦理法定聲明的正本文件,分別遞交給你名下的所有強積金計劃受託人。
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提醒,定期整合個人強積金戶口,可以讓日後的管理與申請手續都變得簡單許多。
僱主供款部份會否被用作「對沖」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僱主是有權使用他們為你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來抵銷你需要獲發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這就是大家常說的「對沖」機制。
所以,當你離職時,你最終能夠從僱主供款部分提取的金額,可能會因為對沖而減少。在計算你能提取的總額時,最好先向公司的人力資源部了解相關安排。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與「罹患末期疾病」在申請上有何主要分別?
這兩個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理由,雖然都與健康狀況有關,不過在定義和申請條件上有很清晰的分別。
第一,核心定義不同。「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關鍵在於,你被醫生證明「永久地」不適合執行你喪失行為能力「之前所從事的工作種類」。它的重點是工作能力。而「罹患末期疾病」的定義,則是醫生證明你的預期壽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重點是預期壽命。
第二,申請時的在職狀況要求不同。申請「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時,你必須已經終止了該項工作。而申請「罹患末期疾病」,則沒有這個限制,你申請時仍然可以在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