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長命契全攻略】加名、除名、轉分權契點操作?一文詳解8大步驟、4大陷阱與3個案分析

擁有居屋是不少香港家庭的安樂窩,但一紙「長命契」(聯權共有)卻可能在家庭狀況轉變時,引發各種業權難題。不論是想為配偶「加名」、因離婚或移民等原因需要「除名」,還是為了更靈活地傳承資產而考慮轉為「分權契」,繁複的程序與房委會的嚴格限制,都讓許多業主感到困惑。一旦處理不當,更可能陷入財務責任綑綁、繼承失效的困境。本文將為您提供一份最詳盡的居屋長命契全攻略,從深入比較長命契與分權契的利弊開始,手把手教您完成官方申請加名、除名的8大步驟,清晰拆解4大潛在陷阱,並透過3個真實個案分析,助您掌握所有操作細節、避開常見誤區,為您的居屋業權作出最明智的決策。

長命契 vs 分權契:居屋業主如何抉擇?

選擇用居屋長命契還是分權契去持有物業,是每位聯名業主都必須面對的重要決定。這不單是法律文件上的一個選項,更直接影響日後業權的繼承、轉讓自由度,甚至牽涉到財務風險的分擔。兩種方式各有優劣,選擇前必須先清晰了解它們的核心差異,再評估哪一種最符合您和家人的長遠規劃。

一圖看懂:聯權共有(長命契)與分權共有核心差異

要作出明智抉擇,第一步是掌握兩種業權形式的基本運作。我們將從四個關鍵層面對比,讓您一眼看清兩者的分別。

業權繼承方式對比

聯權共有(長命契):核心原則是「生存者權利」。當其中一位聯名業主身故,其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在世的其他聯名業主。這個過程是法律上自動發生的,其效力高於遺囑(平安紙)。換句話說,即使業主在遺囑中指定將業權留給子女,該部分依然無效。

分權共有:每位業主擁有物業的獨立份額(例如各佔50%)。業主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自由決定將自己持有的業權份額傳承給任何人,例如配偶、子女或其他親人。若沒有遺囑,則會按照無遺囑繼承法處理。

業權轉讓自由度對比

聯權共有(長命契):所有業主被視為一個單一整體。任何關於物業的買賣、轉按或進行居屋長命契加名、除名等操作,都必須得到全體聯名業主的一致同意和簽署才能進行。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出售或轉讓其業權。

分權共有:每位業主都可以獨立處理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他可以自由出售、轉讓或按揭自己持有的那一部分,理論上無需得到其他業主的同意。這也是市場上出現「半契樓」或「碎契樓」的原因。

財務風險承擔對比

聯權共有(長命契):風險是共同承擔的。如果其中一位業主陷入個人財務困境,例如被頒令破產,由於法律上每位業主都擁有整個物業的權益,債權人有權追討整個物業,導致所有聯名人都會受到牽連。

分權共有:風險是獨立的。如果其中一位業主有個人債務問題,只會影響其個人持有的業權份額。債權人只能針對該份額進行追討,並不會直接影響其他業主的業權部分。

申請居屋資格限制對比

聯權共有(長命契):對於以家庭名義申請居屋的申請者,例如夫婦,長命契是房委會預設及最常見的聯名方式。

分權共有:在首次申請居屋時較為少見。分權共有通常是業主在購入單位後,因應家庭規劃的轉變,例如考慮將來傳承給子女,而辦理居屋長命契轉分權契手續,從而改變原有的業權持有方式。

決策清單:4大問題助您釐清最佳業權選擇

了解基本概念後,您可以透過回答以下四個問題,檢視自己與家人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從而找到最適合的方案。

問題一:您是否希望業權在身故後自動轉移給其他聯名人?

如果您的首要目標是保障聯名人(通常是配偶),希望在他方離世後,業權能順利、簡單地自動過渡到自己名下,避免繁複的遺產承辦手續和潛在的家庭爭拗,那麼長命契的「生存者權利」原則就非常符合您的需要。

問題二:您是否需要為聯名人以外的家人(如子女)預留業權份額?

如果您們除了保障配偶外,也希望將來能將自己的業權份額傳承給子女,或留給其他指定的家庭成員,那麼長命契就會成為一個障礙,因為遺囑無法改變其繼承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分權共有是更合適的選擇。若已選用長命契,則需要考慮辦理居屋長命契轉分權契的程序。

問題三:您與聯名人的關係是否極度穩定且互信?

長命契將所有業主的業權和財務責任緊密綑綁在一起。這個選擇建基於聯名人之間擁有極高的互信和穩固的關係。如果您們對彼此的財務狀況、未來決策都充滿信心,長命契可以鞏固彼此的共同利益。反之,若關係存在不確定性,分權共有提供的獨立性會是較安全的選擇。

問題四:您能否接受因聯名人的個人債務而影響整間居屋的風險?

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財務風險評估。長命契意味著「一人負債,全體受牽連」。您需要考慮,自己是否願意並能夠承受因聯名人的財務問題,而導致整間居屋被查封或拍賣的風險。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能將風險清晰分割的分權共有,顯然是更穩妥的安排。在問題發生後才考慮進行居屋長命契轉名或除名,程序會變得非常複雜。

深入剖析居屋長命契:優點、風險與法律限制

什麼是居屋「長命契」?(聯權共有)

許多家庭選擇居屋時,都會遇到「居屋長命契」這個選項。它的正式名稱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概念上,所有聯名業主會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百分之百業權,而不是每人各佔一個獨立的份額。這種安排就像所有業主的手都緊握著同一份屋契,任何重大決定都需要大家一起放手才行。

核心原則:「生存者權利」(Right of Survivorship) 的絕對效力

長命契最核心的法律原則,就是「生存者權利」。這代表當其中一位聯名業主離世,他所持有的業權會自動、合法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名業主。這個過程是即時發生的,而且法律效力極高,甚至高於遺囑(平安紙)的安排。簡單來說,業權只會流向在生的聯名人,直到剩下最後一位為止,這也是「長命契」這個俗稱的由來。

與私樓最大分別:房委會的絕對審批權

長命契在私樓市場相當普遍,業主若想更改業權持有方式,例如由長命契轉為分權契,一般只需經由律師處理便可。但是,居屋作為資助房屋,情況就大為不同。所有關於未補地價居屋的業權變動,包括居屋長命契加名、除名,甚至想將居屋長命契轉分權契,都必須先向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提交申請,並且需要有房委會接納的特殊理由,再由他們酌情審批。這道官方程序是居屋與私樓在業權處理上最根本的分別。

居屋採用長命契的3大好處

好處一:簡化遺產處理,避免家庭爭拗

因為「生存者權利」的特性,當有業主離世時,業權會自動轉移,整個過程無需經過冗長的遺產承辦法律程序。這不但節省了時間和律師費用,更重要的是,它清晰地界定了業權的去向,能有效避免因遺產分配問題而可能引發的家庭內部矛盾。

好處二:保障在世聯名人,按揭通常無需重新審批

這是一個非常實際的財務保障。假如聯名物業仍有按揭在身,而其中一位業主不幸離世,根據香港銀行普遍的做法,只要在生的聯名業主能繼續準時供款,銀行通常不會要求重新審批按揭,或者要求通過新的壓力測試。這對於頓失家庭成員的在生者來說,能大大減輕即時的財務壓力。

好處三:穩定業權,防止任何一方單獨出售

由於任何關於物業的買賣或轉讓,都必須得到全體聯名業主的簽署同意,這形成了一種有效的保護機制。它能防止任何一位業主在未經商量的情況下,單獨出售或抵押物業,確保了家庭資產的穩定性,對於關係緊密的家庭成員(例如夫妻)而言,這是一份重要的保障。

必須警惕!長命契的4大潛在陷阱

陷阱一:財務責任綑綁,「一人犯錯,全體受罰」

長命契將所有業主的財務風險綑綁在一起。如果其中一位聯名業主因為個人原因陷入財困,例如被申請破產或被債權人追討債務,由於法律上每位業主都擁有整個物業的業權,債權人便有權針對整個物業提出法律申索,俗稱「釘契」。這會導致其他無辜的聯名業主一同受到牽連,整個物業都可能面臨被凍結甚至拍賣的風險。

陷阱二:業權處理欠彈性,買賣或轉按需全體同意

優點的另一面就是缺點。雖然需要全體同意才能出售,保障了業權的穩定,但也造成了處理上的不靈活。當家庭成員間的關係出現變化,或者其中一位業主因健康、移居外地等原因而無法親身簽署文件時,整項物業的買賣、轉按或加按等事宜都將無法進行,資產的流動性會被完全鎖死。

陷阱三:無法透過遺囑(平安紙)將業權傳承給指定後人

這一點是許多人在做長遠規劃時容易忽略的陷阱。長命契的「生存者權利」效力是絕對的,它會凌駕於任何遺囑的內容。即使業主在遺囑中清楚列明,希望將自己的業權份額留給聯名人以外的子女或親人,這項意願在法律上亦是無效的。業權只會依法轉移給在生的聯名人,無法按個人意願傳承。

陷阱四:關係一旦破裂,除名程序複雜且須房委會批准

如果聯名業主之間的關係不幸破裂,例如夫妻離異或家庭成員反目,想進行居屋長命契除名的程序會變得相當棘手。除了需要得到對方同意外,更關鍵的是,必須向房委會提交申請並獲得批准。房委會只會就特定理由(如法庭頒令)進行審批,處理居屋長命契轉名並非易事,這使得解決業權糾紛的過程比私樓物業更為漫長和複雜。

【實戰教學】未補地價居屋長命契加名、除名(轉名)官方申請全攻略

想為未補地價的居屋長命契轉名,無論是加名或除名,都不是自己與家人商量好就可以。因為居屋是資助房屋,業權轉讓受到《房屋條例》的嚴格規管,所有改動都需要先過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一關。整個過程並非想像中複雜,只要了解清楚房委會的審批準則與申請步驟,便可以順利完成。

申請前必讀:房委會批准業權轉讓的兩大先決條件

在提交申請前,首先要明白房委會審批的大原則。基本上,所有未補地價居屋的業權轉讓,都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核心條件,缺一不可。

條件一:必須屬「無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送贈契)

這項條件的意思是,業權轉讓過程中不可以涉及任何買賣金額。整個程序必須以「送贈契」(Deed of Gift)的形式進行,純粹是業權的贈予。這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資助房屋作內部炒賣。唯一的例外是業主不幸破產,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同意的轉讓才會涉及代價。

條件二:承讓人必須是該單位已登記的家庭成員

接收業權的一方,必須本身已是名列於該居屋單位戶籍內的家庭成員。房委會的政策原意是確保資助房屋資源用於核心家庭成員身上。如果業主離世需要辦理繼承,承繼人則可以是戶籍外的成員,這是極少數的例外情況。

官方認可:房委會批准加名或除名的特殊原因

即使滿足了以上兩個基本條件,你還需要向房委會提出一個他們認可的「特殊原因」。房委會是酌情審批的,以下是幾個最常見並獲官方認可的理由:

原因一:婚姻狀況改變(為配偶加名、離婚/分居後除名)

這是最常見的申請原因。例如,業主婚後希望將配偶的名字加入成為聯名業主;或者夫婦二人離婚或分居,需要根據法庭命令或雙方協議,將其中一方的業權轉讓給另一方。

原因二:家庭成員變動(結婚遷出、移民、去世)

家庭結構的自然變化也是重要理由。例如業主結婚後搬走,可將業權轉給仍在單位居住的家人;業主決定移民或需要到海外長駐工作;或者不幸有家庭成員離世,需要辦理業權繼承手續。

原因三:申領其他房屋福利或證明財務貢獻

有時轉名是為了符合其他資格要求。例如,有家庭成員需要申領公務員房屋福利或公司房屋津貼,而條款列明不能持有任何物業,便可申請除名。另一種情況是,某位家庭成員當初曾為單位支付大部分首期或按揭供款,現在希望透過轉名,正式確立其業權份額。

原因四:特殊個人情況(業主年滿65歲、身患危疾、破產)

基於人道理由的特殊情況亦在考慮之列。例如業主年滿65歲,希望在生前將業權順利交接給家人;業主不幸患上嚴重疾病,希望預先處理好資產;又或者業主被法庭頒令破產,需要依法處理其物業資產。

逐步詳解:居屋轉名(加名/除名)的8大關鍵步驟

清楚了解規則後,就可以跟著以下八個步驟,一步步完成整個申請程序。

步驟一:填妥及遞交申請書 (表格HD7) 及證明文件

首先,你需要到房委會網站下載或親身到租約事務管理處索取表格HD7(業權轉讓申請書)。填寫時要確保所有資料準確無誤,簽名式樣亦要與樓契上的相同。然後,連同申請原因的證明文件副本(如結婚證書、離婚令、醫生證明等)一併遞交。

步驟二:繳付第一筆不可退還的申請手續費

遞交申請表時,需要同時繳付第一筆行政手續費。請注意,這筆費用無論申請成功與否,都不會退還。

步驟三:等待房委會審批並發出「業權轉讓同意書」

房委會收到所有文件後,一般需要約六個星期時間進行審批。如果申請獲批,你將會收到一份有效期為一年的「業權轉讓同意書」。

步驟四:自行聘請律師草擬轉讓契約

收到同意書後,你需要自行尋找並委託律師樓,為你辦理後續的法律手續。律師會根據你的情況,草擬一份「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約」(即送贈契)。

步驟五:由律師將契約草稿交房委會審批並繳付第二筆手續費

律師完成契約草稿後,需要將草稿提交給房委會的法律事務分處作最終審批。與此同時,律師會代為繳付第二筆審批契約的手續費,這筆費用同樣是不可退還的。

步驟六:與銀行或財務機構處理現有按揭的轉變安排

如果你的居屋單位仍有按揭在身,業權變動會影響銀行的抵押權。因此,你必須主動聯絡承按的銀行或財務機構,處理按揭轉變的相關事宜。這一步非常關鍵,必須與律師及銀行緊密溝通。

步驟七:於同意書有效期內完成所有法律程序及繳付稅項

所有文件獲批後,你必須在「業權轉讓同意書」的一年有效期內,完成所有法律程序,包括簽署正式契約、到稅務局「打釐印」(繳付印花稅)及到土地註冊處登記。

步驟八:將新契約副本交予租約事務管理處更新紀錄

完成所有法律程序後,記得將新的轉讓契約副本及土地查冊紀錄,交回給你所屬的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用作更新業權紀錄。至此,整個居屋長命契除名或加名的程序才算正式完成。

費用清單:居屋除名或加名過程總開支預算

辦理居屋業權轉讓,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開支。

房委會行政手續費(共兩筆)

第一筆是遞交申請時支付的申請費,第二筆是律師提交契約草稿時支付的審批費。兩筆費用合共約數千港元,具體金額房委會會定期檢討,而且均不設退款。

律師樓收費

這是整個過程中最大筆的開支之一。收費會因應個案的複雜程度、涉及的法律文件及不同律師樓的收費標準而異,一般由萬多元起。建議事先向多間律師樓格價及查詢清楚收費細項。

印花稅(釐印費)計算方式

由於轉讓是以「送贈契」形式進行,印花稅的計算方式與一般買賣不同。稅務局會根據物業的市值,而非轉讓價(因為沒有轉讓價)來計算。不過,如果轉讓是發生在近親之間(例如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則可以申請豁免,只需支付定額的象徵式印花稅。你的律師會協助處理相關申請。

解決繼承難題:如何將居屋長命契轉為分權契?

居屋長命契雖然能簡化業主離世後的繼承手續,但其「生存者權利」原則卻完全排除了業主透過遺囑,將業權傳承給聯名業主以外人士(例如子女)的可能性。若想取回業權處理的自主權,為家庭作出更靈活的長遠規劃,將居屋長命契轉分權契是唯一的可行方法。這個轉換過程涉及特定的法律程序,以下將會詳細解釋。

為何要將長命契轉為分權契?(打破繼承限制)

選擇將長命契轉為分權契,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打破繼承上的限制。在長命契下,業權的繼承權是絕對的,其法律效力甚至高於遺囑(俗稱「平安紙」)。這代表無論業主在遺囑中如何分配資產,其持有的居屋業權,最終都會自動轉移給在生的聯名業主。

舉一個常見例子,一對夫婦以長命契形式聯名持有一間居屋,並育有一名兒子。他們希望百年歸老後,物業由兒子繼承。但現實是,若果丈夫不幸先離世,整間居屋的業權只會自動歸妻子所有。兒子在法律上不能繼承任何業權。反之亦然。將長命契轉為分權契後,夫婦二人便各自擁有物業的獨立份額(例如各佔50%),他們可以分別訂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指定由兒子繼承,從而真正實現他們的傳承意願。

長命契轉分權契的程序四部曲

將長命契轉為分權契,是一個正式的法律程序,必須經由律師處理。整個過程清晰明確,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步驟,確保業權變更合法及妥當。

第一步:委託律師辦理「分割」手續 (Severance)

首先,任何一位聯名業主都可以主動向律師樓提出辦理業權「分割」(Severance) 的要求。這個程序的目的,就是將聯權共有的「單一業權」關係,分割為各人持有獨立份額的「分權共有」關係。業主需要向律師清楚表達意願,並提供相關的物業文件。

第二步:擬訂及簽署「瓜分業權契據」(Deed of Severance)

律師會根據業主們的意願,草擬一份名為「瓜分業權契據」(Deed of Severance) 的法律文件。這份契據會清楚列明,該物業的業權持有方式,將由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並通常會訂明各業主轉換後所佔的業權份額(例如兩位業主各佔一半)。所有聯名業主都需要細閱及簽署這份契據。

第三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其他聯權共有人

即使所有業主都同意並且共同簽署了瓜分業權契據,法律上仍然規定,啟動分割程序的業主,必須以書面形式(通常由律師代為發出「分割通知書」)正式通知所有其他的聯名業主。這是一個確保程序公允及透明的關鍵步驟,保障各方的知情權。

第四步:於土地註冊處登記契據,正式轉為分權共有

當所有文件簽署妥當及通知程序完成後,律師會將已簽署的「瓜分業權契據」提交到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一經註冊,物業的業權資料便會正式更新。自此,該居屋的業權就由長命契正式轉為分權共有,各業主便可以自由處理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

特別注意:未補地價居屋辦理轉換及銀行按揭的複雜性

處理私人物業的長命契轉換相對直接,但未補地價的居屋情況則較為複雜,有兩個關鍵點需要特別留意。

第一,必須獲得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批准。根據《房屋條例》,未補地價的資助房屋業權轉讓受到嚴格限制。即使只是由長命契轉為分權契,這種業權結構上的變動,也必須先向房委會提交申請並獲得其書面同意,房委會將按個別情況酌情審批。

第二,需要取得承按銀行的同意。如果居屋尚有按揭未供完,由於業權轉換會影響銀行的抵押品結構,因此必須事先通知承按銀行或財務機構,並取得其同意。銀行可能會要求重新審閱文件,甚至調整按揭條款,以確保其貸款權益得到保障。整個居屋長命契轉名過程,建議必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真實個案分析:不同場景下的居屋長命契處理方案

理論解說總不如真實案例來得實在,許多關於居屋長命契的操作,例如離婚時的居屋長命契除名,或為子女規劃繼承權的居屋長命契轉分權契,在不同家庭狀況下都有相應的處理方式。以下我們將透過三個常見的真實個案,深入剖析業主們是如何應對各種挑戰。

個案一【和平離婚】:陳氏夫婦如何順利申請除名,將業權轉移至一方?

背景:雙方協議離婚,希望將居屋留給照顧子女的一方

陳先生與陳太太以長命契形式聯名持有一間居屋單位,並育有一名孩子。二人決定和平離婚,並達成共識,希望將單位業權完全轉讓予負責照顧孩子的陳太太,讓孩子能在熟悉的環境繼續成長。由於雙方已有協議,因此關鍵在於如何合法地完成居屋長命契轉名程序。

處理步驟:提交法庭命令、申請表格、與律師及銀行協調

首先,陳氏夫婦透過律師將業權分配的協議擬定成法庭命令(Consent Order),這份文件是向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申請業權轉讓的最有力證明。接著,他們填妥房委會的指定表格(表格HD7),連同法庭命令、離婚證明等文件一併提交。房委會批准後,他們便委託律師草擬一份「無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約」(即送贈契)。同時,由於單位尚有按揭,律師亦協助他們與承按銀行溝通,處理按揭轉名及重新計算供款等事宜。

結果與注意事項:成功完成除名,所需時間及費用參考

整個過程歷時約四至六個月,最終陳先生的名字順利從屋契上移除,陳太太成為單位的唯一業主。費用方面,主要包括房委會收取的兩筆行政手續費、律師樓的服務費,以及因業權轉讓而可能產生的印花稅。這個案的關鍵點在於,和平離婚並取得法庭命令,是房委會批准此類特殊業權轉讓的重要依據,能讓過程更加順暢。

個案二【傳承規劃】:李女士如何轉為分權契,為非聯名子女預留業權?

背景:與長子聯名持有居屋,但希望將來業權平分予所有子女

李女士早年與長子以長命契聯名購入一間居屋,但她還有另外兩名子女。她希望自己百年歸老後,其擁有的業權份額可以平均分配給三名子女,而非按長命契的「生存者權利」原則,自動全數歸予長子一人。

處理步驟:申請轉為分權共有,並訂立平安紙(遺囑)

要打破長命契的繼承限制,唯一方法是將業權形式由「聯權共有」(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李女士與長子溝通並取得同意後,委託律師辦理「分割」手續(Severance),擬訂一份「瓜分業權契據」(Deed of Severance),並將契據交往土地註冊處登記。完成居屋長命契轉分權契的程序後,業權便清晰劃分為李女士及長子各佔50%。接著,李女士再訂立一份平安紙(遺囑),明確列明她名下50%的業權,將來由三名子女共同繼承。

結果與注意事項:成功保障所有子女繼承權,需留意房委會審批限制

透過以上步驟,李女士成功確保了自己對業權的處置權,保障了所有子女的繼承權益。需要注意的是,未補地價的居屋進行此類業權形式的轉換,雖然不涉及業權人變動,但仍建議先向房委會查詢相關程序,確保符合資助房屋的條例。若單位有按揭,亦必須先取得銀行的同意。

個案三【財困警示】:張氏兄弟因其中一方破產,居屋業權如何受影響?

背景:弟弟生意失敗被頒令破產,整間居屋被「釘契」

張氏兄弟二人以長命契共同持有一間居屋自住。後來,弟弟因生意周轉不靈,被債權人申請破產,並由法庭頒下破產令。不久後,哥哥便收到通知,整間居屋已被破產管理署「釘契」(即註冊押記令),以凍結弟弟在物業中的權益。

處理步驟:破產管理署介入,業權處理的法律程序

在長命契下,雖然業權沒有劃分份額,但法律上仍視每位聯名人擁有一份潛在的權益。弟弟破產後,其在這間居屋的權益便成為破產資產的一部分,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接管。署長有權向法庭申請命令,強制出售該物業,以便將變現所得款項(扣除哥哥的權益後)用作償還弟弟的債務。

結果與注意事項:對另一位聯名業主權益的實質影響與警示

這個案的結局是,哥哥為了保住居所,最終需要籌集資金,向破產管理署買回屬於弟弟的業權份額,過程牽涉複雜的法律程序和估價。這是一個非常清晰的警示:居屋長命契會將所有聯名人的財務風險綑綁在一起。即使自己財務穩健,只要其中一位聯名人陷入財困,整個物業的穩定性都會受到嚴重威脅,另一位業主的權益亦無可避免地受到影響。

居屋長命契常見問題 (FAQ)

處理居屋長命契的過程,總會遇到一些讓人疑惑的地方。我們整理了幾個最常見的問題,從法律效力到實際操作的細節,希望可以一次過為你釐清這些關於居屋長命契加名、除名或業權轉換的疑問。

Q1: 平安紙(遺囑)能否凌駕居屋長命契的效力?

答案是不能。居屋長命契的核心法律原則是「生存者權利」(Right of Survivorship),這個原則的法律效力,高於個人訂立的遺囑。當其中一位聯名業主離世,他所持有的物業業權,會自動依法轉移給在世的其他聯名人。該物業的權益不會被視為離世者的遺產。因此,即使遺囑中有不同的資產分配安排,當中涉及這間居屋的部分也會被視為無效。

Q2: 長命契其中一位聯名人離世,現有居屋按揭需要重新審批嗎?

這是一個很實際的財務問題。根據銀行業界的一般處理方式,通常不需要重新審批現有的按揭貸款。只要在世的聯名業主能夠繼續準時償還貸款,銀行一般不會要求他們重新進行入息審查或壓力測試。當然,在世的業主需要盡快通知承按銀行有關事宜,並且提供離世業主的死亡證明文件副本,以便銀行更新相關紀錄。不過,每間銀行的內部政策可能有些微差異,最穩妥的做法還是直接向你的承按銀行查詢確認。

Q3: 辦理長命契轉分權契,是否必須得到所有聯名人同意?

在法律程序上,任何一位聯權共有人(長命契持有人),都可以單方面啟動將居屋長命契轉分權契的程序。這個過程稱為「分割」(Severance)。他只需要委託律師,以書面形式向所有其他的聯名人發出「分割通知書」(Notice of Severance)。當這個法律程序完成,並且相關文件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後,業權的性質就會正式轉為分權共有。所以,啟動這個程序本身,並不需要預先得到其他聯名人的同意。轉換之後,除非各方另有協議,否則業權份額通常會以平均方式分配。

Q4: 居屋加名或除名(轉名)過程中,釐印費(印花稅)是如何計算的?

在處理居屋加名或除名(即居屋長命契轉名)時,如果是在近親之間(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以無償方式進行轉讓(法律上視為「送贈」),釐印費的計算基礎,是根據物業在轉讓當時的市場估值,再按照稅務局的「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來計算。這並非一個象徵式的定額收費。由於物業市值和稅率會隨時變動,最準確的做法是委託負責辦理轉讓契約的律師,協助評估市值和計算應繳的印花稅款,或直接向稅務局查詢最新的官方指引。

Q5: 如果房委會不批准我的居屋轉名申請,可以上訴嗎?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對所有未補地價居屋的業權轉讓申請,都擁有最終的酌情決定權。如果申請不幸被拒絕,房委會一般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簡述其決定的原因。申請人可以詳細了解被拒的理由。假如你的情況有重大改變,或可以提供新的補充資料,以回應房委會早前的疑慮,你可以考慮再次遞交申請,或向房委會相關部門提出覆核請求。不過,需要清楚了解的是,這並非一個獨立的法定上訴機制,最終的審批權力仍然完全在房委會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