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一文詳解6大情況資格、申請時間及4步教學全攻略

強積金(MPF)是為退休生活作準備的重要儲備,但您知道在特定情況下,毋須等到65歲亦可提早提取嗎?不少打工仔對提早取回強積金的資格和程序一知半解,甚至可能因誤解而誤墮法網。本文將為您一文詳解提早提取強積金的6大法定情況(包括提早退休、永久離港等),清晰羅列各項資格準則、所需文件,並提供由整合戶口到提交申請的4步教學全攻略。同時,我們亦會剖析申請時的潛在風險及解答常見疑問,助您在申請前做好萬全準備。

提取強積金前:您是否符合資格?

在考慮如何申請取回強積金之前,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先清楚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法例訂明的資格。強積金是為退休生活所設的儲蓄,所以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並非隨時可以進行,而是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情況。了解自己的資格,是整個申請流程的基礎。

快速資格評估工具

為了讓您更輕鬆地初步評估自己的情況,我們準備了一個簡單的資格評估部分。這不是一份正式的申請,而是一個輔助工具,幫助您快速對應到自己可能符合的提取條件。

回答數條簡單問題,即時判斷您可能符合的提取情況。

您只需要花少許時間回答以下問題,系統就能根據您的答案,為您指出最有可能符合的提取情況。這樣,您便可以集中了解與您相關的申請要求、所需文件以及整個申請取回強積金時間的安排,讓準備過程更有效率。

提早提取強積金:6種法定情況資格及文件詳解

想了解如何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一般來說,大家要到65歲才能提取這筆退休儲備。不過,法例也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設定了6個法定理由,讓合資格的計劃成員可以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以下我們將逐一拆解每種情況的申請資格、所需文件和重要細節,助你清晰掌握整個流程。

情況一:提早退休(年滿60歲)

這是最常見的提早提取情況,專為計劃提早展開退休生活的朋友而設。

申請資格:年齡要求及「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的定義

要符合資格,你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年滿60歲。第二是你已經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這裡的「終止所有工作」是指你已經辭去所有全職和兼職工作,同時也沒有任何自僱業務。

申請步驟及文件清單:申索表格[MPF(S)–W(R)]、法定聲明[MPF(S)–W(SD1)]

申請時,你需要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填妥的「基於已達到60歲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MPF(S)–W(R)],還有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就是法定聲明表格[MPF(S)–W(SD1)]。你需要在監誓員面前簽署這份聲明,確認自己已終止所有工作。

關鍵限制:「無意再受僱或自僱」的法律含義

在法定聲明中,你需要聲明自己「無意再受僱或自僱」。這是一個具法律約束力的聲明。它的意思是,你在作出聲明的一刻,並沒有計劃再尋找任何有薪工作。法例沒有禁止你日後改變主意再次投入職場,但你在申請時必須是真誠地打算退休。

情況二: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如果你計劃移居海外,展開新生活,也可以申請提早取強積金。

申請資格:何謂「永久離開」及證明文件要求

申請資格的核心在於你必須聲明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而且無意以永久性居民身份回來香港工作或定居。你需要提供令受託人信納的證明文件,例如移民簽證、外國護照或海外居住證明等,來支持你的申請。

申請步驟及文件清單:申索表格[MPF(S)–W(O)]、法定聲明[MPF(S)–W(SD2)]

你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證明文件、填妥的「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MPF(S)–W(O)]、證明你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文件,以及一份法定聲明表格[MPF(S)–W(SD2)]。

重要警告:一生一次限制及虛假聲明的刑事責任

這項申請理由有一個非常嚴格的限制:每個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假如你曾經以此理由成功取回強積金,之後就算再次移居海外,也不能再用同樣理由申請。作出虛假聲明,例如訛稱自己永久離港,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後果十分嚴重。

離港後回流:是否需要重新供款?

法例上,你提取強積金後仍然可以回流香港。如果你回港後再次受僱或自僱,並且符合強積金的參加資格(例如年齡介乎18至64歲),你的新僱主或你自己就需要重新為你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供款。

情況三: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這項條款是為因健康問題而永久無法繼續從事原本工作的成員提供保障。

申請資格:「完全喪失在緊接喪失能力前所從事的工作的行為能力」之定義

這句法例原文聽起來有點複雜,簡單來說,它的意思是醫生證明你因為身體或精神狀況,永久地不適合再做你受傷或患病前所擔任的「那種特定工作」。它並不是指你完全喪失所有工作能力,而是針對你過往的專業或工種。

申請步驟及文件清單:醫生證明書表格[MPF(S)–W(M)]、僱傭終止證明

申請時,你需要提交由註冊西醫或中醫填寫的「成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證明書」表格[MPF(S)–W(M)]。同時,你亦需要證明自己已終止相關工作。

情況四:罹患末期疾病

這是為患上嚴重疾病的成員提供的選項,讓他們可以提取資金應付醫療開支或完成心願。

申請資格:預期壽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的醫學證明

申請資格是,你需要有註冊西醫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證明你所患的疾病,相當可能令你的預期壽命縮短到12個月或以下。

申請步驟及文件清單:醫生證明書表格[MPF(S)–W(T)]

申請文件相對簡單,主要是你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由醫生填妥的「成員罹患末期疾病的證明書」表格[MPF(S)–W(T)]。醫生在證明書上只需確認你符合末期疾病的定義,無需披露具體病情。

申請時限:須於醫生證明書簽發日起計12個月內提出

有一個重要的申請取回強積金時間限制,就是你必須在醫生簽發證明書的日期起計12個月內,向受託人提交申請。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證明書就會失效,你需要重新索取一份新的證明。

情況五:小額結餘

這個選項主要是方便處理一些金額不大而且長期沒有供款的「休眠帳戶」。

申請資格:結餘不超過$5,000及至少12個月無供款

要符合資格,你的強積金帳戶結餘必須不超過$5,000,而且申請當日距離你最後一次供款日,至少相隔了12個月。你亦需要聲明在其他強積金計劃中沒有結餘。

申請步驟及文件清單:法定聲明表格[MPF(S)–W(SD3)]

你需要提交身份證明文件、相關申索表格,以及一份法定聲明表格[MPF(S)–W(SD3)],聲明你符合上述條件。

注意事項:聲明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的影響

與「提早退休」相似,你在法定聲明中也需要表明無意再受僱或自僱。作出聲明前,應先考慮清楚自己未來的就業計劃。

情況六:身故

如果計劃成員不幸離世,其強積金權益會作為遺產處理。

處理方式:強積金將作為遺產,由遺產代理人申索

成員的強積金不會直接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而是會納入其遺產總額之中。申索人必須是已故成員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例如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申請步驟及文件清單: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

遺產代理人需要向受託人提交其身份證明、已故成員的死亡證明,以及法庭頒發的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正本,以辦理申索手續。

如何申請提取強積金?4步流程實戰教學

了解自己符合資格後,下一步就是實際行動了。整個申請取回強積金的過程,其實有一套清晰的標準流程。只要跟著以下四個步驟,就能有條理地完成申請,讓你更順利地取回屬於自己的退休儲備。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如何申請取回強積金的詳細教學。

步驟一:整合及查詢個人帳戶

如何向積金局查詢名下所有帳戶?

在香港工作的經驗中,轉換工作是常態,這也導致很多人可能擁有多於一個強積金個人帳戶,散落在不同的受託人公司。時間一長,很容易忘記自己到底有多少個帳戶。在開始申請取強積金之前,第一步最好是釐清自己名下所有的帳戶。你可以透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供的平台,查詢及管理自己的個人帳戶。只要提供基本個人資料,積金局就能協助你找出所有帳戶的資料,讓你一目了然。

為何整合個人帳戶是申請前的最佳準備?

找出所有帳戶後,一個聰明的做法是先將它們整合起來。試想想,如果你有三個分別由不同受託人管理的帳戶,在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時,你就需要分別向三家公司提交三份完整的申請文件,包括三份獨立簽署的法定聲明正本。這個過程無疑是增加了時間和行政成本。相反,如果事先將所有帳戶整合到單一一個計劃內,日後申請時,你只需要面對一家受託人,準備一份文件即可。這樣不但簡化了手續,也大大減少了出錯的機會,讓整個流程更有效率。

步驟二:填寫表格及準備證明文件

各情況所需文件總覽(身份證明、申索表格、法定聲明)

準備文件是整個申請流程的核心。雖然不同提取理由所需的文件略有差異,但主要可歸納為三大類:

  1. 身份證明文件:通常是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2. 申索表格:你需要根據提取理由,填寫指定的申索表格。例如,以「提早退休」為由需填寫表格[MPF(S)–W(R)],而其他五種情況(如永久離港)則使用表格[MPF(S)–W(O)]。這些表格都可以在你的強積金受託人網站下載。
  3. 法定聲明或證明書:部分情況需要額外的法律文件支持。例如,「提早退休」或「永久離港」需要提交法定聲明正本;而「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罹患末期疾病」則需要由註冊醫生簽發的特定醫學證明書。

實用資源:下載「提取強積金文件核對清單 (PDF)」

為了確保你不會遺漏任何一份重要文件,我們特別為你準備了一份詳盡的核對清單。你可以下載這份清單,在準備過程中逐項核對,確保所有文件齊備,避免因文件不足而延誤申請取回強積金時間。

步驟三:辦理法定聲明(如適用)

香港境內辦理:民政事務總署、公證人、太平紳士

如果你的申請理由需要提交法定聲明,你必須親身在監誓員面前作出聲明及簽署。在香港,最方便的途徑是前往任何一區的民政事務總署,這項服務是免費的。此外,你也可以選擇尋求公證人或太平紳士協助。辦理時,請記得攜帶你的香港身份證,以及已經填妥但尚未簽署的法定聲明表格正本。

香港境外辦理:當地獲授權的監誓人員

若你身處香港境外,你需要在當地的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員面前辦理聲明。完成後,監誓人員必須在文件上簽署及蓋章,以證明其法律效力。

關鍵提醒:必須提交法定聲明正本

這一點非常重要。所有提交予強積金受託人的法定聲明,都必須是經監誓員簽署及蓋章的正本文件,影印本或掃描副本將不獲接納。如果你需要向多於一家受託人提交申請,便要準備相應數量的法定聲明正本。

步驟四: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申請

申請對象:是「受託人」,不是「積金局」

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是整個制度的監管機構,負責制定規則和提供查詢服務。然而,處理和審批提取申請的,是你存放強積金的服務供應商,也就是「強積金受託人」。因此,你必須將所有準備好的文件,直接提交給你帳戶所屬的受託人公司。

處理時間:法定的30天內支付累算權益

根據法例規定,受託人在收妥你所有齊備及正確的文件後,必須在30天內支付你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所謂「收妥所有文件」,是指受託人確認你的文件沒有遺漏或錯誤。因此,在提交前仔細核對,是縮短整體申請取回強積金時間的關鍵。

最新發展:「積金易」平台對申請流程的影響

近年,政府正逐步推行「積金易」(eMPF)平台,旨在將所有強積金計劃的行政工作標準化及數碼化。當你的強積金計劃被轉移至「積金易」平台後,未來所有提取申請都將會透過這個中央平台統一處理,屆時的流程將會更為便捷。你可以留意自己受託人的通知,了解你的帳戶何時會過渡至新平台。

提取強積金前必讀:3大潛在風險與應對策略

當您準備好所有文件,計劃申請取回強積金時,或許會認為一切已準備就緒。但在提交申請前,有幾個關鍵細節值得您留意,因為它們可能會直接影響您最終收到的金額。了解這些潛在風險,能助您在整個申請過程中更有預算。

風險一:基金價格波動的「未知價」原則

為何最終收款金額與申請日價值不同?

您在申請取回強積金當日,於網上帳戶查閱到的結餘,其實只是一個參考價值。強積金基金的買賣與股票不同,是採用「未知價」原則進行交易。意思是,受託人為您執行賣出指令的價格,並非您提交申請當刻的價格,而是根據交易日收市後計算出的基金單位淨值來決定。最終您收到的金額,可能比申請日的帳面價值高,也可能較低。

拆解基金買賣的「時間差風險」

這個差額的出現,源於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從您遞交申請表格,到受託人核實文件,再到基金公司實際執行賣出指令,整個申請取回強積金時間通常需要數個工作天。在這段時間內,金融市場仍在不斷變動,基金價格亦會隨之升跌。這個「時間差」帶來了市場波動的風險,是每位申請人都會遇到的正常情況。

風險二:保證基金的「保證條款」限制

提早提取為何可能影響保證回報?

如果您的投資組合中包含「保證基金」,在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時便要格外小心。保證基金的「保證」並非無條件的,它通常附帶一系列嚴格的條款,例如要求成員必須持有基金達到指定年期(俗稱「鎖定期」),或在特定條件下才能獲得保證回報。若您在未符合這些條款前提取資金,即使您符合法定的提早提取資格,也可能無法獲得承諾的保證回報,甚至有機會虧損。

申請前必做:向受託人查詢保證條款及鎖定期

因此,在提交申請前,最佳的做法是主動聯絡您的強積金受託人,清楚查詢以下問題:
* 我的投資組合中,哪些是保證基金?
* 這些保證基金的具體保證條款是甚麼?有沒有鎖定期?
* 如果我現在提取,是否會影響保證回報?
弄清楚這些細節,能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財務損失,作出最明智的決定。

風險三:自願性供款的提取規則

強制性與自願性供款的提取條件有何不同?

您的強積金帳戶內,可能同時包含「強制性供款」與「自願性供款」兩部分。法例嚴格規管強制性供款的提取條件,即只有在年滿65歲或符合六種特定情況下才能提取。然而,自願性供款的提取規則則由每個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自行訂定,彈性相對較大。有些計劃可能允許成員在65歲前,甚至在職期間提取自願性供款的部分。

如何查詢自願性供款部分的提取安排?

想知道如何申請取回強積金的自願性供款部分,最直接可靠的方法就是聯絡您的強積金受託人。他們能夠提供最準確的資訊,告訴您該部分的提取條件、程序及所需文件。您亦可以先查閱最新的周年權益報表,或登入網上帳戶,相關資料有時會列明在內。請記住,每個計劃的規則可能不同,切勿將其他計劃的安排套用在自己的帳戶上。

提取強積金常見問題 (FAQ)

失業或財政困難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嗎?

關於申請取回強積金,一個常見的疑問是,如果遇到失業或財政困難,是否符合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的資格。答案是不能的。強積金制度設立的目標是為退休儲蓄,所以法例沒有將失業或財政困難列為提早提取的理由。您必須符合法定的六種特定情況之一,才可以申請。

以「提早退休」或「永久離港」為由提取後,可否再次在香港工作?

答案是可以的。法例沒有限制成員在提取強積金後再次工作。

  • 提早退休: 如果您在60至64歲期間以提早退休為由提取了強積金,然後再次受僱,您的新僱主仍然需要為您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 永久離港: 如果您曾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取強積金,之後決定回港工作,只要符合資格,新僱主同樣有責任為您重新供款。但您必須注意,「永久離港」這個理由一生只能使用一次。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與「罹患末期疾病」在申請上有何關鍵區別?

這兩個理由都和健康狀況有關,但在如何申請取回強積金的準則上有清晰的區別。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核心定義是基於「工作能力」。申請人必須被證明「永久不適合執行喪失能力前所從事的特定工種」。重點是針對過往的職業,和申請人必須已經終止了相關的僱傭合約。

  • 罹患末期疾病: 核心定義是基於「預期壽命」。申請人需要醫生證明其預期壽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這個情況和申請人的就業狀況沒有關係,申請時可以仍然在職。

如何申請分期提取強積金?

當成員年滿65歲,或者在60歲時選擇提早退休,就可以分期申請取強積金。分期提取並非一個獨立的計劃,而是透過多次提交申索表格來實現。您每次可以決定提取的金額,餘下的結餘會繼續留在帳戶內投資。一般來說,受託人每年需要處理最少首四次免費的分期提取申請,但之後的提取可能會收取行政費用。在規劃前,最好先向您的受託人查詢具體的收費安排和申請取回強積金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