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意思全攻略】長命契 vs 分權共有應點揀?律師用3大案例為業權擁有人全面分析

在香港置業是人生大事,除了考慮樓價、地段和按揭,選擇合適的物業業權形式同樣至關重要。特別是當涉及兩人或以上共同持有物業時,「長命契」(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往往是最多人混淆的法律概念。這兩種業權形式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權利、業權轉讓及遺產承繼安排上,後果卻有天壤之別。錯誤的選擇,隨時可能引發日後複雜的法律糾紛,甚至令資產未能按自己意願傳承。

本文將化繁為簡,以律師的專業角度,為你深入剖析「長命契」與「分權共有」的核心分別。我們不止會提供清晰的比較,更會引用三個涵蓋新婚夫婦、生意夥伴及再婚家庭的真實情景案例,助你具體了解不同業權在現實中的影響,從而為你的個人情況,作出最明智及穩妥的決定。

核心概念:香港物業業權的基礎分類

業權是什麼?釐清香港物業業權的法律基礎

要深入了解物業買賣,首要掌握的就是業權意思,而釐清業權是什麼,更是置業的第一步。業權不單純指「擁有」一個物業,它其實是一系列法律上賦予業權擁有人對該物業的合法權利組合。

解釋業權作為對物業的合法權利組合(控制、使用、收益、處分)

這組權利通常包括四個核心部分:首先是「控制權」,即決定如何管理和維護物業的權力;其次是「使用權」,代表你可以居住其中或實際佔用該物業;再者是「收益權」,讓你能夠透過出租等方式從物業中獲取經濟利益;最後是「處分權」,賦予你出售、轉贈、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物業的最終權利。

強調理解不同業權形式對置業及承傳規劃的重要性

正因為業權包含這些重要權力,你選擇以哪種形式持有業權,將會直接影響你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尤其是在未來出售物業或進行財產承傳規劃時,不同的業權形式會帶來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置業前清晰理解各種形式的分別至為重要。

全權擁有 (Sole Ownership) — 單一業權擁有人持有的業權形式

讓我們由最直接的業權形式說起:全權擁有 (Sole Ownership)。

法律定義:物業由一位業權人單獨持有

從法律角度看,全權擁有的定義相當清晰,就是指物業的業權只由一位業權人單獨持有,其名字是樓契上唯一的註冊擁有人。

業權人的權力與特徵:擁有100%控制權,可自由出售、按揭或轉讓

作為物業的唯一業權擁有人,他擁有百分之百的控制權。這意味著在處理物業時,例如決定出售、申請按揭或將業權轉讓給他人,他都擁有絕對的決策權,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整個過程相對簡單直接。

共同擁有 (Co-ownership) — 多於一位業權人的持有安排

另一種常見的持有方式,就是共同擁有 (Co-ownership)。

法律定義:物業由兩名或以上業權人共同持有業權

當一個物業由兩名或以上的業權人共同持有,法律上便稱之為共同擁有。這些業權人的名字都會同時登記在物業的樓契之上。

常見情況:夫婦、家庭成員、生意夥伴等共同置業

這種安排在現實生活中十分普遍。例如新婚夫婦聯名置業、家庭成員合資買樓,甚至是生意夥伴為了業務需要而共同購入物業,都會採用共同擁有的方式。

深入剖析:聯權共有 (長命契) vs 分權共有 — 律師教你點揀

當物業由多於一人共同持有時,選擇合適的業權形式是一個影響深遠的決定。許多人對不同持有方式的業權意思不甚了了,但這個選擇直接關係到各業權人的權益、物業日後的處置方式,以及最重要的承傳安排。在香港,共同擁有物業主要分為「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兩種,我們將會深入剖析兩者的分別,助你清晰了解哪種方式更切合你的需要。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 俗稱「長命契」

首先介紹大家較常聽到的聯權共有,它有一個更廣為人知的俗稱——「長命契」。

法律定義及核心特徵:所有聯權業權人被視為一個單一整體,共同擁有整個物業業權

聯權共有的核心法律概念是「一體性」。在法律上,所有聯權共有的業權人會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單一整體。他們並非各自持有物業的某個百分比,而是每一位業權人共同、完整地擁有整個物業100%的業權。你可以想像成一個團隊共同擁有一項資產,團隊內每一位成員都對全部資產擁有權利。

關鍵的「生存者權利」(Right of Survivorship):業權自動轉移至在世的共有人

「長命契」這個俗稱,正正源於其最關鍵的特徵——「生存者權利」。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不幸離世,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依法自動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這個業權轉移過程是即時和自動的,無需經過複雜的遺產承辦程序。同時,離世一方的業權不會成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所以不能透過遺囑將其物業權益指定給其他人繼承。

出售或轉讓物業的限制:必須所有聯權業權擁有人同意

由於所有業權擁有人被視為一體,任何關於出售、按揭或轉讓整個物業的重大決定,都必須獲得全部聯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和簽署才能進行。任何一位業權擁有人都不能單方面作出處置物業的決定,這也突顯了共有人之間互信的重要性。

適合對象:關係密切且互相信任的夫婦、家庭成員

綜合以上特點,聯權共有最適合關係非常密切且互相信任的人士,特別是夫婦或直系家庭成員(例如父母與子女)。這種方式能大大簡化承傳手續,確保物業能夠順利地由在生的家庭成員繼承,避免繁瑣的法律程序。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 提供彈性的業權安排

接著我們來看看另一種形式——分權共有。相較於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提供了一個更具彈性的業權安排。

法律定義及核心特徵:每位分權共有的業權人擁有物業中一個明確、獨立的業權份額

分權共有的根本分別在於,每位共有的業權人均持有物業中一個清晰、獨立的業權份額。這些份額是具體的百分比,例如業權人A持有70%業權,業權人B持有30%業權。雖然他們共同擁有整個物業,但各自的權益份額是明確劃分的。

業權份額的靈活性:可按出資比例劃分,需在樓契上清晰列明

分權共有的最大優勢之一,就是業權份額可以按各人的出資比例自由劃分,不必均等分配。這為共同投資者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為了保障各方權益和避免日後爭議,各業權人所佔的業權份額比例必須在樓契上清晰、準確地列明。

業權繼承方式:業權份額會成為其個人遺產,可透過遺囑自由指定繼承人

分權共有沒有「生存者權利」。當其中一位分權共有人離世,其持有的業權份額會被視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這意味著,該業權擁有人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自由決定將其物業份額由誰繼承。假如沒有遺囑,其份額則會根據無遺囑繼承法例進行分配。

出售或轉讓物業的權利:業權人可獨立出售或轉讓其個人持有的業權份額

在處置業權方面,分權共有人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任何一位業權人都有權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單獨出售、轉讓或按揭其個人所持有的業權份額。當然,若要出售整個物業,則依然需要所有分權共有人達成共識。

適合對象:生意夥伴、投資者、或希望清晰劃分資產及承傳自由度的業權擁有人

分權共有特別適合需要清晰界定財務權益和希望保留資產承傳自由度的共同置業者。例如生意夥伴、合資買樓的朋友,或是一些家庭結構較複雜的情況(如再婚家庭希望將資產留給自己的子女)。這種方式能清楚保障各人的投資,並給予每位業權人對自己資產的最終控制權。

揀選最適業權:比較表、案例分析助你決策

理解了基本的業權意思之後,你可能會問,到底應該選擇哪一種共同業權形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直接影響你和共有人的資產安排和承傳規劃。以下我們準備了一個清晰的比較表和三個真實情景案例,幫助你從實際應用層面,深入了解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的分別,作出最適合你的選擇。

快速決策比較表:聯權共有 vs 分權共有 一目了然

如果想快速掌握兩者的核心差異,這個比較表就是為你而設的。

業權性質比較 (單一整體 vs 獨立份額)

聯權共有:所有業權人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100%業權,沒有獨立份額之分。
分權共有:每位業權擁有人都持有物業中一個明確、可分割的獨立份額,例如60%和40%。

繼承方式比較 (自動轉移 vs 遺產處理)

聯權共有:設有「生存者權利」,即任何一位業權人去世,其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在世的其他共有人。這個過程是自動的,不受遺囑影響。
分權共有:業權人的份額會成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業權人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自由決定將其持有的物業份額由誰繼承。

出售權限比較 (需全體同意 vs 可獨立出售份額)

聯權共有:出售或按揭整個物業時,必須得到所有聯權共有人的同意和簽署文件。
分權共有:任何一位業權人都有權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獨立出售、轉讓或按揭自己持有的業權份額。

業權份額劃分比較 (預設均等 vs 可按比例)

聯權共有:由於業權人被視為一體,法律上預設各人權益是均等的。
分權共有:業權份額可以按照各人的出資比例自由劃分,並會在樓契上清楚列明,提供了很大的彈性。

適合關係比較 (夫婦 vs 投資夥伴)

聯權共有:通常適合關係非常緊密且互相信任的人,例如夫婦,目標是簡化資產承傳。
分權共有:更適合生意夥伴、投資者,或家庭成員之間希望清晰劃分出資比例和承傳安排的情況。

情景案例分析:從真實個案看懂不同業權的影響

紙上談兵可能有點抽象,讓我們看看幾個生活中的真實案例,你會更明白不同業權選擇帶來的實際後果。

案例一:新婚夫婦的選擇 — 為何「長命契」能簡化承傳手續?

陳先生和陳太太新婚燕爾,一同購入他們的安樂窩。他們選擇了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作為物業的持有方式。數年後,陳先生不幸因意外離世。因為他們是聯權共有人,物業的業權便自動轉移至陳太太名下,她隨即成為物業的唯一業權人。整個過程無需經過冗長的遺產承辦法律程序,大大簡化了手續,也讓陳太太在悲痛之中,不必為複雜的法律文件而煩惱。

案例二:朋友合資創業置業 — 分權共有如何保障各自的出資和投資回報?

志明和家輝是認識多年的好友,決定合夥開辦設計公司,並一同購入一個工作室單位。志明出資七成,家輝出資三成。為了清晰反映各自的投資,他們的律師建議採用分權共有,並在樓契上清楚列明志明擁有70%業權,家輝擁有30%業權。這種安排清楚保障了雙方的出資比例。假如未來公司擴充,他們需要出售物業套現,所得的款項便會按70/30的比例分配,避免了因出資額不同而可能產生的爭議。

案例三:再婚家庭的資產規劃 — 怎樣利用分權共有將物業份額留給自己的子女?

李女士是再婚人士,與現任丈夫購入一個單位共同居住,而她與前夫育有一名兒子。李女士希望自己辛苦儲蓄得來的資產,將來可以留給兒子。因此,她和現任丈夫選擇以分權共有形式持有物業,各自擁有50%份額。同時,李女士訂立了清晰的遺囑,指明她所持有的50%物業業權,將在她離世後由兒子繼承。這個安排讓她既能與現任丈夫共築家庭,又能確保自己的資產能夠按照個人意願傳承給下一代,為複雜的家庭結構提供了妥善的財務規劃方案。

常見問題 (FAQ):關於物業業權的必知事項

Q1. 選擇了一種共同業權形式後,可以更改嗎?

答案是可以的。不過,轉換業權形式涉及特定的法律程序。將「聯權共有」(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程序相對簡單。任何一位聯權共有人只需向其他共有人發出通知,表明分割業權的意圖,然後將該通知書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便可完成分割。這個行動會即時終止「生存者權利」,各業權人從此持有獨立的業權份額。反之,若想由「分權共有」轉為「聯權共有」,則需要所有業權擁有人一致同意,並共同簽署一份新的轉讓契據,將物業重新轉讓給自己,並在新契據上註明是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這個過程牽涉到所有人的共同意願,因此較為複雜。

Q2. 作為聯權共有人,我可以單方面出售我的業權嗎?

這個問題要視乎你所指的「出售」是什麼。作為聯權共有人,你不能在未經所有其他業權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將整個物業出售。不過,你可以單獨處理屬於你自己的那一份權益,例如將你的權益出售或按揭給第三方。這個單方面的行動在法律上會構成「分割」(severance),並且會即時終止原有的聯權共有關係。結果是,新的買家與其餘的業權人會變成「分權共有」的關係,意味著「長命契」的生存者權利亦會隨之失效。

Q3. 分權共有的業權人沒有註明份額,業權如何分配?

如果樓契上只註明是分權共有,但是沒有清晰列明每位業權人所佔的份額,法律上的基本推定是,所有業權擁有人均等持有物業的業權。例如,有兩位業權人,法律就會推定他們各佔50%的份額。然而,這個推定並非絕對,它是可以被推翻的。若日後出現爭議,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證據(例如出資證明的銀行紀錄)來證明實際的出資比例並非均等,從而要求法庭頒令按實際貢獻重新分配業權。為了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混亂和糾紛,最穩妥的做法是在簽署樓契時,就清晰和明確地列出每位分權共有人的業權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