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抽居屋,但配偶或未婚妻/夫名下持有物業,是否就意味著「上車夢」告終?這是許多準申請者最頭痛的問題。坊間流傳著「臨急轉名」、「先申請後結婚」等灰色地帶操作,但這些方法真的可行嗎?事實上,房委會對申請者及其配偶的物業持有權有著嚴格且清晰的規定,稍有不慎便可能觸犯法例。本文將為你徹底剖析房委會的核心規則,擊破三大常見誤區,並提供三個完全合法的上車途徑,助你在符合資格的前提下,順利規劃你的居屋之路。
核心規則:配偶持有物業對申請資格的影響
許多家庭對「配偶有物業申請居屋」的可行性存有疑問,希望了解清楚箇中規則。要直接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從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最基本的申請資格入手,理解其背後的政策邏輯。簡單來說,房委會的規定相當嚴格,而這套規則是所有申請者的重要基礎。
房委會官方規定:不可以
面對配偶持有物業能否申請居屋的問題,房委會的官方答案非常明確:不可以。這並非單純針對申請人本人,而是基於一個家庭整體的概念,而這個概念在已婚人士的申請中有著非常具體的體現。
已婚人士的捆綁申請要求
根據房委會的規定,已婚人士申請居屋時,其配偶必須名列於同一份申請表上。這是一種「捆綁」要求,目的是將夫妻二人視為一個單一的申請核心。因此,配偶的財務狀況,包括其名下的物業,會直接與申請資格掛鉤。這個機制確保了資助房屋資源能夠分配給確實沒有私人物業的家庭。
限制涵蓋所有名列申請表的家庭成員及其配偶
這個物業持有權的限制,不僅僅適用於申請人及其配偶。它的涵蓋範圍延伸至申請表上每一位家庭成員,以及這些成員各自的配偶。舉例來說,若你與已婚的兒子一同申請,那麼你的媳婦即使沒有名列在申請表上,她同樣不能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只要申請表上任何一位成員的配偶持有物業,整個家庭的申請資格便會失效。
關鍵限制:「24個月內不得持有物業」規定詳解
除了不能在申請時持有物業,房委會更設下了一條關鍵的時間限制,俗稱「冷河期」。這就是「由申請截止日期前的24個月起,直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當日為止,申請者及名列申請表的家庭成員,均不得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權益」的規定。
計算方法:由簽署買賣協議當日起計,倒數24個月
這條規則的計算起點,是許多人容易誤解的地方。24個月的計算終點,並非遞交申請表或攪珠當日,而是申請者成功揀樓後,前往簽署臨時買賣協議的那一天。房委會會以此日為基準,向前倒數24個月,審視申請人及相關成員在此期間的物業持有記錄。
適用對象:申請者及所有名列申請表的成員
此「24個月」規定,適用於申請者本人,以及名列申請表上的所有家庭成員。正如前述,這也間接涵蓋了這些家庭成員的配偶。換言之,在簽署買賣協議前的整整兩年內,整個申請家庭網絡中的任何人都不能有擁有物業的記錄。
「擁有物業」的法律定義與涵蓋範圍
房委會對「擁有物業」的定義相當廣泛。這包括以個人或聯名方式,持有任何香港住宅樓宇的業權、權益或簽訂任何協議購買住宅物業。此外,若申請者或家庭成員持有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而該公司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亦會被視為擁有物業。這項規定旨在堵塞任何試圖透過轉移或間接方式持有物業的漏洞。
綠表與白表申請者:規則一視同仁
不論是公屋住戶(綠表申請者)還是來自私人市場的申請者(白表申請者),在物業持有權的限制上,規則是完全一致的,沒有任何一方可以獲得豁免。
為何綠表申請者同受物業持有權限制
有些人或會認為,綠表申請者作為公屋租戶,理應在申請居屋時有較寬鬆的限制。然而,資助房屋政策的原則是為未持有物業的市民提供置業階梯。如果綠表申請者或其配偶已在私人市場擁有物業,代表其家庭已有能力自行解決住屋需要,因此不再是資助出售房屋計劃的主要對象。
不同申請類別下的規則一致性
總結而言,無論是綠表、白表核心家庭,還是白表一人申請者,物業持有權的限制都是一條硬性規定。房委會致力於確保公共資源的公平分配,因此在審核「有物業申請居屋」這類情況時,會嚴格執行統一標準,確保所有申請者在同一起跑線上。
常見三大誤區:這些「灰色地帶」操作真的可行嗎?
在處理配偶有物業申請居屋這個棘手問題時,坊間流傳著不少「灰色地帶」的操作方法,試圖繞過房委會的規定。不過,這些方法真的可行嗎?讓我們逐一拆解,看看事實的真相。
誤區一:「臨急轉名」能否規避限制?
為何「24個月」規定令轉名操作失效
一個很自然的想法是,在申請居屋前夕,將配偶名下的物業轉讓給其他人,這樣不就沒有物業了嗎?這個操作是行不通的。問題的核心在於房委會的「24個月」規定。這條規則指明,由揀樓當日開始向前計算24個月,申請人及申請表上所有成員,都不能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的權益。這是一個硬性的「冷河期」,目的是防止有人透過短期轉移資產來獲取資格。
物業轉讓記錄如何影響資格審查
所有物業的轉讓,都必須在土地註冊處進行登記,留下公開可查的記錄。房委會在審查資格時,有權力查核這些資料。即使你在揀樓前成功將物業轉名,但只要轉讓的時間點落在「24個月冷河期」之內,審查時便會一目了然。房委會一旦發現這個記錄,就會直接判定整個申請不符合資格。因此,想透過「臨急轉名」來解決有物業申請居屋的問題,是無法成功的。
誤區二:「先申請後結婚」是否可行?
婚姻狀況變動對申請資格的即時影響
另一個常見的規劃是,準婚夫婦先以其中一方的單身資格或與家人的資格申請居屋,待成功抽中後才註冊結婚。這個想法同樣存在致命的漏洞。房委會的審查程序並非一次性。在成功攪珠後、正式揀樓前,房委會會要求申請人及所有家庭成員再次申報最新的個人狀況,其中婚姻狀況是必須更新的重要一環。
新增配偶的物業如何導致申請作廢
當你申報已婚後,你的新婚配偶就會被自動納入申請的審核範圍,即使他或她的名字不在原來的申請表上。房委會將會審查新配偶的資產及物業持有狀況。如果這位新配偶名下持有香港住宅物業,那麼整個家庭的申請資格就會即時被取消。即使你已經手持揀樓通知書,也將會失去資格,之前付出的時間和心力都會白費。
其他家庭成員的配偶持有物業,會否影響申請?
家庭捆綁效應:申請表上任何成員的配偶均受規管
這個誤區更為隱蔽。假設你與父母一同申請,而你的兄弟姊妹並不在申請表上,但你的兄弟姊妹已婚且其配偶持有物業。這種情況會影響你嗎?答案是:如果你的兄弟姊妹本人沒有名列在申請表上,那就不會影響。但是,如果你的兄弟姊妹是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之一,那麼他或她的配偶就必須一同接受審查。這就是家庭申請的「捆綁效應」。
房委會對「家庭」的廣義定義
在居屋申請中,房委會對「家庭」的審查單位,不僅僅是申請表上的人,還包括這些人的配偶。簡單來說,只要某位家庭成員的名字出現在申請表上,他或她的配偶(無論是否同住)就自動成為審查的一份子,其物業持有狀況會直接影響整個申請的成敗。這個廣義的定義,確保了資助房屋資源分配的公平性,也堵塞了利用家庭成員分拆來申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