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命契轉名好複雜?一文看清3大情況手續、費用計算與按揭陷阱

長命契」(聯權共有)是香港常見的物業持有方式,但當涉及業權變動時,許多業主都對其轉名手續感到困惑,擔心過程繁複且充滿陷阱。無論是因家庭成員身故需要繼承,還是在生時想「甩名」或「加名」,甚至是單方面分割業權,不同情況下的處理方法、費用計算及對現有按揭的影響都大有不同。本文將為您一文釐清長命契轉名的三大情況,詳細拆解各項手續流程、印花稅及律師費計算方法,並提醒您潛在的按揭風險,助您順利完成業權變更。

長命契是什麼?聯權共有 vs 分權共有

在深入了解長命契轉名手續之前,我們首先要清晰理解「長命契」的本質。在香港,當一個物業由多於一人共同擁有時,主要有兩種業權形式:「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長命契其實就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的俗稱,這個選擇會直接影響日後的繼承方式,甚至未來辦理長命契轉名的程序與費用。

長命契(聯權共有)的核心特徵

長命契最核心的概念,在於所有業主被視為一個單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共同擁有物業的全部業權。你不會聽到長命契的業主說「我擁有這間屋的50%」,因為在法律上,每位聯權共有人都擁有整個物業的100%權益。

這個概念帶來了長命契最廣為人知的特點——「生存者權利」(Right of Survivorship)。意思是,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去世時,他所持有的物業權益,會自動、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這個過程是依法自動發生的,完全繞過了遺囑認證或遺產承辦的法律程序。換言之,即使逝世的業主在遺囑中寫明要將物業留給其他人,這項指示也是無效的,因為物業業權根本不會被視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業權會持續在生還的共有人之間轉移,直到剩下最後一位,他便會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長命契與分權共有的關鍵分別

要完全掌握長命契,最好的方法是將它與另一種持有方式「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作比較。它們的分別非常關鍵:

  • 業權份額的定義
  • 長命契(聯權共有): 業權是不可分割的,沒有獨立份額。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全部。
  • 分權共有: 每位業主都擁有一個清晰、可量化的業權份額,例如業主A擁有60%,業主B擁有40%。

  • 業權的繼承方式

  • 長命契(聯權共有): 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在生的共有人,這就是「生存者權利」的體現。
  • 分權共有: 業主去世後,他所持有的業權份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根據其遺囑或遺產法分配給指定的繼承人。

  • 處置業權的自由度

  • 長命契(聯權共有): 任何關於出售或按揭物業的重大決定,都必須獲得所有聯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出售其「權益」。
  • 分權共有: 每位業主都可以自由地出售、轉讓或抵押自己持有的獨立份額,而不需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這也是市場上會出現「半契樓」或「碎契樓」的原因。

總結來說,長命契因其繼承程序簡單,特別適合關係非常穩固的家人(例如夫婦),但其決策欠缺彈性。分權共有則提供了較高的個人資產自主權。理解這兩者的根本分別,是處理任何長命契轉名手續的第一步。

長命契轉名手續:三大情況流程解析

要處理長命契轉名手續,首先要理解這並非單一程序,而是根據不同情況有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物業的業權變動是重要法律事宜,所以清晰了解各種流程,有助你作出最合適的決定。我們將長命契轉名歸納為三大主要情況,逐一為你解析當中的步驟和關鍵點。

情況一:業主身故後的業權轉移

這是長命契最核心的功用所在。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不幸離世,長命契的「生存者權利」便會自動生效。這代表物業的業權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名下,整個過程無需經過複雜的遺產承辦程序,亦不受死者遺囑內容的影響。

雖然業權是自動轉移,但法律上仍有一個必要手續需要辦理。在生的一方必須委託律師,將離世業主的死亡證明文件,連同相關法律文件交往土地註冊處進行登記。這個步驟的目的,是正式更新土地登記冊上的業權記錄,將離世業主的名字移除。完成後,在生業主才能合法地出售或轉按物業。

情況二:在生時轉名(甩名/加名)

如果所有業主都健在,並同意更改業權持有人的組合,這就牽涉到「甩名」(除名)或「加名」的程序。在法律上,這類操作會被視為一宗物業買賣或送贈的交易。

「甩名」是指其中一位業主將其業權轉讓給餘下的業主。此舉需要簽訂轉讓契,並且通常需要繳付印花稅。印花稅的計算基礎,是基於所轉讓業權部分的市值或轉讓代價(以較高者為準)。如果物業仍有按揭,餘下的業主必須先取得銀行同意,並證明自己有足夠的還款能力獨立承擔整筆按揭貸款,銀行會重新進行壓力測試審批。

「加名」則是將新的業主加入到業權中,法律上等同於現有業主將物業的部分權益轉售或送贈給新加入者。同樣地,這項操作會產生印花稅等長命契轉名費用,若物業有按揭,亦必須先獲得承按銀行的批准。

情況三:單方面分割業權(終止長命契)

長命契的「生存者權利」並非牢不可破。任何一位聯權共有人,其實都有權在無需其他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採取法律行動「分割」業權,從而終止長命契關係。

執行這個程序的業主,需要委託律師草擬一份「分割通知書」,並將其正式送達給其他所有聯權共有人。最後,律師會將這份文件交往土地註冊處登記。一經登記,物業的持有方式就會由「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轉變為「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轉變後,每位業主會各自持有物業一個明確的份額(例如各佔一半),而「生存者權利」亦會即時失效。從此,每位業主都可以透過遺囑,自由決定由誰來繼承自己所持有的那份業權。

長命契轉名費用:律師費及印花稅計算

談到長命契轉名手續,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自然是長命契轉名費用究竟要多少。整個過程的開支主要由兩大部分組成,就是印花稅和律師費,兩者的計算方式和金額可以有很大差別。以下就為你逐一拆解。

印花稅 (Stamp Duty) 計算方法

首先,任何形式的長命契轉名,無論是「甩名」或「加名」,在法律上都等同於物業業權的轉讓,所以一般都需要繳付印花稅。印花稅的計算基礎,是按照所轉讓業權份額的「代價」(即成交價)或當時市值來計算,兩者之中以較高者為準。

不過,有一種常見情況可以大大減省印花稅開支。如果業權是在「近親」之間進行轉讓,例如夫婦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或兄弟姊妹之間,並且轉讓過程不涉及任何金錢代價(即純粹以「送贈契」形式進行),就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只需繳付定額100港元的印花稅。

相反,如果轉讓雙方並非近親關係,或者即使是近親但涉及實質的金錢交易,就需要按照當時物業市值的比例,根據稅務局最新的「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稅率計算,費用會顯著增加。

律師費及其他雜項開支

長命契轉名手續涉及複雜的法律文件和註冊程序,必須委託律師事務所代為處理,因此律師費是無法避免的開支。市場上並沒有劃一的收費標準,費用會因應律師樓的規模、案件的複雜程度(例如物業是否仍有按揭)而有所不同,一般由數千元至萬多元不等。

律師費通常包含以下服務:
* 草擬及審閱相關法律文件,例如轉讓契或送贈契。
* 代表客戶處理所有文書往來及向稅務局遞交文件。
* 安排文件簽署及見證。
* 將已完成的契據送交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

除了律師的服務費,通常還會有一些雜項開支,例如土地註冊處的查冊費和文件註冊費等。建議在正式委託律師前,先向幾間律師樓索取清晰的報價單,詳細了解收費所包含的項目,這樣預算會更準確。

長命契轉名與按揭申請注意事項

處理長命契轉名手續時,如果物業本身仍有按揭,整個過程就不再只是業主之間的協議,而是必須將承按銀行納入考慮。銀行的取態與審批,對轉名能否成功有關鍵性的影響。

銀行審批的決定性角色

當長命契物業的業權人想進行變動,例如增加或減少聯名人(俗稱「加名」或「甩名」),第一步並非前往律師樓,而是要先向承按銀行提出申請並取得其同意。銀行會將此類申請視為一次全新的按揭審批,因為業權變動等於更改了貸款的借款人組合。

銀行會要求新的業權組合(例如,由夫婦二人變為只有其中一人)重新提交入息證明等財務文件,並且必須通過現行的壓力測試。假如是「甩名」操作,餘下的業主便需要證明自己有足夠的獨立還款能力去承擔全部按揭。如果銀行審核後認為新的借款人財務狀況不達標,便會拒絕其申請,那麼整個長命契轉名計劃亦無法繼續。

「送贈契」轉名的潛在按揭風險

為了節省長命契轉名費用中的印花稅,有些近親之間的業權轉讓會選擇以「送贈契」(Deed of Gift)形式進行。雖然這種方式在法律上可行,卻可能為物業日後的按揭申請埋下隱憂。

根據《破產條例》,假如送贈者在送出業權後的五年內被頒令破產,其債權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將該次「送贈」作廢,以追討資產。為規避這種風險,絕大部分銀行對於經由送贈契轉名的物業,在轉讓後的數年內(通常為三至五年)會持非常審慎的態度,甚至直接拒絕為該物業承造新的按揭或轉按。因此,選擇以送贈契進行長命契轉名之前,必須考慮到這會令物業在未來數年的融資彈性大減。

長命契轉名常見問題 (FAQ)

在處理長命契轉名手續的過程中,大家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疑問。我們整理了一些最常見的問題,希望可以一次過為你解答,讓你對整個流程有更清晰的了解。

未補地價的居屋,可以辦理長命契轉名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不過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所有未補地價的資助房屋,包括居屋,其業權轉讓都受到房屋委員會的嚴格規管。因此,即使你想辦理長命契轉名(例如增加配偶或子女的名字),都必須先向房屋委員會提交申請,並且取得其書面同意。房委會會根據個別情況(例如家庭成員關係的變化)進行審批。在獲得批准後,才可以委託律師辦理相關的法律文件。

離婚時如何處理長命契物業?

在離婚的情況下,長命契物業的處理方式會進入家事法庭的管轄範圍。法庭在處理財產分配時,會將該物業視為婚姻資產的一部分。法官有權頒布命令,要求其中一方將其業權轉讓給另一方,或者下令將整個物業出售,然後將所得款項按法庭裁決的比例分配。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方都可以在離婚訴訟期間,單方面將長命契分割為分權共有,以確保萬一在訴訟期間不幸離世,其業權份額會歸入其個人遺產,而不是自動轉移給對方。

可以自行到土地註冊處辦理轉名嗎?

理論上,業主可以自行辦理物業轉名,但實際操作上,過程牽涉複雜的法律程序,對一般市民而言挑戰極大。整個長命契轉名過程需要草擬及提交完全符合《土地註冊條例》規定的法律文件,例如轉讓契及註冊摘要表格。如果文件格式或內容有任何錯誤,土地註冊處將會拒絕註冊。為了確保業權轉讓的法律效力並且順利完成,最穩妥的做法是委託律師處理。雖然這會影響整體的長命契轉名費用,但可以避免因文件出錯而導致的延誤和潛在法律風險。

長命契業權在法律上是否各佔一半?

這是一個很常見的誤解。在法律概念上,長命契的業權並非以獨立份額區分。所有聯權共有人被視為一個單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共同擁有物業的全部業權。這意味著每位業主都擁有整個物業的權益,而不是擁有50%或任何特定比例的份額。不過,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在計算印花稅或進行內部轉讓(甩名)時,為了方便計算物業權益的價值,才會將其視為按人數平均分配(例如兩人就各算50%)。但這僅是為計算上的方便,並不改變其業權不可分割的根本法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