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長命契前必讀!7大重點全面剖析:優缺點、去世轉名、子女加名費用及取消手續

在香港,以「長命契」(聯權共有)形式共同持有物業,是夫婦或家人之間非常普遍的做法。其最大優勢在於當其中一位業主身故,物業的全部業權會自動轉移至在生的共有人,無需經過繁複的遺產承辦程序,因此被視為簡化財產繼承的便捷工具。然而,這份「便利」背後卻隱藏著不少潛在風險與法律約束,例如出售或按揭物業時必須獲得全體業主同意,一旦關係破裂,業權處理亦可能變得相當棘手。

本文將為您全面剖析「長命契」的七大核心重點,從其與「分權共有」的根本分別,到深入探討其優缺點、法律效力,並提供處理業主去世轉名、為子女加名,以至取消「長命契」的詳細法律步驟與費用參考。無論您是準備聯名置業,還是考慮更改現有物業的業權形式,本文都能助您作出最明智的決定。

如何選擇?一張圖看懂「長命契」與「分權共有」的核心分別

在香港聯名置業,最常見的方式就是「長命契」和「分權共有」。這兩種模式聽起來可能有點複雜,但它們的核心分別其實很清晰,而且直接影響到您日後的業權繼承、物業轉售,甚至為子女加名等操作。要作出最明智的選擇,第一步就是深入理解它們的運作原理。

核心概念比較表

特點 長命契 (Joint Tenancy)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業權份額 所有業主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沒有劃分獨立份額。 每位業主擁有獨立、明確的業權份額,份額可均等或不均等。
繼承方式 採用「生存者取得權」,當有業主去世,其權益自動轉移給在生的聯名人,凌駕於遺囑之上。 業主的份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可透過遺囑或遺產法繼承。
決策權 出售或按揭等重大決定,必須獲得全體聯名人同意及簽署。 理論上,每位業主可獨立出售或抵押其持有的業權份額。
適用對象 關係非常緊密的伴侶或家人,例如夫妻,目標是讓對方自動繼承業權。 生意夥伴、朋友或希望獨立處理各自資產的家人。

業權份額的定義

在「長命契」的法律概念中,所有聯名業主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100%業權。這意味著沒有人可以聲稱自己擁有50%或任何特定比例的份額,大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相反,「分權共有」就清晰得多。每一位業主都擁有一個獨立且明確的業權份額,例如陳先生佔70%,李小姐佔30%。這些份額在法律上是分開的,讓每個人都能清楚知道自己資產的具體部分。

繼承方式:生存者取得權 vs 遺囑/遺產法

這是「長命契」最核心的特點,也是其俗稱的由來。長命契的英文是 Joint Tenancy,它設有「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當其中一位聯名業主去世,其物業權益會自動、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名業主。這個過程是法律賦予的,其效力甚至高於遺囑。換句話說,即使去世的業主在遺囑中寫明要將物業留給其他人,這項指示也會因為「長命契」而變得無效。

「分權共有」則完全不同。當一位分權共有人去世,他所持有的業權份額會被視為其個人遺產。這份遺產會按照他生前訂立的遺囑來分配;如果沒有遺囑,則會根據香港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決策權與出售靈活性

在決策方面,「長命契」要求所有業主步伐完全一致。不論是想出售物業、申請按揭,還是辦理長命契轉名,都必須得到每一位聯名業主的書面同意和簽署。任何一方不同意,事情就無法推進,這在關係出現變化時可能會造成僵局。

「分權共有」則提供了較大的個人彈性。每位業主都有權獨立處理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例如將其出售或抵押。不過,現實中市場上很少有買家願意只購買一個物業的部分業權,這種「碎契樓」的出售難度通常較高。

適用對象建議(夫妻、家人、生意夥伴)

綜合以上特點,「長命契」通常最適合關係穩定且互信的夫妻或家人。它的設計初衷就是為了簡化繼承程序,確保在一方離世後,在生者能順理成章地獲得全部業權。有些父母為長命契子女加名,也是希望業權能順利傳承。

而「分權共有」則更適合沒有婚姻關係的聯名者,例如生意夥伴、朋友,或是希望將資產明確傳承給各自後代的家庭成員。它能清晰界定各人權益,並允許業主自由規劃自己的遺產,避免因繼承問題產生紛爭。在考慮長命契加名費用和手續的同時,也可以評估分權共有是否更符合家庭長遠的財務規劃。

3大關鍵問題:助您判斷哪種業權模式最適合您

在了解兩者的分別後,可以問自己以下三個問題,答案將會引導您找到最適合自己的選擇。

  1. 您期望的繼承方式是什麼?
    您是希望在自己身故後,物業權益自動歸屬於聯名人,還是希望能夠透過遺囑,將屬於您的那份權益自由地留給指定的繼承人(例如子女、父母或其他人)?您的答案直接對應了「長命契」的自動繼承與「分權共有」的遺產繼承。

  2. 您需要多大的資產處理彈性?
    您們是否預期未來所有關於物業的重大決定(如出售、加按)都會有一致的共識?還是您希望保留獨立處理自己那份業權的權利,即使這意味著對方也能這樣做?這關乎您對共同決策和個人自主權的取捨。

  3. 您們的關係基礎和長遠規劃是什麼?
    您們的聯名關係是建基於婚姻承諾、家庭親情,還是商業投資?不同的關係基礎,對未來變數的考量也不同。穩固的家庭關係可能更看重「長命契」的便利性,而商業夥伴則可能更需要「分權共有」所提供的清晰界線和退出機制。

「長命契」的核心優勢:為何能凌駕遺囑、簡化繼承程序?

談到「長命契」,很多人都會聽過它最廣為人知的一個特點,就是在業權繼承上,它的效力可以凌駕於遺囑之上。這個安排聽起來相當「霸道」,但背後其實是一套清晰而且獨特的法律運作邏輯。正是這個邏輯,讓它成為夫婦或家庭成員之間常用於持有物業的方式,因為它能大大簡化日後可能出現的繼承問題。

運作原理:何謂「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

「長命契」的英文是 Joint Tenancy,它的整個運作核心,建基於一個稱為「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 的法律原則。這個原則的意思很直接,就是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去世時,他所持有的物業權益,會自動並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由他們平均承繼。這個過程是依法自動發生的,就像水向低流一樣自然。例如,一對夫婦以長命契形式聯名持有一個單位,若其中一方不幸離世,在生的另一方便會自動成為該物業的唯一擁有人。如果物業由三位聯權共有人持有,其中一人去世後,其權益就會由餘下兩位在生者平分。最終,只有「最長命」的最後一位在生者,才會繼承整個物業的全部業權。

法律基礎:構成聯權共有的「四項統一體」

要構成一份有效的「長命契」,法律上要求必須同時滿足「四項統一體」(The Four Unities) 的條件,缺一不可。這四個條件就像四根支柱,共同支撐起整個聯權共有的架構。
1. 佔有權統一 (Unity of Possession): 所有聯權共有人都有權佔有及使用整個物業,任何人都不能將其他人排除在外。
2. 權益統一 (Unity of Interest): 所有共有人的權益,在性質、範圍和期限上都必須完全相同,沒有誰多誰少的分別。
3. 業權統一 (Unity of Title): 所有共有人的業權,都必須來自同一份法律文件,例如是同一份轉讓契。
4. 時間統一 (Unity of Time): 所有共有人必須在同一時間點取得物業的業權。
正因為所有業主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密不可分的單一整體,才觸發了前面提到的「生存者取得權」。

最大法律優勢:業權自動轉移,無需等待遺產承辦

「長命契」最大的法律優勢,就是業權轉移的過程極為簡便。當有聯權共有人去世(長命契去世),由於「生存者取得權」的原則,逝者的業權會自動消失,並即時轉移給在生者。這意味著,逝者在該物業的權益根本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既然不屬於遺產,任何在遺囑中的相關處分,例如想將業權留給指定的長命契子女,都會變得無效。這就是為何長命契的效力會凌駕於遺囑之上。在生的業主只需要將已故業主的死亡證在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便能更新業權記錄。整個過程完全繞過了複雜且需時的遺產承辦程序 (Probate),省卻了大量時間和法律費用,也有效避免了潛在的家庭繼承糾紛。

簽署「長命契」前必讀:潛在風險、缺點與解決方案

選用「長命契」(英文為 Joint Tenancy)的最大誘因,無疑是它簡便的繼承安排。當其中一位業主不幸「長命契去世」,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在生的聯權共有人,過程看似簡單直接。不過,這種便利性的背後,其實隱藏著一些在關係良好時容易被忽略的潛在風險。在簽署文件前,花時間了解這些缺點,並思考相應的解決方案,是保障各方權益的明智之舉。

風險一:決策僵局——出售或按揭物業須全體同意

長命契的法律原則是所有共有人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業主,共同擁有物業的全部業權。這個概念延伸至物業管理的所有重大決策上,意味著任何關於出售、轉讓、加按或重按物業的決定,都必須獲得「全部」聯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並共同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交易方為有效。假如共有人之間在售價、出售時機或是否進行按揭等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採取行動。這種「一人反對即可否決」的機制,很容易導致決策僵局,令物業無法順利套現或作財務調動,錯失市場良機。

風險二:關係破裂——離婚或分手時的業權處理困境

對於夫婦或情侶而言,長命契是共同置業的常見選擇。然而,當彼此關係一旦破裂,這種業權安排便可能成為處理資產的棘手難題。在長命契下,業權並無劃分明確份額,法律上不存在「一人一半」的概念。因此,當雙方需要分開時,不能簡單地要求對方交出其「一半」業權。解決方法通常只有兩個:一是雙方協商,由其中一方出資買斷另一方的權益,這過程涉及「長命契轉名」及相關的法律和稅務費用;二是雙方同意將整個物業出售,再分配所得款項。若雙方無法就任何方案達成協議,最終可能需要訴諸法庭,由法院頒令強制出售物業,過程漫長且耗費心神。

風險三:財務隱患——其中一方破產或債務問題的影響

長命契的風險不僅源於內部關係,也可能來自外部的財務問題。如果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因生意失敗或個人原因陷入財困,甚至被頒布破產令,其債權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將該物業出售,以償還債務。這意味著,即使其他共有人財務狀況穩健,並且準時償還按揭,他們共有的安樂窩也可能因為其中一人的債務問題而被強制拍賣。這種「火燒連環船」的效應,會對其他無辜的共有人造成極大的財務和心理壓力,是選擇長命契時必須正視的潛在風險。

如何預防糾紛?簽訂「聯權共有協議」的重要性

要預防上述糾紛,除了事前充分溝通,一份清晰的「聯權共有協議」(Agreement between Joint Tenants)是相當有效的工具。這是一份由所有共有人共同簽訂的私人法律文件,目的在於預先訂明在特定情況下各方的權利和責任。例如,協議可以詳細列明:若有任何一方希望退出或出售物業時的處理程序、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如何為物業估值、在關係破裂時的業權分配方案,甚至可以預先規劃日後為「長命契子女」加名時的安排及「長命契加名費用」的分攤方式。雖然這份協議不能凌駕於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但它能在共有人在生時提供清晰的行為框架,大大減少因誤解或意見不合而產生的爭議,可謂是保障各方關係與資產的「說明書」。

「長命契」的法律實務:如何處理死亡、轉名、加名及取消業權?

「長命契」雖然簡化了遺產繼承的步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家庭狀況總會轉變。例如有業主不幸離世,或者家庭成員之間想作業權上的調動,這些情況都需要依循特定的法律程序處理。以下我們會逐一探討,當長命契遇上業主去世、轉名、加名或甚至想取消的情況時,應該如何處理。

業主身故後續:如何辦理「死亡證」註冊手續?

當其中一位長命契業主去世,物業的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在生的其他業主。不過,這個業權變動並不會自動反映在土地註冊處的紀錄上。為了正式更新業權資料,確保日後可以順利出售或按揭物業,在生的業主需要將已故業主的死亡證明文件註冊到土地註冊處(俗稱「田土廳」),這個程序稱為「死亡證註冊」。處理長命契去世的後續事宜,這是最關鍵的一步。

法律程序步驟詳解

整個註冊程序主要有幾個核心步驟。首先,在生業主需要取得已故業主死亡證的正式核證副本。然後,需要填寫一份特定的法律文件,即「註冊摘要表格」(Memorial Form),準確地載明業權因死亡事件而變更的詳情。最後,將這份表格連同死亡證的核證副本一併交往土地註冊處進行登記。整個過程必須嚴格遵守《土地註冊條例》的規定,任何文件上的錯誤都可能導致註冊失敗。

自行辦理 vs 律師代辦:費用與風險評估

理論上,業主可以自行辦理死亡證的註冊手續。不過,實際操作起來卻有不少困難。因為註冊摘要表格的內容,必須由一位符合特定資格的人士在監誓員面前宣誓核實,普通市民未必能找到這樣的人。而且,若文件格式或內容不符合法例要求,就會被土地註冊處拒絕,費時失事。

所以,絕大部分業主會選擇聘請律師代辦。律師熟悉所有法律規定與程序,能夠確保文件準確無誤,順利完成註冊。律師費用通常是一個相宜的固定金額,用小小的花費,就能夠免除繁複的程序與註冊失敗的風險,是一個穩妥的做法。

如何「甩名」或「加名」?業權轉讓程序與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詳解

在長命契中「甩名」(轉讓業權給另一位共有人)或「加名」(加入新的共有人),在法律上均被視為一次物業買賣交易。例如,有些父母希望將長命契子女加入成為業主,就需要辦理長命契轉名手續。

這個過程需要簽訂一份正式的轉讓契(Assignment)或送贈契(Deed of Gift)。最重要的,是這個業權轉讓需要繳付印花稅。印花稅的計算基準,是根據所轉讓的業權份額的市值來計算。

值得留意的是,如果長命契轉名是在近親之間進行(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便可以向稅務局申請以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計算印花稅,這能大幅減輕長命契加名費用。

如何取消長命契?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的法律步驟 (Deed of Severance)

有時候,長命契的業主可能因為關係轉變或有其他的遺產規劃,希望將自己的業權份額留給指定的人,而不是其他聯名業主。這時候,就可以選擇取消長命契,法律上的正式做法是將「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即長命契的英文)轉為「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這個轉換過程,需要由其中一位業主向所有其他聯名業主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分割業權的意圖。然後,需要由律師草擬一份名為「瓜分契據」(Deed of Severance)的法律文件,並將其註冊到土地註冊處。一經註冊,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就會失效。每一位業主都會擁有獨立的業權份額,並且可以透過遺囑自由地將其繼承給任何人。由於這牽涉複雜的法律文件與程序,必須經由律師辦理,才能確保其法律效力。

「長命契」常見問題 (FAQ)

處理長命契的過程中,總會遇到一些特別的狀況。我們整理了幾個大家最常遇到的問題,希望用最清晰易明的方式,為你逐一解答。

長命契物業可以單方面出租或作其他用途嗎?

這是一個很常見的誤解。答案是,不可以。長命契(英文為 Joint Tenancy)的核心精神是所有共有人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業主,共同擁有整個物業。因此,任何涉及物業的重大決定,例如出租、出售或申請按揭,都必須得到全體聯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並且共同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例如租約或買賣合約。

如果只有其中一位業主單方面簽署了租約,這份租約對其他未同意的業主可能沒有法律約束力。他們有權提出異議,這不但會引起家庭糾紛,更可能讓租客陷入麻煩。所以,無論是業主想出租物業,還是租客在簽約前,都必須確認文件是由所有註冊業主共同簽署,這樣才能保障各方的權益。

父母想為子女「加名」做長命契,有什麼需要注意?

很多父母都希望為子女的未來鋪路,考慮將他們的名字加入物業,成立一份家庭的長命契。這份心意非常好,但在行動前有幾點需要仔細考量。

首先,為物業「加名」在法律上等於一次業權轉讓,並不是簡單地在文件上加個名字。這個過程涉及「長命契轉名」的法律程序,需要聘請律師處理,並會產生相應的長命契加名費用,當中最大的一筆開支通常是印花稅。稅款是根據轉讓的業權份額市值來計算的。幸好,如果是在近親(例如長命契子女)之間轉讓,可以申請以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計算。

其次,一旦子女成為聯權共有人,他們就擁有對物業的決策權。日後父母想出售或按揭物業時,必須得到子女的同意和簽署。這意味著父母會失去對物業的絕對控制權。

最後,要明白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是雙向的。萬一子女不幸比父母更早去世,其業權會自動轉移回父母身上。同時,如果子女將來遇到財務困難甚至破產,整個物業都可能被捲入其中,這是父母在安排長命契子女業權時必須評估的潛在風險。

如果所有聯權共有人同時身故,業權將如何處理?

這是一個相對極端,但法律上已有清晰處理方法的情況。長命契的運作依賴於「生存者」,當發生意外導致所有共有人同時去世,便沒有生存者可以繼承業權,長命契的自動繼承機制在此刻便會失效。

在這種不幸的情況下,香港的法律會引用一條名為「同時死亡推定條例」(Commorientes Rule)的原則來處理。簡單來說,如果無法確定誰先去世,法律會推定年紀較輕的一方活得比年長的一方久。

舉個例子,一對夫妻以長命契持有物業,在一次意外中同時身故。假如丈夫較年長,法律會推定他先於妻子去世,那麼根據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整個物業的業權會先自動轉移給被推定為後去世的妻子。然後,由於妻子也已身故,物業就會成為她個人遺產的一部分,再根據她的遺囑或遺產法來進行分配。因此,即使設立了長命契處理去世後的業權問題,訂立一份平安囑來應對這種特殊情況,仍然是十分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