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買樓點揀好?7點比較聯權共有分權共有、「長命契」繼承權及聯權共有英文法律須知

與伴侶、家人或朋友聯名買樓,是人生中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在簽署買賣合約前,一個關鍵卻容易被忽略的決定,足以影響深遠:應選擇「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還是「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與「分權樓」的分權共有,兩者在業權份額、繼承權及物業處分權上存在根本差異,錯誤的選擇可能導致未來在遺產規劃、物業買賣或家庭關係上出現意想不到的糾紛。本文將為你深入淺出地剖析兩種聯名方式的核心區別,透過7大重點比較、圖表解說及實例分析,助你看清「長命契」的繼承權奧秘,了解相關法律須知,為你的聯名置業計劃作出最明智的抉擇。

釐清基本概念: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與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考慮聯名置業時,第一步就是要認識兩種主要的業權形式。不論你搜尋的是「聯權共有英文」還是其英文全寫 Joint Tenancy,理解其法律概念都是保障自己權益的基礎。這就像是為你們的共同投資設定遊戲規則,所以必須在一開始就清晰界定。

核心術語解釋

在深入比較之前,我們先來熟悉一下這兩個經常聽到的名詞。它們雖然只是幾個字的分別,但在法律上的意義卻是天差地遠,直接影響你和聯名持有人的權益。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就是大家常說的「長命契」。在法律上,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業主。你們不是各自擁有物業的一部分,而是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全部。可以想像成幾個人共用一個杯子,而不是每人分得杯子的一部分。這種形式最大的特點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離世,其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其他在生的共有人。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俗稱「分權樓」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則完全不同,有時會被稱為「分權樓」。在這種形式下,每位共有人都擁有物業中一個明確而且獨立的份額。這個份額可以按出資比例劃分,例如你擁有70%,你的夥伴擁有30%。這些份額是獨立的資產,共有人可以自行決定如何處理自己的那一份,而且沒有生存者取得權。當其中一位共有人離世,他持有的業權份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按照遺囑來繼承。

為何必須準確理解兩者差異?

選擇用哪種方式聯名持有物業,並非單純的文書程序。這個決定將會深遠地影響你未來的財產安排和決策自由度。清晰理解聯權共有分權共有的分別,可以幫助你和你的夥伴作出最適合彼此的選擇。

影響深遠的業權繼承與遺產規劃

這是兩者最根本的分別。在「長命契」下,業權繼承是自動發生的,生存者取得權的法律效力甚至高於遺囑。這意味著即使離世的共有人在遺囑中指定將物業權益留給子女,該項指示也會無效,業權依然會歸屬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相反,在分權共有下,你的業權份額是你個人遺產的一部分,你可以透過遺囑自由指定繼承人。

決定物業出售或按揭的決策權

業權的持有方式也直接影響你對物業的控制權。作為聯權共有人,由於你們被視為單一業主,所有關於物業的重要決定,例如出售、出租或申請按揭,都必須得到「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能進行。任何一位共有人都不能單獨決定。而在分權共有下,理論上你可以獨立出售或抵押自己持有的業權份額,而無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避免潛在的法律糾紛與家庭矛盾

一個清晰的開始,是避免日後爭議的最佳方法。假如你和生意夥伴選擇了「長命契」,一旦其中一方離世,其家人可能因為無法繼承物業業權而產生糾紛。反之,如果夫妻選擇了分權共有,萬一關係生變,業權份額的處理也可能變得複雜。因此,在簽署文件前,根據你和共有人的關係以及長遠規劃,作出深思熟慮的決定,是保障各方利益的關鍵一步。

聯權共有 vs 分權共有:核心區別比較表及圖解

了解「聯權共有英文」(Joint Tenancy)與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的理論後,下一步是將兩者並列比較。很多人在研究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時,會對兩者細微但關鍵的法律差異感到困惑。以下我們會用一個清晰的比較表和簡單的圖解,讓你一眼看懂兩者的核心分野,助你作出最適合自己的決定。

一表看懂:Joint Tenancy vs Tenancy in Common

業權份額 (Ownership Share)

聯權共有:所有聯權共有人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單一業主,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100%權益。各人之間沒有獨立或可分割的份額,可以理解為業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分權共有:每位共有人都擁有物業中一個明確、獨立計算的份額。這個份額可以平均分配,例如各佔50%,也可以按出資比例劃分,例如一人佔70%,另一人佔30%。

繼承方式 (Right of Survivorship)

聯權共有:這是其最核心的特徵,稱為「生存者取得權」。當其中一位共有人去世,其業權會自動並即時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這就是俗稱「長命契」的由來。整個過程是自動發生的。

分權共有:沒有生存者取得權。當一位共有人去世,他所持有的業權份額會成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並根據其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進行分配。業權不會自動轉移給其他共有人。

遺囑效力 (Will’s Effect)

聯權共有:「生存者取得權」的法律效力凌駕於遺囑之上。換句話說,即使去世的共有人在遺囑中指定將物業權益留給其他人,該項指示亦屬無效,業權依然會歸在生的共有人所有。

分權共有:遺囑具有完全效力。共有人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自由決定將其持有的物業份額傳承給任何指定受益人,例如配偶、子女或任何第三方。

業權處分權 (Power of Disposal)

聯權共有:任何關於出售、轉讓或按揭整個物業的決定,都必須得到「所有」聯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並共同簽署文件。任何單一共有人都不能獨立處理其業權。

分權共有:共有人可以獨立處理「自己持有」的業權份額,例如將其出售、轉讓或按揭,而無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若要出售整個物業,同樣需要所有共有人達成共識。

適用情境 (Common Scenarios)

聯權共有:普遍適用於關係非常緊密、互相信任的個體,例如已婚夫婦或長期伴侶。他們希望簡化業權繼承程序,確保在一方離世後,另一方能順利地獲得物業的全部業權。

分權共有:較適合關係相對獨立的共有人,例如生意夥伴、朋友或兄弟姊妹合資。這種方式能清晰界定各人的投資比例,並且保障個人資產可以按自己的意願傳承給後人。

圖解業權繼承流程

單看文字可能還是有點抽象,我們用兩個簡單的流程圖,模擬在共有人離世後,兩種業權的繼承路徑有何不同。

流程圖一: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的業權自動轉移

情況:A先生與B太太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一物業。

  1. A先生不幸離世。
  2. 「生存者取得權」自動生效。
  3. A先生在物業中的權益,自動且完整地轉移給B太太。這個過程無需經過法庭的遺產承辦程序,A先生的遺囑對此物業無效。
  4. 結果:B太太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流程圖二: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的業權按遺囑繼承

情況:C先生與D先生以「分權共有」方式各佔50%業權合資一物業。

  1. C先生不幸離世。他在遺囑中指定,其所有遺產(包括物業份額)由其女兒E小姐繼承。
  2. C先生持有的50%業權份額,成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
  3. 遺產執行人需要為C先生的遺產辦理承辦手續。
  4. 完成法律程序後,C先生的50%業權份額,會正式轉移給其指定的繼承人E小姐。
  5. 結果:物業的業權結構改變,由D先生(持有50%)與E小姐(持有50%)共同擁有。

深入剖析「長命契」—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相信大家在考慮聯名買樓時,一定聽過「長命契」這個稱呼,而聯權共有英文就是 Joint Tenancy。這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物業持有方式,尤其在夫婦或親密伴侶之間。不過,這個看似簡單的安排,背後其實有一套嚴謹的法律原則。要真正了解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的分別,就需要先深入認識 Joint Tenancy 的運作機制,這樣才能作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

成立的四項一體原則 (The Four Unities)

要成立一個有效的聯權共有關係,法律上要求必須同時滿足「四項一體原則」(The Four Unities)。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它們就像四隻桌腳,少了一隻,整個聯權共有的架構就無法成立,業權關係便會被視為分權共有。

佔有權一體 (Unity of Possession)

這代表每一位聯權共有人都有權利佔用和享用整個物業的全部,而不是物業的某個特定部分。簡單來說,沒有任何一位共有人可以將物業分割,然後聲稱某間房或某個角落只屬於自己。所有共有人都享有使用物業每一寸地方的同等權利。

權益一體 (Unity of Interest)

所有聯權共有人的權益,在性質、範圍和存續期上都必須是完全相同的。例如,如果物業是永久業權,那麼所有共有人的權益都必須是永久業權,而且權益均等。不能出現一個人擁有較大權益,而另一個人擁有較小權益的情況。在法律眼中,所有聯權共有人都是地位完全相等的業主。

業權一體 (Unity of Title)

所有聯權共有人的業權,都必須源自同一份法律文件。在一般物業買賣中,這通常指所有共有人的名字,都必須出現在同一份轉讓契約(Assignment)上。他們是透過同一個法律行為,共同獲得物業的業權。

時間一體 (Unity of Time)

這一點要求所有聯權共有人的業權,必須在同一時間點開始。他們不能有先後之分,而是在簽署及完成轉讓契約的那一刻,同時成為物業的共有人。

「生存者取得權」的法律效力

「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是聯權共有最核心,也是最具決定性的特點,這正是它被俗稱為「長命契」的原因。這個機制對業權繼承有著非常深遠的影響。

凌駕遺囑:業權繼承的絕對優先權

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不幸離世,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這個法律效力是絕對的,甚至凌駕於個人遺囑(俗稱平安紙)之上。即使離世的共有人在遺囑中訂明要將物業權益留給子女,該項指示在法律上亦是無效的,業權依然會依法轉移給尚存的共有人。

簡化程序:無需經過遺產承辦

由於業權是自動轉移,所以離世共有人的物業權益不會被視為其遺產的一部分。這大大簡化了繼承手續,尚存的共有人通常只需要將離世者的死亡證明文件在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便可更新業權記錄,過程無需經過複雜且需時的遺產承辦程序。

共同責任:按揭等債務的處理

權利與責任是並存的。如果物業本身尚有未還清的銀行按揭,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離世後,尚存的共有人便需要獨力承擔起全部的按揭還款責任。銀行亦有機會重新審視在生共有人的還款能力,或會要求進行新的壓力測試。

處分物業的限制

雖然聯權共有在繼承上有其便利之處,但它同時也對業權人處分物業的方式帶來了嚴格的限制。由於所有共有人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業主,因此任何重大決定都不能由單方面作出。

「全體同意」原則:出售、出租或加按的要求

不論是想出售物業、將單位出租,還是為物業申請加按或轉按以套取資金,都必須得到「所有」聯權共有人的共同同意,並一同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交易方為有效。任何一位共有人都不能單獨行事。

法律後果:單方面簽署合約的潛在風險

如果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下,單方面與第三方簽訂了買賣合約或租約,那麼其他未簽署的共有人有權挑戰該合約的法律效力。這對於買家或租客而言,會構成極大的不確定性與風險,因為他們簽訂的合約隨時可能被視為無效。

深入剖析「分權樓」—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看過了聯權共有英文 (Joint Tenancy) 的運作模式,現在我們來探討另一種同樣普遍的聯名方式: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如果你希望物業的業權份額能夠清晰劃分,並且可以自由傳承,那麼了解分權共有的特性就十分重要。許多人在比較聯權共有分權共有的分別時,最先注意到的就是兩者在資產靈活性和繼承安排上的巨大差異。

業權的獨立性與靈活性

分權共有最大的特點,就是給予每位共有人清晰而且獨立的業權份額,提供了更大的個人操作空間。

可按出資比例持有不同份額

與聯權共有所有業主權益均等的規定不同,分權共有容許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持有不同大小的業權份額。例如,假設兩位朋友合資買樓,A君出資七成,B君出資三成,他們可以在樓契上清楚列明,A君擁有物業的70%業權,而B君則擁有30%。這種方式非常適合生意夥伴或非近親關係的合資者,因為它能準確反映各人的投資份額,保障了各自的權益。

每位共有人可獨立處理其業權份額

在分權共有的框架下,每位共有人都被視為其名下業權份額的獨立擁有人。這代表他可以在不需徵求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單獨將自己持有的那一部分業權出售、轉讓、送贈或用作抵押。這種獨立性賦予了業主極大的資產調動靈活性。

遺產處理的自主性

在遺產規劃方面,分權共有提供了聯權共有無法比擬的自主權,業權的去向完全由業主自己決定。

業權按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分配

分權共有並不存在「生存者取得權」。當其中一位分權共有人離世後,其名下的物業業權份額會自動成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這份業權將會根據他生前訂立的遺囑內容進行分配;如果沒有設立遺囑,則會按照香港的無遺囑繼承法例,由其法定繼承人(例如配偶、子女或父母)繼承。

繼承人將成為新的共有人

當遺產承辦程序完成後,繼承了該業權份額的受益人,便會取代離世業主的位置,成為物業新的分權共有人。他將會與原來在生的其他共有人,一同按各自的份額共同擁有該物業。這個安排確保了業主的投資能夠傳承給自己指定的下一代或受益人。

潛在風險:了解「碎契」與「半契樓」

分權共有雖然靈活,但其業權的獨立性也帶來了一些潛在的市場風險,其中最需要留意的就是「碎契」問題。

何謂不完整業權及其成因

所謂「碎契」,指的是市場上出現一些只出售部分業權的物業,形成了不完整的業權。最常見的例子是「半契樓」,即只出售物業一半的業權。這種情況的成因,通常是其中一位分權共有人因個人財務問題(例如欠債)急需資金,所以決定單獨出售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買家購入這份不完整的業權後,便需要與素未謀面的另一位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

對物業買賣及按揭申請的影響

不完整業權對物業的流通性有著嚴重的影響。首先,由於買家無法取得物業的全部控制權,未來在管理、出租或出售整個物業時,都需要與另一位共有人協商,過程可能相當複雜,所以市場上願意接手的買家極少。更重要的是,幾乎所有銀行都不會為「碎契」或「半契樓」承造按揭,因為銀行無法取得完整的物業作為抵押品。這意味著買家必須以現金全額支付,大大限制了其市場價值和流動性。

實戰決策:我應該如何選擇?

了解聯權共有英文 (Joint Tenancy) 與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的法律概念後,最關鍵的一步,就是將這些知識應用在你的實際情況中。選擇哪一種持有方式,並沒有絕對的對錯,而是取決於你與聯名人的關係、財務狀況以及長遠的人生規劃。這是一個需要深思熟慮的商業決定,也是一個影響深遠的家庭決策。

按不同關係分析最佳選擇

不同的人際關係,意味著不同的信任基礎、目標與期望。因此,最適合的業權持有方式也會有所不同。讓我們從幾種最常見的聯名組合入手分析。

新婚夫婦或穩定伴侶

對於關係穩定、視彼此為終身伴侶的夫婦而言,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通常是首選。這個選擇的基礎在於雙方有共同建立家庭的意願,並希望在一方不幸離世後,另一方能夠安穩地擁有居所,毋須面對繁複的法律程序。聯權共有的「生存者取得權」發揮了關鍵作用,在生的共有人會自動繼承全部業權,這份保障往往是夫妻二人最重視的。

生意夥伴或朋友合資

如果聯名買樓的目的是投資,例如生意夥伴或朋友之間合資,分權共有則是比較理性的選擇。這種關係主要建立在財務合作上,而非家庭基礎。選擇分權共有,可以清晰地按照各人的出資比例,訂明持有的業權份額。每位聯權共有人都可以獨立處理自己的業權,並透過遺囑將其份額傳承給自己的家人。這清晰劃分了個人資產,避免了因其中一方離世而導致其投資份額自動轉移給生意夥伴的尷尬情況。在比較聯權共有分權共有的分別時,這一點對投資者尤為重要。

父母與子女聯名持有

父母與子女聯名持有物業的情況較為複雜,需要仔細溝通背後的目的。如果父母的目的是將物業作為一份禮物,並希望在自己百年歸老後,業權能直接、順暢地轉移給該名子女,那麼聯權共有會是較簡單直接的做法。然而,如果父母希望自己的業權份額在將來能按遺囑公平分配給所有子女,或者子女本身亦有出資,並希望保障自己那部分的業權,那麼選擇分權共有會提供更大的彈性和自主權。

聯名置業決策清單

在你和聯名伙伴走進律師樓之前,進行一次坦誠的溝通至關重要。清晰的溝通可以避免日後的誤解與糾紛。以下清單將引導你思考幾個核心問題,幫助你理清思路。

見律師前必須考慮的5大問題

  1. 出資比例與業權份額: 你們各自為這次置業投入了多少資金?你們是否希望業權份額嚴格按照出資比例劃分?
  2. 身故後的業權繼承: 若其中一位共有人不幸離世,你希望他/她的業權由誰繼承?是在生的共有人自動繼承,還是由其指定的遺產繼承人(例如配偶、子女)繼承?
  3. 未來的資產靈活性: 你們是否預期在將來,任何一方可能需要獨立出售或抵押自己的業權份額來應對個人財務需求?
  4. 聯名的根本目的: 這次聯名是為了建立共同生活的家園,還是一項純粹的財務投資?
  5. 潛在的關係變化: 你們有否考慮過,如果將來關係發生變化(例如分手、拆夥),應如何處理這個共同持有的物業?

提供可下載PDF清單,助你理清思路

為了方便你與聯名伙伴深入討論,我們已將上述問題整理成一份簡潔的PDF決策清單。你可以下載並與伙伴一同填寫,這有助你們在會見律師時,能更清晰準確地表達共同意願,確保最終的業權安排完全符合你們的期望。

[點擊此處下載「聯名置業決策清單」PDF]

進階操作:如何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 (Severance)?

當初選擇以聯權共有(英文為 Joint Tenancy)形式持有物業,可能是基於當時緊密的關係與信任,但隨著時間過去,個人狀況或家庭結構的轉變,原有的安排未必仍然是最理想的。這時候,了解如何將業權從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就變得十分重要。這個法律程序稱為「Severance」,俗稱「拆契」。理解聯權共有分權共有之間的轉換機制,以及正確的聯權共有英文術語,有助於保障你的資產權益。

為何要「拆契」?常見原因與時機

人生總有不同階段,當初的決定未必適用於現在。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通常有幾個常見的觸發點。

關係轉變:離婚、商業拆夥

最常見的原因,莫過於聯權共有人之間的關係出現根本性變化。例如,夫婦決定離婚,或者生意夥伴結束合作關係。在這些情況下,「長命契」的自動繼承特性顯然已不合時宜。雙方都希望取回自己應佔的業權份額,並能夠獨立處理,避免日後業權因一方離世而自動轉移給對方,引發更複雜的財產糾紛。

遺產規劃需求改變

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遺產規劃的需要。也許當初你和家人選擇聯權共有,是希望簡化繼承手續。但後來你可能希望將自己的物業權益,指定傳承給子女或配偶以外的特定人士。由於聯權共有的「生存者取得權」會凌駕於遺囑之上,你必須先將業權「拆契」轉為分權共有,才能夠有效地透過遺囑來安排你名下的業權份額。

「拆契」的法律途徑與程序

要正式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可以透過以下幾種法律途徑進行。

方式一:向其他共有人發出書面通知

這是最直接的方式。任何一位聯權共有人,都可以單方面決定「拆契」,只需要製作一份清晰表明意圖的書面通知,並有效地送達給所有其他的聯權共有人。這份通知一經送達,聯權共有的關係便告終止,業權會即時轉為分權共有,並且由各人平均持有份額。

方式二:全體共有人簽署共同協議

如果所有聯權共有人都同意改變業權持有方式,大家可以共同簽署一份協議或契據,明確表示同意將聯權共有關係轉為分權共有。這種基於共識的方式,過程通常會比較順暢,能避免潛在的爭議。

方式三:透過法院命令

當聯權共有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但其中一方堅持要「拆契」時,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頒布命令去分割業權。法院會根據情況作出裁決,例如頒令將業權轉為分權共有,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命令將整個物業出售並將所得款項按份額分配。

轉換後的法律後果

成功「拆契」之後,物業的業權性質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帶來清晰的法律後果。

生存者取得權即時終止

轉換完成後,聯權共有最核心的「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會即時失效。這代表任何一位共有人離世後,他或她的業權將不會再自動轉移給在生的其他共有人。

確立可獨立繼承的業權份額

取而代之的是,每位業主都會擁有一個明確、可獨立處分的業權份額(例如,兩位業主各佔50%)。這個份額會成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業主可以自由地透過訂立遺囑,將其份額傳承給任何指定的繼承人,實現更具彈性的財產規劃。

常見問題 (FAQ)

在了解聯權共有英文 (Joint Tenancy) 和分權共有的基本概念後,你可能會遇到一些實際操作上的疑問。以下我們整理了幾個常見問題,希望可以幫助你更全面地掌握聯名物業的法律細節。

如果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失蹤或不同意,物業可以出售嗎?

這是一個相當棘手的問題,答案是:基本上不能。根據聯權共有的法律原則,所有聯權共有人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單一業主,因此,任何關於處置物業的重大決定,例如出售或加按,都必須獲得「全體」聯權共有人的同意和簽署,這就是「全體同意」原則。

如果其中一位共有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出售,交易便無法進行。同樣地,若有共有人失蹤,由於無法取得其簽署,物業買賣在法律上亦不能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希望出售物業的共有人,唯一的途徑是向法院申請「出售令」(Order for Sale)。不過,這是一個涉及複雜法律程序且費用高昂的過程,需要由律師協助處理,結果亦取決於法官的最終裁決。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是否一定能節省遺產承辦的費用和時間?

在大多數情況下,答案是肯定的。聯權共有的核心特徵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當其中一位共有人去世,其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在生的其他共有人,整個過程無需經過冗長的遺產承辦(Probate)程序。在生的共有人只需要將去世共有人的死亡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便可更新業權記錄,過程相對簡單快捷,也節省了相關的法律費用。

然而,這並非絕對。假如所有聯權共有人在同一意外中不幸離世,或者當最後一位共有人去世後,該物業便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最終仍需要透過遺產承辦程序來處理。此外,若果家庭成員之間對業權的成立原意存在爭議,例如質疑成立聯權共有的目的,亦可能引發法律訴訟,屆時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可能遠超遺產承辦本身。

以近親轉讓方式為物業「加名」或「除名」,印花稅如何計算?

在法律上,無論是為物業「加名」還是「除名」,都等同於一次業權份額的買賣轉讓。因此,理論上需要繳付印花稅。

印花稅的計算基礎,是按照所轉讓業權份額的市場價值,或雙方議定的轉讓價來計算(以較高者為準)。不過,香港稅法為近親之間的物業轉讓提供了稅務寬減。如果轉讓是在近親之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進行,可以申請以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來計算印花稅,這與首次置業人士所繳付的稅率相同。舉例來說,一位丈夫想將太太的名字加入他獨自擁有的物業,成為聯權共有人,這在法律上視為他將物業50%的業權轉讓給太太。印花稅便會以該物業估值的50%為基礎,再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

如何透過查冊 (Land Search) 得知物業是以哪種方式持有?

要準確得知物業的持有方式,最權威的方法就是進行土地查冊(Land Search)。你可以透過土地註冊處的「綜合註冊資訊系統」(IRIS)網上服務或親身到查冊中心辦理。查冊報告中的「現時業主」一欄會清晰列明業權資料,讓你輕鬆分辨聯權共有分權共有兩種形式。

  •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你會看到所有業主的名字被列出,名字後面會清楚標明 “AS JOINT TENANTS” 的字眼。

  •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除了列出所有業主的名字和標明 “AS TENANTS IN COMMON” 外,通常還會清楚註明每位業主所佔的業權份額,例如 “CHAN TAI MAN AS TO 1/2 SHARE”“WONG SIU MING AS TO 1/2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