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親人或朋友聯名持有物業,原意是共同投資或安居,但當關係生變或目標不一時,賣樓便可能成為一大難題。最令人頭痛的情況,莫過於其中一方想賣,另一方卻堅決不肯簽署買賣合約,令交易陷入僵局。面對這種困境,是否就束手無策?
答案的關鍵,在於您物業的業權形式。究竟物業是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還是按份額持有的「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兩者的法律基礎和賣樓路徑截然不同,直接決定了您能否在對方反對下,單方面啟動賣樓程序。
本文將為您提供一份完整的「聯名物業賣樓避險全攻略」,從快速分辨兩種業權形式開始,深入剖析在對方不合作的情況下,如何透過「分割業權」或申請「強制售賣令」等三大關鍵法律步驟「解鎖」物業,並全面分析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交易、財務及稅務陷阱,助您在複雜的業權糾紛中保障自身權益,順利完成物業出售。
賣樓前必先釐清:您的物業是「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共有」?
在處理任何聯名物業賣樓的事宜前,首要任務是拿出您的樓契,確認物業的擁有權形式。香港的聯名物業主要分為「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兩種,這兩種形式在法律上的定義、繼承方式以至出售條件都截然不同。釐清這一點,是決定您下一步賣樓策略的基礎,直接影響整個聯名物業買賣的流程與結果。
快速診斷:兩種業權形式對比懶人包 (表格)
為了讓您更快速掌握兩者的核心分別,我們準備了一個簡單的對比表格。
業權俗稱及關鍵差異
特性 |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
---|---|---|
H4: 業權份額、繼承方式與「生存者取得權」 | ||
俗稱 | 長命契 | 無特定俗稱 |
業權份額 | 業主共同擁有整個物業,不分份額 | 業主按協定比例持有業權,份額可以不均等 (例如 70/30) |
繼承方式 | 具「生存者取得權」,離世業主的權益自動歸屬其他在生業主 | 沒有「生存者取得權」,離世業主的份額會成為其遺產,按遺囑或繼承法處理 |
H4: 出售條件與法律基礎 | ||
出售條件 | 必須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才能出售整個物業 | 理論上可獨立出售個人持有的業權份額,但實際上極為困難 |
深入剖析「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俗稱「長命契」的法律含義
「聯權共有」之所以被俗稱為「長命契」,是因為它的運作機制帶有「鬥長命」的意味。在法律上,所有聯權共有人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共同持有物業的100%業權,並沒有劃分你我各佔多少。
「生存者取得權」:凌駕遺囑的繼承原則
「長命契」最關鍵的法律特徵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意思是,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不幸離世,他/她在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這個繼承過程是凌駕於遺囑之上的。即使離世的業主在遺囑中寫明要將物業留給子女,該項指示亦屬無效,物業權益最終仍會歸屬給「長命契」上的生存者。
賣樓核心:全體業主被視為單一擁有人,須一致同意
正因為所有業主被視為「單一擁有人」,所以在進行聯名賣樓時,法律要求必須獲得全體業主100%的同意。由選擇地產代理、釐定售價,到簽署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每一個步驟都需要所有人共同簽署作實。任何一位業主的反對或拒絕合作,都會導致整個交易無法進行。
深入剖析「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業權份額定義:可按任何比例持有 (如70/30)
「分權共有」則完全不同,它清晰界定了每位共有人所持有的獨立業權份額。這個份額在購入物業時已經訂明在樓契上,可以按任何比例分配,例如業主A持有70%業權,業主B持有30%。這種形式常見於生意夥伴或非近親的合資者,因為它能清楚反映各方的出資比例。
獨立繼承權:個人份額按遺囑或繼承法處理
「分權共有」沒有「生存者取得權」。當其中一位分權共有人離世,他所持有的業權份額(例如30%)會被視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這份額會根據他的遺囑指示,或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無遺囑繼承法來分配給其法定繼承人。其他共有人並不會自動獲得這份業權。
賣樓核心:理論上可獨立出售個人份額,但風險極高
在分權共有的框架下,每位業主在法律上都有權獨立出售自己持有的那一部分業權份額,而無需徵求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這只是理論層面。在現實市場中,幾乎沒有買家願意購入一個不完整的業權(俗稱「半契樓」或「碎契樓」),因為這類物業極難申請銀行按揭,而且日後要與陌生人共用物業,潛在的糾紛和風險極高。因此,即使法律容許,獨立出售個人份額也是一條非常難行的路。
不同業權的賣樓路線圖:聯權共有 vs 分權共有
了解清楚物業的業權形式後,處理聯名物業賣樓的實際路線圖就清晰得多了。因為「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的法律基礎完全不同,所以賣樓的策略與步驟也截然不同。以下我們將會詳細拆解兩種業權下的聯名賣樓攻略,助您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合適的前進方向。
聯權共有 (長命契) 賣樓攻略:三步曲將業權「解鎖」
如果您持有的是「長命契」物業,而其中一位共有人不同意賣樓,法律上您不能單方面出售。因為在聯權共有下,所有業主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整體。不過,這不代表您完全被綑綁,您可以透過一個法律程序,主動將這個綑綁關係「解鎖」,重奪處理自己業權的主導權。
第一步:單方面啟動「分割業權」(Severance) 法律程序
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是單方面向其他共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表明您決定分割自己的業權。這個法律程序稱為「Severance」。您需要委託律師草擬一份「分割業權通知書」,並將其正式送達給其他所有聯權共有人。完成後,律師會將這份文件註冊到土地註冊處,這個動作便正式在法律上啟動了業權的分割。
第二步:業權轉為「分權共有」,取得可獨立處理的份額
當分割業權的法律程序完成後,物業的業權性質就會產生根本性轉變。它會由原來的「聯權共有」,自動轉變為「分權共有」。假設原本是兩人聯權共有,分割後就會變為每人各佔50%業權份額的分權共有。這一步的意義重大,因為您從此擁有了一個法律上清晰、可以獨立處理的個人資產,不再與其他業主綑綁為一體。
第三步:與其他共有人協商,共同出售整個物業
取得了獨立的業權份額後,您便有了更實在的籌碼。雖然您理論上可以出售自己那50%的份額,但現實中市場極難接受。因此,最理想的做法是利用這個新身份,與其他共有人重新展開協商,目標是共同出售整個物業。因為現在大家的權益都已獨立,對方亦會意識到,若無法達成共識,您有權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這往往能促使對方更務實地商討聯名物業買賣的細節。
分權共有賣樓策略:三種途徑與「半契樓」陷阱
如果您持有的是分權共有物業,情況就直接得多,因為您從一開始就擁有獨立的業權份額。面對想賣樓但共有人不同意的情況,您主要有三條路可以選擇,但每條路的風險與回報差異極大。
最佳方案:尋求共識,共同出售完整物業
這永遠是處理聯名賣樓的最佳方案。與所有共有人坐下來,就售價、出售時機、委託哪家地產代理等細節達成一致,然後共同簽署買賣合約。這樣做能確保物業以完整的業權在市場上出售,獲得最理想的成交價,而且過程最順暢,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開支與時間損耗。
高風險操作:獨立出售個人業權份額
法律上,分權共有人絕對有權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下,獨立將自己持有的業權份額(例如50%)出售給第三方。然而,這是一個高風險且通常不划算的選擇。因為市場上幾乎沒有買家願意購入一個不完整的業權,這會導致您的份額需要以遠低於市值的折讓價出售,財務損失巨大。
最終手段:向法庭申請「強制售賣令」
假如所有協商都宣告失敗,而您決心要出售物業套現,最後的法律途徑就是入稟法庭,根據《分劃條例》(第352章)申請「強制售賣令」(Order for Sale)。一旦法庭頒下此令,整個物業便會被強制出售,通常是透過公開拍賣進行,賣出後的所得款項再按業權比例分配給所有共有人。這是一個強而有力的工具,但缺點是訴訟過程耗時且律師費高昂,而且拍賣價未必能達到最佳的市場價格。
【重要警示】獨立出售份額的後果:「半契樓」問題剖析
為何獨立出售個人業權份額是下策?因為這樣做會創造出市場俗稱的「半契樓」或「碎契樓」。買入您那份不完整業權的新業主,將會面臨極大困難。首先,銀行幾乎不會為這類物業提供任何按揭貸款,意味著買家必須一筆過全數支付。其次,新業主對物業沒有絕對控制權,無論是自住、出租還是裝修,都必須得到另一位舊業主的同意。這種種限制,導致「半契樓」的市場價值大打折扣,流通性極低。作為賣方,您為了成功出售,可能需要折價四成甚至五成,得不償失。
真實情景分析:不同聯名關係的賣樓策略
處理聯名物業賣樓的挑戰,往往不只在於法律程序,更牽涉到複雜的人際關係。當聯名物業的共有人是配偶、家人或生意夥伴時,各自的考慮和期望都會有所不同。了解不同關係下的常見矛盾和應對策略,有助你更順暢地處理聯名物業買賣事宜,保障自己的權益。以下我們將會深入探討三種常見的聯名關係,並分析相應的賣樓策略。
離婚或分手配偶:如何公平處理共同物業?
當一段婚姻或戀愛關係走到盡頭,共同持有的物業往往是雙方需要處理的最大資產,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一環。感情問題雖然複雜,但財務處理需要清晰的框架。一般來說,有兩種主要和公平的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其中一方買斷另一方的業權,承接所有按揭,讓物業完全歸一方所有。這種做法需要雙方就物業估價達成共識,同時買斷方亦要有足夠的財政能力通過銀行的壓力測試。第二種,也是更常見的做法,是雙方協議共同出售物業,然後按當初的協議或法庭命令分配售後所得的款項。為免在賣樓過程中再生枝節,建議在放盤前,雙方先透過律師簽訂書面協議,清晰列明最低售價、放盤時間、利潤分配比例等重要條款。假如雙方無法達成任何共識,最終便可能需要訴諸法庭,申請強制售賣令,由法庭介入以尋求一個公正的解決方案。
家庭成員 (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一方想賣一方想住應如何解決?
家庭成員之間的聯名物業,情況通常更為複雜,因為當中往往牽涉深厚的感情。家庭物業可能承載著成長回憶,當出現「一方因財政需要想賣樓套現,另一方則想繼續居住」的矛盾時,處理起來尤其棘手。面對這種聯名賣樓的困境,溝通是第一步。想繼續居住的一方,可以考慮向其他共有人買斷其業權份額,前提是需要取得共識的物業估價,並且有能力承擔新的按揭貸款。另一個協商方案是,居住方按市價向想賣樓的一方支付其業權份額所應佔的租金,這樣既可滿足居住需求,也能為對方提供現金流。假如各種協商都無法解決問題,想賣樓的一方在法律上仍然有權採取行動。他可以先透過法律程序將「聯權共有」(長命契)分割為「分權共有」,然後向法庭申請強制出售令。法庭在審理時會考慮所有因素,但通常傾向於釋放物業的市場價值,因此最終頒下賣樓令的機會相當高。
生意夥伴或朋友:結束合作關係時如何保障投資利益?
與生意夥伴或朋友合資買樓,初衷是為了共同投資。當合作關係結束或投資目標改變時,如何和平地「退股」並保障各自的投資利益,便成為首要任務。商業合作講求「好頭好尾」,最理想的情況是在購入物業之初,便已訂立一份具法律效力的合作協議或信託聲明,詳細列明各方的出資比例、權責、以及日後的退出機制,例如如何釐定物業價值、優先購買權的條款等。有了這份協議,當需要結束合作時,雙方只需按協議辦事即可。如果當初未有訂立協議,處理方式便與其他聯名關係相似:要麼一方買斷另一方的股權,要麼共同出售整個物業後分配利潤。由於純粹是商業決定,協商時應聚焦於如何實現最大投資回報。若不幸出現無法解決的糾紛,例如對售價有嚴重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庭申請強制售賣令,以法律途徑結束共同投資關係,確保自己的資金不會被無理鎖死在物業之中。
避開聯名物業賣樓陷阱:三大關鍵風險全面睇
處理聯名物業賣樓的過程,遠比想像中複雜,當中牽涉的風險環環相扣。想順利完成交易,必先了解並預防三大關鍵風險領域,包括交易本身的不確定性、潛在的財務法律問題,還有隱藏的稅務與信貸成本。以下將會逐一為你拆解,讓你對整個聯名物業買賣有更全面的掌握。
交易風險:共有人意見分歧,如何避免交易告吹?
售價、時機、地產代理選擇的分歧處理
聯名物業的核心原則是「共同決策」。當決定要賣樓時,所有共有人必須在每一個細節上達成共識。最常見的分歧點,就是期望售價與出售時機。可能其中一方因急需資金而希望盡快低價出售,另一方則看好後市,堅持等待更好的價格。此外,選擇哪一家地產代理、佣金比例多少,這些都可能成為爭議的導火線。只要任何一方不同意,整個賣樓計劃就會停滯不前。
其中一方簽署臨約後反悔的法律後果
更嚴重的狀況是,在部分業主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有其他共有人突然反悔,拒絕簽署正式買賣合約。這種情況下,交易幾乎肯定會告吹。由於未能集齊所有業主簽名,一份完整的業權轉讓文件無法成立。此時,已簽署臨約的業主將會構成毀約,不但買家所付的訂金需要退還,毀約的業主更可能需要賠償買家的損失,包括雙倍訂金(俗稱「賠訂」)、地產代理佣金以及相關的法律費用,後果相當嚴重。
財務與法律風險:任何一方的債務如何引致「釘契」?
聯名物業的風險在於,物業的業權與每一位共有人的個人財務狀況都綑綁在一起。如果任何一位共有人出現個人債務問題,例如拖欠信用卡數或私人貸款,而被債權人入稟法院追討,債權人便可以向法庭申請「押記令」(Charging Order),俗稱「釘契」,將該物業的業權凍結。
「釘契」的法律效力:凍結物業轉讓
「釘契」的作用,是在物業的土地註冊記錄上,註明此物業涉及法律訴訟或押記,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這項註記等同一個公開警示,宣告物業的業權存在問題。一旦物業被「釘契」,在解除相關命令之前,該物業的任何轉讓或買賣在法律上都會受到限制,無法正常進行。
為何「釘契」物業幾乎無法完成正常買賣?
一個被「釘契」的物業,對潛在買家來說風險極高。買方的律師在查閱土地註冊記錄時,會立即發現業權存在問題,並且會建議買家切勿繼續交易。更關鍵的是,沒有任何銀行會為一間業權不完整的物業批出按揭貸款。這意味著買家必須以全現金交易,但幾乎沒有人願意承擔如此大的風險。所以,除非原業主清還所有債務並正式辦理「解釘」手續,否則物業實際上是無法在市場上成功出售的。
稅務與信貸陷阱:「甩名」及按揭的隱藏成本
首次置業身份:所有聯名業主均被視為已置業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只要一個人名下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業權,不論份額多少,都會被視為已置業人士。這代表所有聯名業主都會即時失去「首次置業」的身份。日後他們若想再以個人名義購買其他物業,便需要繳付高達樓價15%的從價印花稅(AVD),並且無法申請政府為首次置業人士提供的高成數按揭保險計劃。
信貸報告影響:按揭貸款額全額顯示在每位業主報告上
許多人誤以為聯名申請按揭,貸款額會按業權比例分配到各人的信貸報告上。事實並非如此。假設一筆500萬的按揭由兩位業主共同承擔,在環聯(TU)的信貸報告上,兩人的記錄都會顯示尚有500萬的按揭貸款,而不是每人250萬。這會大幅佔用每個人的信貸額度,直接影響他們日後申請其他貸款(如私人貸款或信用卡)的能力。
「甩名」的印花稅陷阱:「近親」的嚴格法律定義
為了重獲「首次置業」身份,「甩名」(即其中一位業主將其份額轉讓給另一位聯名業主)是常見做法。但印花稅是個陷阱。「近親」之間的轉讓,才可沿用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計算印花稅。法律上對「近親」有嚴格定義,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情侶、朋友,甚至是女婿與岳母等姻親關係,都不符合「近親」資格。非近親轉讓需要按物業估值繳付15%的從價印花稅,成本極高。
「甩名」後的按揭難題:承接方須通過壓力測試
成功「甩名」的最後一步,是承接業權的一方必須重新申請按揭。銀行會視之為一宗全新的按揭申請,承接方必須單憑個人入息,通過整個物業餘下按揭貸款額的壓力測試。如果承接方的收入不足以通過測試,銀行便不會批准按揭,整個「甩名」程序亦無法完成。因此,在決定「甩名」前,必須準確評估承接方的獨立還款能力。